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012的警察 = 傅校長年代軍警爪牙 ?

看板NTU作者 (hifree)時間11年前 (2012/11/20 16:52), 編輯推噓3(309)
留言12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0/37 (看更多)
※ 引述《Landau (賴宏道)》之銘言: : 最近NTU版火熱的討論警察入校事件, : 尤其分析哲學之妖西、電機系之葉教授隔空交火激烈, : 忍不住讓在下物理系之Landau想提幾個問題。 : 1. 警察絕對不應該因為有人抗議而以「維護秩序」之名入校嗎? : 假設今天Landau向學校表示前幾天的事情太過分了, : 傅校長精神已死, : 將前往行政大樓抗議。 : 如果學校不道歉,屆時將一把火燒了傅鐘。 : 我這樣應該算是抗議吧。 : 那警察可以以「維護秩序」之名入校嗎? 不行 光是[言論]主張而無具體[行動]並不構成危害 : 2. 以這次來說,警察到底傷害了我們什麼權益? : 就我了解,警察就是舉牌要抗議群眾散去, : 但是抗議群眾似乎也沒有因此散去, : 但警察也沒有進一步的驅趕動作? : 所以真正的問題其實出在那牌子, : 下次學校應該自製一些牌子,上書「請勿推擠」、「請勿嗆聲」、「請理性」等等, : 這樣應該就不算迫害了吧? : 也許警察還有其他動作, : 我覺得應該請受迫害的人站出來, : 講講警察的哪些行為哪裡不恰當才是。 : 以上,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 集會遊行法第28,29條參照 你以為警察舉牌是白舉的嗎? 這些可都是公訴罪 你說有沒有侵害抗議者的基本權利?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39.93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6:53)

11/20 16:55, , 1F
由前篇可窺見,「經驗」是先於「法律」的,而非後者制約
11/20 16:55, 1F

11/20 16:55, , 2F
前者
11/20 16:55, 2F

11/20 16:56, , 3F
法律、自由人權的大旗往往高過我們的腦袋
11/20 16:56, 3F

11/20 17:01, , 4F
問個無關的:恐嚇也沒有實際行動卻入刑法,又是何解?
11/20 17:01, 4F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有看到後面那個致生危害於安全 那個認定可是很嚴格的 可不是被害人主觀單純的臆測而已 至於刑法第 346 條的恐嚇罪是要以交付財物為前提 與本案根本不相關

11/20 17:11, , 5F
這我其實也不太清楚
11/20 17:11, 5F

11/20 17:12, , 6F
可能恐嚇會危害別人行為的自由意志 因此要入刑法
11/20 17:12, 6F

11/20 17:14, , 7F
免於恐懼作為一種自由?
11/20 17:14, 7F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7:14)

11/20 17:15, , 8F
對別人行使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產生恐懼? 這哪招
11/20 17:15, 8F

11/20 17:16, , 9F
我知道與本案無關,只是想問,謝謝你的回答。
11/20 17:16, 9F

11/21 00:27, , 10F
小建議:紅字如果可以用亮色會比較看得清楚
11/21 00:27, 10F

08/15 22:15, , 11F
可能恐嚇會危害別人行為 https://noxiv.com
08/15 22:15, 11F

09/20 13:59, , 12F
由前篇可窺見,「經驗」 https://daxiv.com
09/20 13:5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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