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近期熱門公民議題 : 多元成家草案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謝謝M大的討論,小妹的回覆如下。
文長大家請見諒
: : → toulio81:我跟今天別人成為伴侶~~生了孩子但不認撫養權!然後遇到其 11/06
: : → toulio81:他喜歡的就單方面解除伴侶跟新的在一起就好囉..zZZ 11/06
: : → toulio81:又或者當伴侶時,想辦法讓另一半把名下財產過戶,然後單 11/06
: : → toulio81:方面解除伴侶~因為沒婚姻關係,連贍養費都不用給~~ 11/06
對了補充一下,就算是目前的婚姻關係,
婚後把房子過戶給對方、結果離婚,
房子一樣是拿不回來的.....
因為這樣算是你贈送給對方的,
打離婚官司、分財產這個是不能拿出來分的。
: : 伴侶制是『可以』和對方約定好要一起養小孩的哦,
: : 不論是已經出生的或尚未出生的都包含在內,
: : 所以大家如果害怕遇到T大這種想生不想養的人,
: : 要嘛就事先約定好要養小孩,
: : 要嘛你們就直接結婚,
: : 萬一真的遇到不肯結緍又不想養的,
: : 我想你應該好好考慮要不要和他上床,
: : 伴侶沒有法定強制性忠貞義務,
: : 當伴侶不一定要和對方上床。
: 你並沒有回答關於toulio81所提的問題,在草案是違法的。所以按照你先前的論述
: 1.人的本性不會因為法律而改變→會通姦的還是會通姦,不會就不會
: 2.伴侶制『得』約定一起扶養小孩
我不提不代表我的論點有錯,
你可以說這法案不完整,但我不認為這法案沒必要。
之前不回答是因為,
我已經說了伴侶』主要是陪伴和照顧而不是上床,
你一定要說他們會上床的話,
我回答如下。
: →面對toulio81所提『我和a締結伴侶,後性交懷孕不想要孩子,故我可單方書面解約』
: 這是有可能會發生,但是:(1)得在締結要約時針對需共同扶養小孩
: (2)若擔心無保障,就乾脆結婚
來看看這個狀況------『我和a是男女朋友,性交懷孕不想要孩子,故我可單方提出分手』
有可能是男方避不見面、也可能是女方生了小孩丟給男方人間蒸發
請問這樣有無違法?
: 故toulio81所提也是存在若要約沒有明確規定也沒違法
: 故盡量在要約前明列盡量不要碰到toulio81的情形。
沒有錯無法避免這情形,
就如同男女朋友之間也會有這情形一樣,
你只能睜大眼看看對方是否值得你交往,
只能儘量避免發生
因為,
『會生了小孩不想養就跑的人,
他會這樣做就是會這麼做。』
不會因為你立了這個法或是不立這個法他就不做了。
再來,現行婚姻制度根本沒什麼改變,
男女朋友間想上床想生小孩就去結婚去結婚去結婚啊?
是推了這個法案結婚就忽然變困難了嗎?
婚姻法改了什麼?
1. 把男女拿掉
2. 夫妻改成配偶
3. 父母改成雙親
4. 第一條加上"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第1079-1條加上"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拒絕收養認可"
請問改了之後男女雙方就不能結婚了嗎?
並不是!
等下一定會有人說,在推行之後會有人這樣拐對方:
男生說:親愛的,我真的很愛你,但我覺得我們不用結婚,
登記為伴侶就好啦~~
女生說:北鼻,人家真的很愛你,可是人家不想結婚,
登記為伴侶就好啦~~
第1,對方明白的說了不結婚,你還不塊陶?
第2,不需要多一個登記為伴侶的步驟,
你們還是男女朋友的時候對方就可以始亂終棄了好嗎?
: : : 推 InMontauk:之前的連署是一起的阿 才會有很多人搞混 11/06 21:27
: : : 推 InMontauk:問題是情侶關係不會讓彼此有法律上的關係權利 11/06 21:30
: : : → InMontauk:而伴侶制有 關乎雙方的法律契約卻可以片面解約 11/06 21:31
: : : → InMontauk:這樣實務上真的是合理可行的嗎? 11/06 21:31
: 你也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對於這個被迴避的問題我來做一個說明:
: 在財產和物權沒有什麼問題,有問題的還是在領養這一塊,說明如下:
(財產沒問題,恕刪)
什麼?
