[Talk] 賦權不平等 = 歧視 ? 恐怕這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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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多元成家「法」案的時候,我們必須注意到一個大前提:
台灣是「法治」國家,
也正因為台灣是法治國家,多元成家法案才有環境訴諸立法。
同理,美國也正因為是「法治」國家,而各州有獨立立法權,
因此也才能夠就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討論,使之成為合法的權利。
""「使之成為合法的權利」 = 賦權 ""
在法治國家,不論台灣、美國還是日本,
賦權的實務就是視不同的對象,給予不同等的權利,
而對象的類型、屬性、與社會的互動和影響等等因素,
都會影響到不同對象得以獲得的權利型態、大小。
當然,若有人認為自己「應」獲得某項權利卻「未」被賦權,
在民主法治國家,這個「人」自然是有權利去爭取相對權利的賦權,
但這不代表這個人就「應該」或一定可以被賦權。
舉個最明顯的例子,
外國人來台久居為何要申請居留證?為何不能擁有等同台灣人的權利?
這樣的賦權不平等,難道就代表我們「歧視」外國人嗎?
顯然不是。
正如同多元成家方案的支持者希望他們的聲音與主張可以被「理性」地聽到,
其他不認同者、不支持者、未表態者、中立者以及反對者的聲音、主張與觀點,
我們當然也必須「理性」的審視,而不是反過來去對他們進行標籤化。
同性戀當然不是病,但這並不是同性戀「該不該」被賦權唯一需要考量的因素,
其他諸如社會文化、政治、國情、經濟、國家發展等等的群體層面,
也都需要被考量到,實在不是可以簡單一筆帶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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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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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既然今天都送法案了,那麼就是歸「法」的問題,一碼歸一碼。
法律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礎,
該不該通過一條法律,是牽一髮動全身的事情,不可不慎。
目前除了社福相關法律,
很少看到立法考量是以「情」為優先考量而通過的法律。
(再說,台灣也不是社會福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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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在社會缺乏一致性共識的情況下,修法都沒什麼明確的基礎。
修法早期的熱絡討論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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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讀您字面上的意思,不妄自惴測您文字背後的意圖。
這對我來說沒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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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建議,但這都已經是讀過且熟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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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新詩賞析」這類的文字語言,
許多時候作者明明沒有寫進去的意思,卻被評論家與後世不斷延伸解釋。
這不是文字語言本該擁有的功能與表現。這是誤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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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讀過且熟知的了。仍感謝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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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個朋友要從國外來台創業,
遇到的規矩多如牛毛,他也覺得屢遭台灣政府刁難。
但這真的就是歧視嗎?
我們的國家對外來人才設下的重重規範與規則,
是否更可能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內部的人才不受到外部人才的競爭,
至少在「本國」的主場上不會面臨到外部人才帶來更大的競爭與生存壓力?
這不就是服貿幾乎全面解除我國對國內市場(主張)的保護時,
台灣人民產生的反對聲浪之所在嗎?
我們希望我們的國家保護、保障我們的生存空間,
這代表我們歧視外國人材或外國移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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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不知道哪裡詭異,這只是個反證,對「無法平等賦權就是歧視」的反證。
我倒覺得在心理版上看到這樣的主張比較詭異,或者說是「意外」。
即便在同一部中華民國憲法的保護下,我國公民賦權不平等的情況也多如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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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吧,但仍然是有效的反證。
其他諸如募兵制特殊兵種招募的身高限制、替代役男與一般役男的除役規定等等,
都是明顯「無法平等賦權」的反證。
即便不看外國人的這個例子,其他的反證也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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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有點詭異,舉個例子,
在美國種族隔離政策還在的年代,只要非白人的有色人種不到美國去,
當然是不會受到種族隔離政策所害。
但這不影響種族隔離政策就是個歧視政策的事實。
我國對於外國人來台工作、定居、創業等等的法律是既存的,
如果這些法律真的具有歧視外國人的政策在,這樣的歧視也是既存的,
不會受到外國人來不來台的影響。
如你所說,外國人來台是受到我國法律管轄,
我國法律在諸多項目上,賦予外國人與台灣人不同的權利也是既存事實,
但這都不代表我國法律或政府歧視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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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在回應Jasy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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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也的確就是選擇的問題,你能否認嗎?
為什麼騎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難道是台灣政府歧視機車族?
我只談賦權不平等「不一定不合理」的部分,
其餘的部分,正如imo大所說,版上都談過了,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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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所以呢?你能否認社會契約在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實踐現實?
※ 編輯: NaoGaTsu 來自: 220.135.12.198 (12/2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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