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近期熱門公民議題 : 多元成家草案

看板MenTalk作者 (糟糕,打臉會上癮)時間10年前 (2013/11/09 18:27), 編輯推噓-10(2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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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謝謝M大的討論,小妹的回覆如下。 文長大家請見諒 : : → toulio81:我跟今天別人成為伴侶~~生了孩子但不認撫養權!然後遇到其 11/06 : : → toulio81:他喜歡的就單方面解除伴侶跟新的在一起就好囉..zZZ 11/06 : : → toulio81:又或者當伴侶時,想辦法讓另一半把名下財產過戶,然後單 11/06 : : → toulio81:方面解除伴侶~因為沒婚姻關係,連贍養費都不用給~~ 11/06 對了補充一下,就算是目前的婚姻關係, 婚後把房子過戶給對方、結果離婚, 房子一樣是拿不回來的..... 因為這樣算是你贈送給對方的, 打離婚官司、分財產這個是不能拿出來分的。 : : 伴侶制是『可以』和對方約定好要一起養小孩的哦, : : 不論是已經出生的或尚未出生的都包含在內, : : 所以大家如果害怕遇到T大這種想生不想養的人, : : 要嘛就事先約定好要養小孩, : : 要嘛你們就直接結婚, : : 萬一真的遇到不肯結緍又不想養的, : : 我想你應該好好考慮要不要和他上床, : : 伴侶沒有法定強制性忠貞義務, : : 當伴侶不一定要和對方上床。 : 你並沒有回答關於toulio81所提的問題,在草案是違法的。所以按照你先前的論述 : 1.人的本性不會因為法律而改變→會通姦的還是會通姦,不會就不會 : 2.伴侶制『得』約定一起扶養小孩 我不提不代表我的論點有錯, 你可以說這法案不完整,但我不認為這法案沒必要。 之前不回答是因為, 我已經說了伴侶』主要是陪伴和照顧而不是上床, 你一定要說他們會上床的話, 我回答如下。 : →面對toulio81所提『我和a締結伴侶,後性交懷孕不想要孩子,故我可單方書面解約』 : 這是有可能會發生,但是:(1)得在締結要約時針對需共同扶養小孩 : (2)若擔心無保障,就乾脆結婚 來看看這個狀況------『我和a是男女朋友,性交懷孕不想要孩子,故我可單方提出分手』 有可能是男方避不見面、也可能是女方生了小孩丟給男方人間蒸發 請問這樣有無違法? : 故toulio81所提也是存在若要約沒有明確規定也沒違法 : 故盡量在要約前明列盡量不要碰到toulio81的情形。 沒有錯無法避免這情形, 就如同男女朋友之間也會有這情形一樣, 你只能睜大眼看看對方是否值得你交往, 只能儘量避免發生 因為, 『會生了小孩不想養就跑的人, 他會這樣做就是會這麼做。』 不會因為你立了這個法或是不立這個法他就不做了。 再來,現行婚姻制度根本沒什麼改變, 男女朋友間想上床想生小孩就去結婚去結婚去結婚啊? 是推了這個法案結婚就忽然變困難了嗎? 婚姻法改了什麼? 1. 把男女拿掉 2. 夫妻改成配偶 3. 父母改成雙親 4. 第一條加上"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第1079-1條加上"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拒絕收養認可" 請問改了之後男女雙方就不能結婚了嗎? 並不是! 等下一定會有人說,在推行之後會有人這樣拐對方: 男生說:親愛的,我真的很愛你,但我覺得我們不用結婚, 登記為伴侶就好啦~~ 女生說:北鼻,人家真的很愛你,可是人家不想結婚, 登記為伴侶就好啦~~ 第1,對方明白的說了不結婚,你還不塊陶? 第2,不需要多一個登記為伴侶的步驟, 你們還是男女朋友的時候對方就可以始亂終棄了好嗎: : : 推 InMontauk:之前的連署是一起的阿 才會有很多人搞混 11/06 21:27 : : : 推 InMontauk:問題是情侶關係不會讓彼此有法律上的關係權利 11/06 21:30 : : : → InMontauk:而伴侶制有 關乎雙方的法律契約卻可以片面解約 11/06 21:31 : : : → InMontauk:這樣實務上真的是合理可行的嗎? 11/06 21:31 : 你也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對於這個被迴避的問題我來做一個說明: : 在財產和物權沒有什麼問題,有問題的還是在領養這一塊,說明如下: (財產沒問題,恕刪) 什麼? 現在換討論領養? 討論的點跳的有點快, 所以以上的討論若你沒有其他問題, 現在來換領養。 ==================以上回覆關於上一篇的疑慮================= 以下來討論你說的領養, : 也就是說,法案真正涵蓋的狀況是一個締結伴侶但分居的A,B,其A要在他家領養小孩C,B : 同意,但後A後書面解約後離開留下了C,那麼B其實並沒有扶養C也不想扶養,那麼對他而 : 言最佳解是什麼? : 草案有給答案了,親屬收養為準用民法,且當初契約並非共同扶養的情境下,他的請求權 : 就不是酌定而是因為伴侶契約消滅所以A,C的扶養關係消滅,無法聯絡A的情境下,C得以 : 依照民1081之『養父母遺棄』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縱使法院應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但B亦可因本無扶養義務,且無力扶養阻卻C扶養責任 : 至於C的去留就看原生家族願不願意同意,若不同意也無力扶養就丟到社福 法條刪除, 以上狀況我簡述如下, A和B是伴侶,A想領養C,B如果不同意是不成立的。 