現在換討論領養?
討論的點跳的有點快,
所以以上的討論若你沒有其他問題,
現在來換領養。
==================以上回覆關於上一篇的疑慮=================
以下來討論你說的領養,
: 也就是說,法案真正涵蓋的狀況是一個締結伴侶但分居的A,B,其A要在他家領養小孩C,B
: 同意,但後A後書面解約後離開留下了C,那麼B其實並沒有扶養C也不想扶養,那麼對他而
: 言最佳解是什麼?
: 草案有給答案了,親屬收養為準用民法,且當初契約並非共同扶養的情境下,他的請求權
: 就不是酌定而是因為伴侶契約消滅所以A,C的扶養關係消滅,無法聯絡A的情境下,C得以
: 依照民1081之『養父母遺棄』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縱使法院應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但B亦可因本無扶養義務,且無力扶養阻卻C扶養責任
: 至於C的去留就看原生家族願不願意同意,若不同意也無力扶養就丟到社福
法條刪除,
以上狀況我簡述如下,
A和B是伴侶,A想領養C,B如果不同意是不成立的。
之後的某一天,
A解除伴侶關係人間蕟發留下了B和C。
所以今天這個B,
對A說你要領養C可以、你自己去養我一概不負責,
然後在A不住在自己家的情況下,
把A領養回來的小孩養在自己家
(先離題一句................我怎麼覺得這個B有點傲嬌呀? /_>\)
再來,
你知道現行的領養是允許單人收養的嗎,
A要養B同意但B不要養,
那就是A單人收養的情形啊?
B和C沒有收養關係,
所以即使A和B解除伴侶關係,
A和C的收養關係仍然沒有改變
你一定要說找不到A的話,
A丟下C不管人間蒸發,
難道現在的單人收養就不會有這問題嗎........ /_>\
: 這才是這個領養制度最大的問題,因為
: (1)伴侶制的解約太容易,單方得任意時間書面通知完成解約
: (2)不需準用民1074共同收養
: (3)單方解約後遺棄無任何罰則
: 以致草案1058-13形同具文
: 這個問題根本不是說『那當初雙方約定共同扶養不就沒問題?』
: 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扶養小孩,而且你把民1074解套變成單方收養也行
: 伴侶解約也不像要兩造共同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實務上是造成惡意遺棄的門檻消失
: 這種把養小孩當作在領養流浪動物的思維,才真的有所問題和疑慮
首先民1047本來就可以單方收養,
民1073也有提到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謝謝補充指出以上這兩句不正確,
不過仍然是本‧來‧就‧可‧以‧單‧方‧收‧養
你所說的問題根本不是推行法案後才會產生的問題,
這些問題現在難道就不會發生嗎?
: : : 推 tuiry:覺得台灣很多榮民都可以適用"家人"但這法律的確還可以修正 11/06 21:47
: : : 推 muskox:這只是一群討厭婚姻的無聊人士在脫褲子放屁 11/07 00:11
: : : → muskox:不想結婚你就不要結,搞一堆有的沒的不上不下的關係衝三小 11/07 00:12
: : : → morse:我是覺得伴侶跟多人家庭沒有必要阿 11/07 02:25
: : 不止榮民,許多獨居老人都很需要這個法案!
: : 人老了行動不方便了兒女又長期不在身邊(可能出國、可能忙於事業)
: : 有良心一點的出錢把老人家丟去養老院、一年不知道能來看父母幾次??
