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近期熱門公民議題 : 多元成家草案
※ 引述《arieshide (糟糕,打臉會上癮)》之銘言:
借一下,下面討論會用到:
: 婚姻 和 伴侶只能選一個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A 和 B:結婚 → 其中一方和C上床 → 外遇、通姦
: :伴侶 → 其中一方和C上床 → 合法 (未定)
若c有和他人締結婚姻或伴侶,違法
若c無,合法
: :男女朋友 → 其中一方和C上床 → 合法
: 通稱劈腿,另一方很憤怒但還是沒犯法
: → toulio81:我跟今天別人成為伴侶~~生了孩子但不認撫養權!然後遇到其 11/06
: → toulio81:他喜歡的就單方面解除伴侶跟新的在一起就好囉..zZZ 11/06
: → toulio81:又或者當伴侶時,想辦法讓另一半把名下財產過戶,然後單 11/06
: → toulio81:方面解除伴侶~因為沒婚姻關係,連贍養費都不用給~~ 11/06
: 伴侶制是『可以』和對方約定好要一起養小孩的哦,
: 不論是已經出生的或尚未出生的都包含在內,
: 所以大家如果害怕遇到T大這種想生不想養的人,
: 要嘛就事先約定好要養小孩,
: 要嘛你們就直接結婚,
: 萬一真的遇到不肯結緍又不想養的,
: 我想你應該好好考慮要不要和他上床,
: 伴侶沒有法定強制性忠貞義務,
: 當伴侶不一定要和對方上床。
你並沒有回答關於toulio81所提的問題,在草案是違法的。所以按照你先前的論述
1.人的本性不會因為法律而改變→會通姦的還是會通姦,不會就不會
2.伴侶制『得』約定一起扶養小孩
→面對toulio81所提『我和a締結伴侶,後性交懷孕不想要孩子,故我可單方書面解約』
這是有可能會發生,但是:(1)得在締結要約時針對需共同扶養小孩
(2)若擔心無保障,就乾脆結婚
故toulio81所提也是存在若要約沒有明確規定也沒違法
故盡量在要約前明列盡量不要碰到toulio81的情形。
: : 推 InMontauk:之前的連署是一起的阿 才會有很多人搞混 11/06 21:27
: : 推 InMontauk:問題是情侶關係不會讓彼此有法律上的關係權利 11/06 21:30
: : → InMontauk:而伴侶制有 關乎雙方的法律契約卻可以片面解約 11/06 21:31
: : → InMontauk:這樣實務上真的是合理可行的嗎? 11/06 21:31
你也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對於這個被迴避的問題我來做一個說明:
按伴侶制 1058-5 條
『伴侶未以契約訂立伴侶財產制者,以分別財產制為其伴侶財產制。
伴侶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登記完成後,戶政機關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法院登記。
伴侶非適用分別財產制時,準用第 1010 條之規定。』
分別財產制係指:
配偶締約前及締約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用益權及處分權,
不因伴侶存續期間而發生任何變動。當然債務也是分別負擔的。
但,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同持有。
在財產上除非雙方有要改變成為共同財產制,並準用民1010的但書,若違反則改為分別制
在財產和物權沒有什麼問題,有問題的還是在領養這一塊,說明如下:
原草案1058-13:
『...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
但依其情形有調整之必要者,伴侶雙方得協議之;協議不成者,伴侶之一方
得請求法院酌定或免除之。』
其說明為:
『..在伴侶關係終止後,如對於伴侶之一方原定之子女扶養義務依個案具體情形有調整
之必要,得由當事人協議調整之,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因一方當事人之請求介入
而為酌定或免除,在法院為改定前,伴侶雙方對子女所負之扶養義務應予維持,
自不待言。』
我們再看1058-8:
『伴侶一方得單獨或與他方共同收養子女。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
須得伴侶他方之同意。』
這個草案問題點在於他並非為民1074的雙方共同答應後共同扶養,
而是一方扶養後另一方同意,且按照草案說明:
『...惟伴侶關係不以同居為要件,比起婚姻關係更強調個體之獨立性,且其解消亦較為
簡易,是如伴侶之一方擬單獨收養子女,並得到伴侶他方之同意,在此情形應無絕對必要
強制伴侶須共同收養,以符合社會生活實際所需。 』
也就是說,法案真正涵蓋的狀況是一個締結伴侶但分居的A,B,其A要在他家領養小孩C,B
同意,但後A後書面解約後離開留下了C,那麼B其實並沒有扶養C也不想扶養,那麼對他而
言最佳解是什麼?
草案有給答案了,親屬收養為準用民法,且當初契約並非共同扶養的情境下,他的請求權
就不是酌定而是因為伴侶契約消滅所以A,C的扶養關係消滅,無法聯絡A的情境下,C得以
依照民1081之『養父母遺棄』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縱使法院應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但B亦可因本無扶養義務,且無力扶養阻卻C扶養責任
至於C的去留就看原生家族願不願意同意,若不同意也無力扶養就丟到社福
這才是這個領養制度最大的問題,因為
(1)伴侶制的解約太容易,單方得任意時間書面通知完成解約
(2)不需準用民1074共同收養
(3)單方解約後遺棄無任何罰則
以致草案1058-13形同具文
這個問題根本不是說『那當初雙方約定共同扶養不就沒問題?』
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扶養小孩,而且你把民1074解套變成單方收養也行
伴侶解約也不像要兩造共同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實務上是造成惡意遺棄的門檻消失
這種把養小孩當作在領養流浪動物的思維,才真的有所問題和疑慮
: : 推 tuiry:覺得台灣很多榮民都可以適用"家人"但這法律的確還可以修正 11/06 21:47
: : 推 muskox:這只是一群討厭婚姻的無聊人士在脫褲子放屁 11/07 00:11
: : → muskox:不想結婚你就不要結,搞一堆有的沒的不上不下的關係衝三小 11/07 00:12
: : → morse:我是覺得伴侶跟多人家庭沒有必要阿 11/07 02:25
: 不止榮民,許多獨居老人都很需要這個法案!
: 人老了行動不方便了兒女又長期不在身邊(可能出國、可能忙於事業)
: 有良心一點的出錢把老人家丟去養老院、一年不知道能來看父母幾次??
: 沒良心一點的連錢都不出,
: 直接移民去國外彷彿人間蒸發當初不知道生這兒子女兒做什麼用,
: 被子女抛棄的獨居老人沒有辦法上網和大家打筆戰,
若有業者以伴侶制替代現有的老人安養之民事契約,既然伴侶得為共同扶養關係
那麼在『老人關懷伴侶』框架下的業者,有以下好處:
1.並非契約故從事業之設立、管理皆可不需受『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法』
之限制,也就是全面解套,只要讓老人挑一個喜歡的外勞看護變成伴侶就好
2.不需按照老人福利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除伴侶關係外不需明訂書面契約
即使口頭保證老人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實際上卻無也沒關係,因為原本就不是
安養契約,而是合意成為伴侶,且還有大絕:『伴侶得單方解約』
3.因為伴侶的生活管理為雙方合意,業者無從亦無須負管理之責
4.老人提出遺棄告訴,業者得宣稱『伴侶制雖為共同負擔扶養,但也得單方解約
所以我和老人解約伴侶後,即不算遺棄,所以我無罪,何罪之有?』
: 正因為他們如此弱勢才需要這個法案啊
: 以上個人看法謝謝。
同樣的問題也可推到其他原先要約共同生活後卻片面解約者,我想問這個制度好在哪裡?
真的能為夢想中的少數有所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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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54.20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14.24.154.20 (11/0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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