之後的某一天, A解除伴侶關係人間蕟發留下了B和C。 所以今天這個B, 對A說你要領養C可以、你自己去養我一概不負責, 然後在A不住在自己家的情況下, 把A領養回來的小孩養在自己家 (先離題一句................我怎麼覺得這個B有點傲嬌呀? /_>\) 再來, 你知道現行的領養是允許單人收養的嗎, A要養B同意但B不要養, 那就是A單人收養的情形啊? B和C沒有收養關係, 所以即使A和B解除伴侶關係, A和C的收養關係仍然沒有改變 你一定要說找不到A的話, A丟下C不管人間蒸發, 難道現在的單人收養就不會有這問題嗎........ /_>\ : 這才是這個領養制度最大的問題,因為 : (1)伴侶制的解約太容易,單方得任意時間書面通知完成解約 : (2)不需準用民1074共同收養 : (3)單方解約後遺棄無任何罰則 : 以致草案1058-13形同具文 : 這個問題根本不是說『那當初雙方約定共同扶養不就沒問題?』 : 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扶養小孩,而且你把民1074解套變成單方收養也行 : 伴侶解約也不像要兩造共同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實務上是造成惡意遺棄的門檻消失 : 這種把養小孩當作在領養流浪動物的思維,才真的有所問題和疑慮 首先民1047本來就可以單方收養, 民1073也有提到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謝謝補充指出以上這兩句不正確, 不過仍然是本‧來‧就‧可‧以‧單‧方‧收‧養 你所說的問題根本不是推行法案後才會產生的問題, 這些問題現在難道就不會發生嗎? : : : 推 tuiry:覺得台灣很多榮民都可以適用"家人"但這法律的確還可以修正 11/06 21:47 : : : 推 muskox:這只是一群討厭婚姻的無聊人士在脫褲子放屁 11/07 00:11 : : : → muskox:不想結婚你就不要結,搞一堆有的沒的不上不下的關係衝三小 11/07 00:12 : : : → morse:我是覺得伴侶跟多人家庭沒有必要阿 11/07 02:25 : : 不止榮民,許多獨居老人都很需要這個法案! : : 人老了行動不方便了兒女又長期不在身邊(可能出國、可能忙於事業) : : 有良心一點的出錢把老人家丟去養老院、一年不知道能來看父母幾次?? : : 沒良心一點的連錢都不出, : : 直接移民去國外彷彿人間蒸發當初不知道生這兒子女兒做什麼用, : : 被子女抛棄的獨居老人沒有辦法上網和大家打筆戰, : 若有業者以伴侶制替代現有的老人安養之民事契約,既然伴侶得為共同扶養關係 : 那麼在『老人關懷伴侶』框架下的業者,有以下好處: : 1.並非契約故從事業之設立、管理皆可不需受『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法』 : 之限制,也就是全面解套,只要讓老人挑一個喜歡的外勞看護變成伴侶就好 : 2.不需按照老人福利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除伴侶關係外不需明訂書面契約 : 即使口頭保證老人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實際上卻無也沒關係,因為原本就不是 : 安養契約,而是合意成為伴侶,且還有大絕:『伴侶得單方解約』 : 3.因為伴侶的生活管理為雙方合意,業者無從亦無須負管理之責 : 4.老人提出遺棄告訴,業者得宣稱『伴侶制雖為共同負擔扶養,但也得單方解約 : 所以我和老人解約伴侶後,即不算遺棄,所以我無罪,何罪之有?』 ...........我無言,你怎麼不說找外勞照顧老人, 再順手摸走他的財產上繳機構大家來分錢? 家屬送老人到安養中心雙方是要簽立契約的, 你的意思是說安養中心告訴你: 『你老爸老媽要送來這邊,必須和我這裡的照服員登記立為伴侶制』 難道這樣你也會簽???? 好,不講機構, 你找私人看護來照顧老人家,幹嘛送去登記為伴侶??? 如果你要說看護會偷偷帶老人去登記, 那你現在怎麼就不擔心看護會拉老人去結婚啊??? : : 正因為他們如此弱勢才需要這個法案啊 : : 以上個人看法謝謝。 : 同樣的問題也可推到其他原先要約共同生活後卻片面解約者,我想問這個制度好在哪裡? : 真的能為夢想中的少數有所助益嗎? 你可以認為它不夠好, 但它不是沒有必要的法案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24.154.20 :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14.24.154.20 (11/09 15:20) : → lustdaemon:所以是說很大的問題落在 "片面解約"這部分對不對? 11/09 15:26 : → midas82539:對..還有並非共同扶養 11/09 15:30 : → midas82539:其實目前修法進度也只有民972的同性婚已經一讀,其他 11/09 15:43 : → midas82539:停擺的原因,我想是草案的爭議性比起同性婚姻還高 11/09 15:44 : → midas82539:導致進度停滯先行觀察討論的狀況 11/09 15:46 : 推 pdms:我覺得「片面解約」這一點是伴侶制最大漏洞 11/09 16:12 是,目前看起來的確是這樣,這一點我不否認。 以上我個人意見。 -- Weekend , I still love you . 悲傷的一週結束 , 我卻依然愛你 . Weekend , but I cannot carry on ...... 悲傷的一週結束 , 我該如何繼續承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1.220.123