: : 沒良心一點的連錢都不出,
: : 直接移民去國外彷彿人間蒸發當初不知道生這兒子女兒做什麼用,
: : 被子女抛棄的獨居老人沒有辦法上網和大家打筆戰,
: 若有業者以伴侶制替代現有的老人安養之民事契約,既然伴侶得為共同扶養關係
: 那麼在『老人關懷伴侶』框架下的業者,有以下好處:
: 1.並非契約故從事業之設立、管理皆可不需受『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法』
: 之限制,也就是全面解套,只要讓老人挑一個喜歡的外勞看護變成伴侶就好
: 2.不需按照老人福利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除伴侶關係外不需明訂書面契約
: 即使口頭保證老人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實際上卻無也沒關係,因為原本就不是
: 安養契約,而是合意成為伴侶,且還有大絕:『伴侶得單方解約』
: 3.因為伴侶的生活管理為雙方合意,業者無從亦無須負管理之責
: 4.老人提出遺棄告訴,業者得宣稱『伴侶制雖為共同負擔扶養,但也得單方解約
: 所以我和老人解約伴侶後,即不算遺棄,所以我無罪,何罪之有?』
...........我無言,你怎麼不說找外勞照顧老人,
再順手摸走他的財產上繳機構大家來分錢?
家屬送老人到安養中心雙方是要簽立契約的,
你的意思是說安養中心告訴你:
『你老爸老媽要送來這邊,必須和我這裡的照服員登記立為伴侶制』
難道這樣你也會簽????
好,不講機構,
你找私人看護來照顧老人家,幹嘛送去登記為伴侶???
如果你要說看護會偷偷帶老人去登記,
那你現在怎麼就不擔心看護會拉老人去結婚啊???
: : 正因為他們如此弱勢才需要這個法案啊
: : 以上個人看法謝謝。
: 同樣的問題也可推到其他原先要約共同生活後卻片面解約者,我想問這個制度好在哪裡?
: 真的能為夢想中的少數有所助益嗎?
你可以認為它不夠好,
但它不是沒有必要的法案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24.154.20
: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14.24.154.20 (11/09 15:20)
: → lustdaemon:所以是說很大的問題落在 "片面解約"這部分對不對? 11/09 15:26
: → midas82539:對..還有並非共同扶養 11/09 15:30
: → midas82539:其實目前修法進度也只有民972的同性婚已經一讀,其他 11/09 15:43
: → midas82539:停擺的原因,我想是草案的爭議性比起同性婚姻還高 11/09 15:44
: → midas82539:導致進度停滯先行觀察討論的狀況 11/09 15:46
: 推 pdms:我覺得「片面解約」這一點是伴侶制最大漏洞 11/09 16:12
是,目前看起來的確是這樣,這一點我不否認。
以上我個人意見。
--
Weekend , I still love you .
悲傷的一週結束 , 我卻依然愛你 .
Weekend , but I cannot carry on ......
悲傷的一週結束 , 我該如何繼續承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220.123
→
11/09 19:07, , 1F
11/09 19:07, 1F
→
11/09 19:07, , 2F
11/09 19:07, 2F
→
11/09 19:08, , 3F
11/09 19:08, 3F
→
11/09 19:08, , 4F
11/09 19:08, 4F
→
11/09 19:09, , 5F
11/09 19:09, 5F
→
11/09 19:10, , 6F
11/09 19:10, 6F
→
11/09 19:11, , 7F
11/09 19:11, 7F
→
11/09 19:12, , 8F
11/09 19:12, 8F
→
11/09 19:12, , 9F
11/09 19:12, 9F
→
11/09 19:13, , 10F
11/09 19:13, 10F
→
11/09 19:15, , 11F
11/09 19:15, 11F
→
11/09 19:15, , 12F
11/09 19:15, 12F
→
11/09 19:16, , 13F
11/09 19:16, 13F
→
11/09 19:18, , 14F
11/09 19:18, 14F
→
11/09 19:18, , 15F
11/09 19:18, 15F
噓
11/09 19:23, , 16F
11/09 19:23, 16F
→
11/09 19:23, , 17F
11/09 19:23, 17F
→
11/09 19:24, , 18F
11/09 19:24, 18F
→
11/09 19:24, , 19F
11/09 19:24, 19F
→
11/09 19:25, , 20F
11/09 19:25, 20F
→
11/09 19:26, , 21F
11/09 19:26, 21F
→
11/09 19:27, , 22F
11/09 19:27, 22F
→
11/09 19:27, , 23F
11/09 19:27, 23F
→
