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012的警察 = 傅校長年代軍警爪牙 ?
※ 引述《Landau (賴宏道)》之銘言:
: 最近NTU版火熱的討論警察入校事件,
: 尤其分析哲學之妖西、電機系之葉教授隔空交火激烈,
: 忍不住讓在下物理系之Landau想提幾個問題。
: 1. 警察絕對不應該因為有人抗議而以「維護秩序」之名入校嗎?
: 假設今天Landau向學校表示前幾天的事情太過分了,
: 傅校長精神已死,
: 將前往行政大樓抗議。
: 如果學校不道歉,屆時將一把火燒了傅鐘。
: 我這樣應該算是抗議吧。
: 那警察可以以「維護秩序」之名入校嗎?
不行
光是[言論]主張而無具體[行動]並不構成危害
: 2. 以這次來說,警察到底傷害了我們什麼權益?
: 就我了解,警察就是舉牌要抗議群眾散去,
: 但是抗議群眾似乎也沒有因此散去,
: 但警察也沒有進一步的驅趕動作?
: 所以真正的問題其實出在那牌子,
: 下次學校應該自製一些牌子,上書「請勿推擠」、「請勿嗆聲」、「請理性」等等,
: 這樣應該就不算迫害了吧?
: 也許警察還有其他動作,
: 我覺得應該請受迫害的人站出來,
: 講講警察的哪些行為哪裡不恰當才是。
: 以上,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
集會遊行法第28,29條參照
你以為警察舉牌是白舉的嗎?
這些可都是公訴罪
你說有沒有侵害抗議者的基本權利?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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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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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有看到後面那個致生危害於安全
那個認定可是很嚴格的
可不是被害人主觀單純的臆測而已
至於刑法第 346 條的恐嚇罪是要以交付財物為前提
與本案根本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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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0 之 3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