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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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請先解釋清楚什麼是「律法」?. 因為平常沒看過有人用這語彙,. 之前看你的陳述我是理解成成文法典,. 但那就是法律(Gesetz),. 就沒必要標新立異,. 因為「法」(Recht)本身是更上位的概念。. 我自己寫文章時是有用過「律法」,. 但那是在探討唐律的歷史淵源時,. 刻意用「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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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刑法§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麻煩請你跟我說一下. 這條簡單明確的法律,應該是人人一看便知。. 今天您在外面餐廳廚房負責切菜,在準備收菜刀時有個人跌倒剛好被你手中那把刀捅死。. 請問 您是否應負刑法§271的普通殺人罪而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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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IFF:我外行 05/02 04:05→ RIFF:據悉 民主的律法至少有此2特徵: 1.來自於公民 05/02 04:07→ RIFF:2.簡單並且 公民容易理解 05/02 04:09→ RIFF: 從近代的趨勢來看 我們揚棄律法的懲罰作用 :期望律法能帶 05/02 04:11→ 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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