11/09 19:28, , 24F
11/09 19:28, 24F
→
11/09 19:29, , 25F
11/09 19:29, 25F
推
11/09 19:33, , 26F
11/09 19:33, 26F
→
11/09 19:34, , 27F
11/09 19:34, 27F
→
11/09 19:36, , 28F
11/09 19:36, 28F
→
11/09 19:37, , 29F
11/09 19:37, 29F
→
11/09 19:37, , 30F
11/09 19:37, 30F
噓
11/09 19:42, , 31F
11/09 19:42, 31F
是這樣呀,謝謝你的指正
雖然我們是在討論伴侶制度不過還是謝謝你指出夫妻收養的規定。
→ midas82539:在夫妻收養的領域本來就不是這樣,她以一個錯誤的概念 11/09 19:43
→
11/09 19:44, , 32F
11/09 19:44, 32F
也謝謝你補充以下單身領養的條件。
→
11/09 19:45, , 33F
11/09 19:45, 33F
→
11/09 19:47, , 34F
11/09 19:47, 34F
→
11/09 19:51, , 35F
11/09 19:51, 35F
→
11/09 19:52, , 36F
11/09 19:52, 36F
→
11/09 19:52, , 37F
11/09 19:52, 37F
還有 31 則推文
還有 10 段內文
噓
11/09 21:50, , 69F
11/09 21:50, 69F
→
11/09 21:51, , 70F
11/09 21:51, 70F
→
11/09 21:52, , 71F
11/09 21:52, 71F
樓上你還沒說我上一篇的錯誤在哪裡?
敢噓就說出來呀?
還是我也可以說你什麼反對的理由都講不出來,
你也不過是一個理盲的反對者?
※ 編輯: arieshide 來自: 123.241.220.123 (11/09 22:26)
噓
11/09 22:39, , 72F
11/09 22:39, 72F
→
11/09 22:40, , 73F
11/09 22:40, 73F
→
11/09 22:40, , 74F
11/09 22:40, 74F
→
11/09 22:41, , 75F
11/09 22:41, 75F
→
11/09 22:42, , 76F
11/09 22:42, 76F
→
11/09 22:43, , 77F
11/09 22:43, 77F
→
11/09 22:44, , 78F
11/09 22:44, 78F
→
11/09 22:45, , 79F
11/09 22:45, 79F
→
11/09 22:45, , 80F
11/09 22:45, 80F
→
11/09 22:46, , 81F
11/09 22:46, 81F
→
11/09 22:47, , 82F
11/09 22:47, 82F
→
11/09 22:48, , 83F
11/09 22:48, 83F
→
11/09 22:49, , 84F
11/09 22:49, 84F
→
11/09 22:49, , 85F
11/09 22:49, 85F
噓
11/09 22:52, , 86F
11/09 22:52, 86F
噓
11/09 22:55, , 87F
11/09 22:55, 87F
→
11/09 22:57, , 88F
11/09 22:57, 88F
→
11/09 22:57, , 89F
11/09 22:57, 89F
→
11/09 22:58, , 90F
11/09 22:58, 90F
→
11/09 22:59, , 91F
11/09 22:59, 91F
→
11/09 23:00, , 92F
11/09 23:00, 92F
→
11/09 23:01, , 93F
11/09 23:01, 93F
→
11/09 23:02, , 94F
11/09 23:02, 94F
→
11/09 23:02, , 95F
11/09 23:02, 95F
→
11/09 23:03, , 96F
11/09 23:03, 96F
噓
11/09 23:06, , 97F
11/09 23:06, 97F
噓
11/09 23:10, , 98F
11/09 23:10, 98F
→
11/09 23:11, , 99F
11/09 23:11, 99F
→
11/09 23:13, , 100F
11/09 23:13, 100F
→
11/09 23:17, , 101F
11/09 23:17, 101F
→
11/09 23:18, , 102F
11/09 23:18, 102F
→
11/09 23:19, , 103F
11/09 23:19, 103F
→
11/09 23:19, , 104F
11/09 23:19, 104F
噓
11/09 23:21, , 105F
11/09 23:21, 105F
噓
11/10 00:18, , 106F
11/10 00:18, 106F
推
11/10 05:35, , 107F
11/10 05:35, 10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5 之 2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