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近期熱門公民議題 : 多元成家草案

看板MenTalk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11/10 00:5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21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IVPV9zz ] 作者: Cauchy2008 ()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的問題 時間: Sat Nov 9 10:02:47 2013 補充一下我對伴侶制的看法…… 基本上我不贊同,因為意義不明,且所謂的實質「保障」不多。 如果不以性與愛情為前提,而是以互相照顧為出發點, 為什麼伴侶只能有一人? 既然非愛情,這樣的關係不應該是一對一的。 為什麼伴侶與婚姻只能二則一? 難道結婚了,就不能照顧獨居無親的好友? 如果是以情侶同居/試婚為考量, 伴侶間卻沒有維持忠貞的義務。 更重要的是,伴侶並沒有像結婚排除近親。 若法案通過,就會變成法律告訴你: 「你可以跟近親試婚,共同撫養小孩。」 但試婚滿意了,考慮走下一步了,法律又說:「很抱歉你無法與之結婚。」 這不是很荒謬嗎? 若再考慮外籍配偶,將來又該如何處理外籍伴侶? 可以跟外國人結婚,為什麼不可以跟外國人同居試婚? 到時又該如何區別真/假締結伴侶? 真的要為這些族群設立多元成家,我覺得應該區分上述兩者(愛情/非愛情), 給與兩者不同的身分(同居/法律關係人),不同的權利義務。 --- 我想借標題問一下,在伴侶法案中, 第 1058 -7 條(親子關係) 伴侶關係存續中受胎之子女,無第 1063 條婚生推定之準用。 伴侶得約定伴侶一方或雙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所以如果一對男女締結伴侶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兩人所生的小孩監護權只屬於母親, 只有母親有養育責任,而小孩成年後僅需奉養母親, 是這樣的意思嗎?(旁邊的解釋看得霧煞煞@@) 「伴侶得約定伴侶一方或雙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這句包括法律上的監護權和小孩長大需奉養誰的義務嗎? 這樣的東西實際上要怎麼約定? 是寫成像合約那樣子,然後經過法院公證嗎? 感覺好多問題,希望有熟悉此法案的人能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9.159.17.202

11/09 10:04, , 1F
有真實血統的生父應該還是可以去認領孩子,然後有相對
11/09 10:04, 1F

11/09 10:05, , 2F
的權利義務吧,母親或孩子也可以要求生父認領,因為父
11/09 10:05, 2F

11/09 10:05, , 3F
母子女章沒動到,是說現行法下男女朋友有小孩也是這樣
11/09 10:05, 3F

11/09 10:06, , 4F
運作,我不知道伴侶法又弄這些然後說對小孩比較有保障
11/09 10:06, 4F

11/09 10:06, , 5F
是多甚麼保障,都被搞混了 ~"~
11/09 10:06, 5F

11/09 10:36, , 6F
實際上沒有伴侶法 一樣可以要求生父扶養子女義務
11/09 10:36, 6F

11/09 10:40, , 7F
而且伴侶制本來就是可隨時解約 所以有跟沒有一樣
11/09 10:40, 7F

11/09 10:49, , 8F
伴侶制影響最大的是與伴侶以外的人性行為不罰
11/09 10:49, 8F

11/09 10:50, , 9F
其他都義務權利舊有法條都有
11/09 10:50, 9F

11/09 10:51, , 10F
結婚有性忠貞義務 伴侶是可以合法去外面亂搞 也沒輒
11/09 10:51, 10F

11/09 10:52, , 11F
但沒有伴侶制,未婚跟誰性行為都不會被罰...不是一樣嗎?
11/09 10:52, 11F

11/09 10:54, , 12F
所以有沒有伴侶制和現在根本沒差別阿
11/09 10:54, 12F

11/09 10:54, , 13F
伴侶制的精神與意義又到底是什麼呢? 感覺宣誓大過實質
11/09 10:54, 13F
※ 編輯: Cauchy2008 來自: 149.159.17.202 (11/09 11:19)