11/09 19:07, , 1F
....你連法條都引錯,1047是指修法前法定財產的債權責
11/09 19:07, 1F

11/09 19:07, , 2F
你就算看線上民法不會覺得很奇怪嗎?還有,
11/09 19:07, 2F

11/09 19:08, , 3F
你到底知不知道1074的兩項得單獨收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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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9:08, , 4F
1.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這個他方指的是
11/09 19:08, 4F

11/09 19:09, , 5F
是指夫或妻的前配偶,例如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
11/09 19:09, 5F

11/09 19:10, , 6F
因為這樣的情形大多是以同居且都同意收養該子女
11/09 19:10, 6F

11/09 19:11, , 7F
故聲請人,例如該妻於聲請狀上之收養人欄具名即可
11/09 19:11, 7F

11/09 19:12, , 8F
這樣就不用需要受該法夫妻應共同伏養之限制
11/09 19:12, 8F

11/09 19:12, , 9F
同樣效力亦僅及於收養者與被收養人。 即妻與前夫之子
11/09 19:12, 9F

11/09 19:13, , 10F
2.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或失蹤3
11/09 19:13, 10F

11/09 19:15, , 11F
年,或禁治產者,因為對方已無辨別事理或無權意思表示
11/09 19:15, 11F

11/09 19:15, , 12F
或根本不在無從詢問同意,方得以單方收養
11/09 19:15, 12F

11/09 19:16, , 13F
你怎麼可以解釋:本‧來‧就‧可‧以‧單‧方‧收‧養
11/09 19:16, 13F

11/09 19:18, , 14F
一個需要對方阿呆或前配偶子女的單方收養被你講成這樣
11/09 19:18, 14F

11/09 19:18, , 15F
你不會覺得很好笑嗎?
11/09 19:18, 15F

11/09 19:23, , 16F
還有,原本是夫妻除某些條件應共同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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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9:23, , 17F
伴侶制變成得單方扶養,你也說這問題之前存在該制無法
11/09 19:23, 17F

