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看板NTUSA作者 (打烊了。)時間18年前 (2006/09/01 01:38), 編輯推噓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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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ryou (打烊了。)》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155.217 : → KabuKeiji:對不起 敝系系學會未收任何系學會會費 08/31 18:25 : → ylime383:"法律系系學會經費"是從每年敝系導生費中撥一半作為經費. 08/31 18:48 : → ylime383:法律系並未另行收取系學會會費,且這是老師們決議的~ 08/31 18:51 : 推 ylime383:因為老師們認為系學會會費之收取並無法源依據... 08/31 18:54 : 推 wei101101:你好我是台大法律系學會長 關於本系學會的作法 08/31 21:22 : → wei101101:關於我們系學會的作法下篇文章已有我們的同學做了回應 08/31 21:23 : → wei101101:如還有疑問歡迎洽詢 08/31 21:24 : 推 saintsage:你認為我前文無多大意義,表彰了你的行政法學程度;你認 08/31 22:51 : → saintsage:為我的論述無一致性,你所引用的資料卻被兩位系學會會長 08/31 22:52 : → saintsage:當下推翻;依您的口氣,根本不是要討論法律,恕我不回應 08/31 22:54 : → saintsage:你的法律高見與你所謂的一致性邏輯。 08/31 22:54 : 推 saintsage:如果您仍自認有高見,歡迎來到台大法律服務社,不謹是法 08/31 23:03 : → saintsage:第四組,我們尚有法學教受虛心接受您的指導。 08/31 23:04 抱歉,各位法律系的同學,我問題中的假設經各位糾正之後, 顯然假設錯誤,與事實有所差距。 這代表我舉例時的不察與不夠謹慎,並願意為此向各位致歉。 但舉例錯誤一事, 應與我所質疑閣下「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兩處錯用學說無關。 另,閣下文章中所言及「過去從未有此類附隨註冊單方式招收學生會費」一說, 亦與事實不符,再次聲明。 至於說我的行政法程度如何, 我想,寫些關於營造物的基本定義或是用以包攝解釋台大這間學校, 吊些諸如此類的簡化版行政法教科書句逗, 也無由判斷閣下的行政法程度如何, 頂多只能說,閣下大概有買課本,而且還願意打打字吧。 建議貴方除了在此顯現會謄打行政法教科書的文句之外, 更該注意討論文句的使用,是否需顧及大眾對於法律學科的瞭解程度, 更淺顯明白些?如此方能作為公眾討論的基礎, 這就是我所說的,閣下的前文在這些討論中沒有多大意義的原因。 寫些無涉價值判斷的中性文句,或是吊些沒有爭議的行政法學說, 對於相關討論的意義在哪?莫非閣下誤認這是國考的答題給分嗎? 除非閣下前文要探討的是台灣大學並非公法上的營造物, 但是台灣大學是公法上的營造物殆無疑義, 所以閣下如此兜來轉去地賣弄些法律字眼又意在為何? 我是修過行政法,但其他看板的同學呢? 有必要建立根本與實質討論無關的知識障壁嗎? 搞的好像羅爾斯所說的無知之幕一般。 現任學生會長可能就沒有修過行政法吧, 你要她怎麼看這篇文章中的前文,那些公法上的營造物? 但如果,閣下確實認為作為公眾討論不需顧及建構在相同智識水平的可溝通本質基礎, 那麼這些基礎行政法小教學,有興趣者可能自行前往貴系修課,較具實益, 起碼貴系教授行政法之老師, 應不至於有錯用「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的可能。 -- 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68.115

09/01 02:30, , 1F
這種私人恩怨幹嘛回在板上,要針對人請回信箱
09/01 02:30, 1F

09/01 02:30, , 2F
學生會板又不是讓你來檢討你的行政法好不好
09/01 02:30, 2F

09/01 02:31, , 3F
亮白色那段說人家討論沒意義,基本上是在自打嘴巴吧
09/01 02:31, 3F

09/01 02:37, , 4F
不論有無錯用「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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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2:37, , 5F
他的公開文章不能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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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2:37, , 6F
我亮白色的部分,就是在討論公眾討論不需吊無意義的書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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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2:39, , 7F
針對質疑他錯用「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等,
09/01 02:39, 7F

09/01 02:40, , 8F
以及這討論串的吊書袋有無意義,哪裡是針對人了?
09/01 02:40, 8F

09/01 02:41, , 9F
除非他的人名剛好正是「資訊不平等」或「不當連結禁止」。
09/01 02:41, 9F

09/01 03:12, , 10F
標題跟文章內容不符,請充實文章內容
09/01 03:12, 10F

09/01 03:28, , 11F
內容哪裡不是在討論關於學生會費問題了?
09/01 03:28, 11F

09/01 03:32, , 12F
這篇文章哪裡在討論關於學生會費問題了?
09/01 03:32, 12F

09/01 03:34, , 13F
第一段在致歉跟聲明
09/01 03:34, 13F

09/01 03:35, , 14F
第二段在說自己行政法不好跟會長沒修過行政法
09/01 03:35, 14F

09/01 03:35, , 15F
哪裡討論到關於收取學生會費的緣由?
09/01 03:35, 15F

09/01 04:33, , 16F
你是眼盲還是心盲?沒關係,我可以拿出耐心對你一一指正。
09/01 04:33, 16F

09/01 04:34, , 17F
第一段:舉法律系系學會費為例詢問處理學生會費收取問題的
09/01 04:34, 17F

09/01 04:34, , 18F
一致性,但法律系系學會沒有收會費。另聲明他引例錯誤。
09/01 04:34, 18F

09/01 04:35, , 19F
第二段:對方以學生會收取會費違反了行政法中「資訊不平等
09/01 04:35, 19F

09/01 04:35, , 20F
」、「不當連結禁止」等原則為前提做出結論,我則質疑學生
09/01 04:35, 20F

09/01 04:35, , 21F
會收取會費一事並沒有違反。從頭到尾我哪裡說我行政法不好
09/01 04:35, 21F

09/01 04:35, , 22F
?我是說,我學過,但不是每個人都學過。又,哪裡不是在談
09/01 04:35, 22F

09/01 04:35, , 23F
關於學生會費問題?
09/01 04:35, 23F

09/01 08:34, , 24F
樓上大概才是眼盲加心盲吧?你這篇文章第二段哪裡有討論法律
09/01 08:34, 24F

09/01 08:35, , 25F
原則了???你根本沒寫反駁的理由啊!!!只會空口說錯用,有屁用꜠
09/01 08:35, 25F

09/01 13:53, , 26F
從有無討論討論關於學生會費問題變成有無討論法律原則了嗎
09/01 13:53, 26F

09/01 13:53, , 27F
09/01 13:53, 27F

09/01 14:11, , 28F
反駁的理由(質疑錯用學說)則在上一篇啊。不爬文嗎?
09/01 14:11, 28F
文章代碼(AID): #14znwOjy (NTUSA)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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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2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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