11/09 10:57, , 14F
只是就算你和男女友申請成伴侶 但他在外面亂搞 你只能
11/09 10:57, 14F

11/09 10:58, , 15F
難過或解除伴侶制 但他根本不痛不癢
11/09 10:58, 15F

11/09 10:59, , 16F
一個能夠隨意單方面解除的制度根本沒啥用...
11/09 10:59, 16F

11/09 11:01, , 17F
這串看到現在,我根本不太想討論,根本沒在聽別人講話...
11/09 11:01, 17F

11/09 11:05, , 18F
我是覺得這東西現在就是很死,不管正反方都不太可能被
11/09 11:05, 18F

11/09 11:05, , 19F
說服
11/09 11:05, 19F

11/09 11:22, , 20F
我很贊同你的補充,有同樣的疑問但目前沒看到答案
11/09 11:22, 20F

11/09 11:23, , 21F
你的補充我猜會以先解除伴侶關係再結婚解決,不過這成本...
11/09 11:23, 21F

11/09 11:24, , 22F
目前覺得應該把伴侶法&家屬法整合一下...同你說的釐清性質
11/09 11:24, 22F

11/09 11:24, , 23F
我是認為"現有制度也有漏洞"不算什麼答案就是
11/09 11:24, 23F

11/09 11:25, , 24F
我猜會看到很多小朋友好兄弟姊妹掏沒事就去結個伴侶
11/09 11:25, 24F

11/09 11:25, , 25F
然後吵架就解除,和好又去辦,社會成本呀...
11/09 11:25, 25F

11/09 11:26, , 26F
也是有一點點人衝動跑去結婚,隔沒多久就吵架要離婚啦XDD
11/09 11:26, 26F

11/09 11:29, , 27F
比例相對上會比較少一點啦,相對上
11/09 11:29, 27F

11/09 11:30, , 28F
至少會少掉好兄弟跟姊妹掏的部分(咦?)
11/09 11:30, 28F

11/09 11:47, , 29F
你補充的那些看法 就是充滿漏洞奇怪的地方
11/09 11:47, 29F

11/09 11:47, , 30F
但是他們只會說現在也有漏洞 這是兩回事吧
11/09 11:47, 30F

11/09 11:48, , 31F
現在有漏洞應該要去補起來 不是改一個更多荒謬的制度
11/09 11:48, 31F

11/09 11:48, , 32F
然後兩個制度並行 用漏洞補漏洞 只會更多洞
11/09 11:48, 32F

11/09 12:05, , 33F
一廂情願的狀況,只看到自己認為的真理,沒看到背後更大的問
11/09 12:05, 33F

11/09 12:08, , 34F
題,只聚焦少數族群,多數人的狀況反而不重要
11/09 12:08, 34F

11/09 12:12, , 35F
從許多解釋的文字中不難理解為何會有恐龍法官,在這裡或許是
11/09 12:12, 35F

11/09 12:13, , 36F
一面倒的被挺,但出了網路,跟真正的人群接觸,又是不同的情
11/09 12:13, 36F

11/09 14:59, , 37F
即使沒有伴侶制,本來未婚跟誰發生性行為都不會被罰
11/09 14:59, 37F

11/09 14:59, , 38F
結論:就讓伴侶制上路也沒差 <- 這根本就是很不負責任論言
11/09 14:59, 38F

11/09 15:00, , 39F
一對交往的情侶一方劈腿是糟糕的事,但因為未婚不違法所以
11/09 15:00, 39F

11/09 15:00, , 40F
沒辦法,但伴侶制卻讓這行為法律合法化不是很好笑嗎?
11/09 15:00, 40F

11/09 15:03, , 41F
不預設性忠貞等於劈腿合法化?為什麼還是有人這樣想
11/09 15:03, 41F

11/09 15:08, , 42F
好把...我承認合法化這詞有點太偏激了,抱歉!
11/09 15:08, 42F

11/09 15:22, , 43F
如果伴侶法是用在一對朋友想互相扶持,那這制度幾乎是沒什
11/09 15:22, 43F

11/09 15:22, , 44F
麼問題,包括無須性忠貞義務(收養問題除外)。但若是扯上一
11/09 15:22, 44F

11/09 15:22, , 45F
對情侶那這制度真的好像有跟沒有是一樣的。
11/09 15:22, 45F

11/09 15:32, , 46F