11/09 19:24, , 18F
禁絕棄養問題,那得單方收養的問題會比之前1074後棄養
11/09 19:24, 18F

11/09 19:24, , 19F
的問題還來的小嗎?問題反而是門檻消失加大怎可說沒差?
11/09 19:24, 19F

11/09 19:25, , 20F
最後老人的問題是凸顯伴侶制最大問題,伴侶的合意除了
11/09 19:25, 20F

11/09 19:26, , 21F
需未婚成年人外,雙方合意即可,換句話說若仲介讓老人
11/09 19:26, 21F

11/09 19:27, , 22F
和外勞合意締結伴侶後,是不需家屬同意的
11/09 19:27, 22F

11/09 19:27, , 23F
也就是說你們所指的"工作夥伴伴侶"在老人安養又可以
11/09 19:27, 23F

11/09 19:28, , 24F
伴侶制作為規避家屬和現行法律規定的解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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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9:29, , 25F
這樣問題很多的法令怎麼還可說有問題但仍有通過必要?
11/09 19:29, 25F

11/09 19:33, , 26F
to midas82539:民1074條是在講"夫妻共同收養"的情況下
11/09 19:33, 26F

11/09 19:34, , 27F
適用的,但是在夫妻關係之外並沒有法律限制必須一定要已
11/09 19:34, 27F

11/09 19:36, , 28F
婚人士才能收養,我看完親屬篇第三章都沒看到有這種法條
11/09 19:36, 28F

11/09 19:37, , 29F
另外,老年人一樣是有行為能力者,本應對其簽下的契約負
11/09 19:37, 29F

11/09 19:37, , 30F
責任
11/09 19:37, 30F

11/09 19:42, , 31F
我是針對她講民1073(引用又是民1074但書,又寫錯)駁斥
11/09 19:42, 31F
是這樣呀,謝謝你的指正 雖然我們是在討論伴侶制度不過還是謝謝你指出夫妻收養的規定。 → midas82539:在夫妻收養的領域本來就不是這樣,她以一個錯誤的概念 11/09 19:43

11/09 19:44, , 32F
來說,我不能不指出問題。民法親屬篇並沒有針對單方不
11/09 19:44, 32F
也謝謝你補充以下單身領養的條件。

11/09 19:45, , 33F
得領養的法規沒錯,唯須遵守民1073大於20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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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9:47, , 34F
以及民1076-1需生父母或民1076-2法定代理人同意
11/09 19:47, 34F

11/09 19:51, , 35F
這是指單身的狀況,但是一個須負伴侶扶養義務的伴侶制
11/09 19:51, 35F

11/09 19:52, , 36F
面對領養未來也可能會共同生活的領養子女,又得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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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9:52, , 37F
領養,出了問題再說"這在之前就有,怎會說本法問題?"
11/09 19:52, 37F
還有 31 則推文
還有 10 段內文
11/09 21:50, , 69F
無法回應別人實際可能發生的問題 就說別人是幻想
11/09 21:50, 69F

11/09 21:51, , 70F
可見只是一個理盲的支持者
11/09 21:51, 70F

11/09 21:52, , 71F
也許可以滿足某些需求 但卻無視可能發生的問題
11/09 21:52, 71F
樓上你還沒說我上一篇的錯誤在哪裡? 敢噓就說出來呀? 還是我也可以說你什麼反對的理由都講不出來, 你也不過是一個理盲的反對者? ※ 編輯: arieshide 來自: 123.241.220.123 (11/09 22:26)

