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 引述《dearyou (打烊了。)》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155.217
: → KabuKeiji:對不起 敝系系學會未收任何系學會會費 08/31 18:25
: → ylime383:"法律系系學會經費"是從每年敝系導生費中撥一半作為經費. 08/31 18:48
: → ylime383:法律系並未另行收取系學會會費,且這是老師們決議的~ 08/31 18:51
: 推 ylime383:因為老師們認為系學會會費之收取並無法源依據... 08/31 18:54
: 推 wei101101:你好我是台大法律系學會長 關於本系學會的作法 08/31 21:22
: → wei101101:關於我們系學會的作法下篇文章已有我們的同學做了回應 08/31 21:23
: → wei101101:如還有疑問歡迎洽詢 08/31 21:24
: 推 saintsage:你認為我前文無多大意義,表彰了你的行政法學程度;你認 08/31 22:51
: → saintsage:為我的論述無一致性,你所引用的資料卻被兩位系學會會長 08/31 22:52
: → saintsage:當下推翻;依您的口氣,根本不是要討論法律,恕我不回應 08/31 22:54
: → saintsage:你的法律高見與你所謂的一致性邏輯。 08/31 22:54
: 推 saintsage:如果您仍自認有高見,歡迎來到台大法律服務社,不謹是法 08/31 23:03
: → saintsage:第四組,我們尚有法學教受虛心接受您的指導。 08/31 23:04
抱歉,各位法律系的同學,我問題中的假設經各位糾正之後,
顯然假設錯誤,與事實有所差距。
這代表我舉例時的不察與不夠謹慎,並願意為此向各位致歉。
但舉例錯誤一事,
應與我所質疑閣下「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兩處錯用學說無關。
另,閣下文章中所言及「過去從未有此類附隨註冊單方式招收學生會費」一說,
亦與事實不符,再次聲明。
至於說我的行政法程度如何,
我想,寫些關於營造物的基本定義或是用以包攝解釋台大這間學校,
吊些諸如此類的簡化版行政法教科書句逗,
也無由判斷閣下的行政法程度如何,
頂多只能說,閣下大概有買課本,而且還願意打打字吧。
建議貴方除了在此顯現會謄打行政法教科書的文句之外,
更該注意討論文句的使用,是否需顧及大眾對於法律學科的瞭解程度,
更淺顯明白些?如此方能作為公眾討論的基礎,
這就是我所說的,閣下的前文在這些討論中沒有多大意義的原因。
寫些無涉價值判斷的中性文句,或是吊些沒有爭議的行政法學說,
對於相關討論的意義在哪?莫非閣下誤認這是國考的答題給分嗎?
除非閣下前文要探討的是台灣大學並非公法上的營造物,
但是台灣大學是公法上的營造物殆無疑義,
所以閣下如此兜來轉去地賣弄些法律字眼又意在為何?
我是修過行政法,但其他看板的同學呢?
有必要建立根本與實質討論無關的知識障壁嗎?
搞的好像羅爾斯所說的無知之幕一般。
現任學生會長可能就沒有修過行政法吧,
你要她怎麼看這篇文章中的前文,那些公法上的營造物?
但如果,閣下確實認為作為公眾討論不需顧及建構在相同智識水平的可溝通本質基礎,
那麼這些基礎行政法小教學,有興趣者可能自行前往貴系修課,較具實益,
起碼貴系教授行政法之老師,
應不至於有錯用「資訊不平等」、「不當連結禁止」的可能。
--
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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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6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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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7 之 2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