一對朋友想互相扶持 這制度也沒有任何保障阿
11/09 15:32, 46F

11/09 15:33, , 47F
我有個問題,姻親在譬如法官等等要迴避,伴侶的家人是不用
11/09 15:33, 47F

11/09 15:33, , 48F
或者說有保障的現在法規裡也都有
11/09 15:33, 48F

11/09 15:33, , 49F
了?(有人聽得懂我在問什麼嗎....)
11/09 15:33, 49F

11/09 15:35, , 50F
回chiens 伴侶盟是沒提到 但我猜立法院不可能略過這點
11/09 15:35, 50F

11/09 15:38, , 51F
剛看草案突然想到的,我想得到應該也會有其他人想得到...吧
11/09 15:38, 51F

11/09 15:39, , 52F
m大是這樣喔? 那到底為什麼還有一堆人還要支持? 就難道不
11/09 15:39, 52F

11/09 15:39, , 53F
有個具體有力的理由來說明嗎?每次開頭就是不能犧牲少數人
11/09 15:39, 53F

11/09 15:39, , 54F
的權益...
11/09 15:39, 54F

11/09 15:39, , 55F
而且互相扶持的朋友 簽了伴侶制就沒辦法結婚
11/09 15:39, 55F

11/09 15:40, , 56F
結婚就不能互相扶持朋友 這兩者不衝突為何卻只能擇一
11/09 15:40, 56F

11/09 15:40, , 57F
事實就是目前草案bug爆炸多,可就有偏激支持者無視想硬上
11/09 15:40, 57F

11/09 15:41, , 58F
對! 這我也覺得很怪! 但沒人回答這個問題!
11/09 15:41, 58F

11/09 15:42, , 59F
拼命跳針現行法也有問題,卻想推出一個問題更多的
11/09 15:42, 59F

11/09 15:42, , 60F
婚姻及伴侶而擇一不是後來才改的嗎? 發現爭議太大
11/09 15:42, 60F

11/09 15:43, , 61F
"二擇一"
11/09 15:43, 61F

11/09 15:44, , 62F
伴侶制我認為主要針對是同性戀人或不想結婚的情侶,家屬
11/09 15:44, 62F

11/09 15:45, , 63F
才是針對好朋友
11/09 15:45, 63F

11/09 15:47, , 64F
只是草案修得亂糟糟,讓人困惑
11/09 15:47, 64F

11/09 22:10, , 65F
不用二擇一!可以多人成家!誣蔑夠多了別亂講啊!
11/09 22:10, 65F
這位版友,「伴侶」跟多人成家的「家屬」地位完全不同喔, 這兩者的權利義務差別建議看過草案再來討論。 ※ 編輯: Cauchy2008 來自: 149.159.17.202 (11/09 22:21)

11/09 23:29, , 66F
你說的是「結婚了,就不能照顧獨居無親的好友」而不是
11/09 23:29, 66F

11/09 23:30, , 67F
家屬的保障不夠多。不過如果你想講的是這一點,我明天
11/09 23:30, 67F

11/09 23:31, , 68F
可以發篇文章講講這部分以及你很在意你性忠貞與否
11/09 23:31, 68F
現在在討論的就是「伴侶」,不用把「家屬」扯進來。 如果你是想說照顧好友應該用「家屬」, 那麼就應該把「伴侶」制限定成因性、愛情為前提的兩人。 前提不一樣,每個人對「伴侶」這個角色的期待也不一樣, 更別說友情和愛情之間,要負的責任、能享的權利也不一樣。 就像之前講的,要就區分愛情/非愛情的角色差異, 處理愛情/非愛情之間的關係,應該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不要像大雜燴通通都用所謂的「伴侶」稱之。 ※ 編輯: Cauchy2008 來自: 129.79.94.82 (11/10 00:4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uchy2008 (129.79.94.82), 時間: 11/10/2013 00:52:18
文章代碼(AID): #1IVcX4_t (MenTalk)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9 之 21 篇):
文章代碼(AID): #1IVcX4_t (Men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