11/09 22:39, , 72F
"業者拿著這個要求你的家屬和他結成伴侶"你怎麼還跳針
11/09 22:39, 72F

11/09 22:40, , 73F
跳在這裏,我指的是仲介以外勞承攬直接和老人談
11/09 22:40, 73F

11/09 22:40, , 74F
但是以伴侶的形式締結要約,換句話說是以"伴侶"的扶養
11/09 22:40, 74F

11/09 22:41, , 75F
即仲介列外勞,由老人同意和一名外勞合意成為伴侶
11/09 22:41, 75F

11/09 22:42, , 76F
在這個伴侶扶養機制下達到老人照護,而非老人安養契約
11/09 22:42, 76F

11/09 22:43, , 77F
請問你有看到"家屬"兩字嗎?沒有,因為按照伴侶制
11/09 22:43, 77F

11/09 22:44, , 78F
只要老人無配偶或已離異身亡,是得和他方締結伴侶
11/09 22:44, 78F

11/09 22:45, , 79F
我想請問伴侶制締約要家屬同意嗎?不用!
11/09 22:45, 79F

11/09 22:45, , 80F
還是說我中文表達不夠清楚?或是某方中文能力有問題?
11/09 22:45, 80F

11/09 22:46, , 81F
『以伴侶締結伴侶後是否需家屬同意?』我才問你這問題
11/09 22:46, 81F

11/09 22:47, , 82F
你第一點曲解我的原意,我已經推文解釋,即:
11/09 22:47, 82F

11/09 22:48, , 83F
"伴侶的合意除了需未婚成年人外,雙方合意即可
11/09 22:48, 83F

11/09 22:49, , 84F
不需家屬同意"你還可以再問"業者要求家屬同意"
11/09 22:49, 84F

11/09 22:49, , 85F
到底是誰在曲解原意扎稻草人?然後駁斥這不存在
11/09 22:49, 85F

11/09 22:52, , 86F
我原先講第1點不是這樣不可能成立也不會有後面的234呀!
11/09 22:52, 86F

11/09 22:55, , 87F
再來是領養,A單方領養C,之後棄養,和A領養C和B同意
11/09 22:55, 87F

11/09 22:57, , 88F
意涵是不同的,A要領養C並受B同意,但A要扶養B不用
11/09 22:57, 88F

11/09 22:57, , 89F
在個案中會有完全不同的呈現,因為個案1.A單方領養C
11/09 22:57, 89F

11/09 22:58, , 90F
A和C並沒有一個不需扶養的外人,而在伴侶制卻可能有
11/09 22:58, 90F

11/09 22:59, , 91F
我必須再講一次以免再受誤解,民1074的單方收養為前子
11/09 22:59, 91F

11/09 23:00, , 92F
且婚姻之離異需兩造同意,民1074的單方收養保障會比
11/09 23:00, 92F

11/09 23:01, , 93F
伴侶大,因為A和C必須要離婚並遺棄才能造成棄養
11/09 23:01, 93F

11/09 23:02, , 94F
且在這樣的環境下,有諸多社福案例表示前妻子女和後父
11/09 23:02, 94F

11/09 23:02, , 95F
母的關係會很不穩,這個問題為何還要複製到伴侶制上
11/09 23:02, 95F

11/09 23:03, , 96F
如果雙方須同意並共同扶養可以撇除,為何還要堅持單方?
11/09 23:03, 96F

11/09 23:06, , 97F
最後,關於看護假結婚已經有案例也有新聞
11/09 23:06, 97F

11/09 23:10, , 98F
一般來說都是先假結婚後擔任看護,現在也有陸籍看護
11/09 23:10, 98F

11/09 23:11, , 99F
欲和其看護主90歲老翁結婚然後讓女兒依親的案例
11/09 23:11, 99F

11/09 23:13, , 100F
另一是50歲看護娶84歲老翁,惜老翁以另立遺囑
11/09 23:13, 100F

11/09 23:17, , 101F
目前沒有很多的原因是因為,在爭遺產時子女會向法院告
11/09 23:17, 101F

11/09 23:18, , 102F
婚姻無效,故無繼承權,但子女有在婚姻存續期認為
11/09 23:18, 102F

11/09 23:19, , 103F
看護以婚姻代替看護契約有所疑慮而抗告嗎?並沒有
11/09 23:19, 103F

11/09 23:19, , 104F
這些實質案例就代表目前已經有這問題了,伴侶只會加重
11/09 23:19, 104F

11/09 23:21, , 105F
早就推文了 自己裝死不回應 說別人沒說 XD
11/09 23:21, 105F

11/10 00:18, , 106F
支持者這種屏除一切質疑的說法就像宗教或直銷令人討厭
11/10 00:18, 106F

11/10 05:35, , 107F
你的意見,到八卦版會有更多人認同的
11/10 05:35, 10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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