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看板LegalTheory作者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時間15年前 (2010/05/08 20:03)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 5人參與討論串10/10 (看更多)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銘言:
: 推 RIFF:我外行 05/02 04:05
: → RIFF:據悉 民主的律法至少有此2特徵: 1.來自於公民 05/02 04:07
: → RIFF:2.簡單並且 公民容易理解 05/02 04:09
: → RIFF: 從近代的趨勢來看 我們揚棄律法的懲罰作用 :期望律法能帶 05/02 04:11
: → RIFF: 來公民的自我提升-教育作用 05/02 04:11
: → RIFF: 如果律法繁複聱牙 難以為百姓所理解 便難以發揮教育作用 05/02 04:14
: → RIFF: 理想的律法最好是簡單到多數人可以記住 這才是法律人的使命 05/02 04:16
: → RIFF: 而非使法律變得很專業小眾 使法律人都皓首於句逗之知 05/02 04:18
: → RIFF:這個討論串也可以樂觀地看成是法律人發揮才智的機會 05/02 04:20
: → RIFF:另外 從科學效率來度量:簡單.明確有效的法律會使社會運作更 05/02 04:22
: → RIFF:有效率,使國家對法律人的需求減少,提高生產力 05/02 04:24
: → RIFF:PS.討論到此 已與原文無涉 只是談談一種律法的存在哲學或起源 05/02 04:27
: 好吧。
: 刑法§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麻煩請你跟我說一下
: 這條簡單明確的法律,應該是人人一看便知。
: 今天您在外面餐廳廚房負責切菜,在準備收菜刀時有個人跌倒剛好被你手中那把刀捅死。
: 請問 您是否應負刑法§271的普通殺人罪而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為你說了啊,要從「科學效率」來度量,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
05/08 14:41,
05/08 14:41
推
05/08 14:47,
05/08 14:47
推
05/08 18:06,
05/08 18:06
→
05/08 18:08,
05/08 18:08
→
,
首先,
請先解釋清楚什麼是「律法」?
因為平常沒看過有人用這語彙,
之前看你的陳述我是理解成成文法典,
但那就是法律(Gesetz),
就沒必要標新立異,
因為「法」(Recht)本身是更上位的概念。
我自己寫文章時是有用過「律法」,
但那是在探討唐律的歷史淵源時,
刻意用「禮法」與「律法」,
來突顯「禮」與「律」背後的基礎規範(basic norm),
在這意義下,「禮」與「律」是以形容詞的結構,
在「法」之前表達法的屬性。
要讓自己的宣稱成為有效的理論,
最基本基本的要求就是定義要明確,
不然不要怪別人看不懂說你是鬼扯還不服氣。
其次,
近代醫學與法律的關係,
前一陣子陽明公衛所(?)有開會或開課作這方面的探討,
可以找找這方面的訊息。
我可以點出的錯誤是,
近代預防醫學的觀念源自17、18世紀歐洲警察國家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
跟20世紀以後才被正視的醫病關係,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反而是因為Foucault看到近代預防醫學中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人們才注意到醫病關係的問題。
最後所謂「人民學習照顧自己」,就更不知所以然......
不過我想你說的那個現象,
可以用Foucault對於新自由主義將「肉身企業化」的角度來說明,
簡言之即人身在近代也被當成是種生產資本,
因此國家為了控管人口素質確保國家權威,開始倡導健康管理,
以規訓的方式鼓勵民眾主動將身體的健康資訊提供給早為國家馴化的醫療體系;
這後面可以拉出的更貼近生活的問題,
就是全民的DNA資料庫與按指紋合憲與否的問題,
不過細節我就不熟悉了,
主要要說的是,
這些都跟傳統中國的王道教化觀,
也就是你一直在講的「不教而殺謂之虐」完全扯不上邊......
總而言之,
不能因為身上都有斑紋,就把斑馬當成是老虎......
如果凡事都能憑自己的大腦想當然耳的得出,
那麼唸書與作研究這種折磨人的事就沒有意義了。
沒錯!這是種知識權力,
懂得多的人、講得有道理的人,他說得算,
但沒有人可以壟斷它,
就看你有沒有那份虛心去追求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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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1.240.46.58 (05/0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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