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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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突然想到一個概括條款,. 只是沒有 其他 這兩個字,. 也就是所謂的"帝王條款". "應注意而未注意",. 事實上,. 這個條款完全沒有任何的細則. 去規定那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 而是純靠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難道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嗎"?. --. 這個世界就像一座美麗的花園;每一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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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矛盾. 今天有醫師騙人開刀作近視雷射. 甚至不道德到用受害人名義罵陽痿等. 去踢爆揭發公諸於世. 這不叫毀謗. 可是檢察官沈志成卻把檢舉人給起訴. 罪名是毀謗罪,可是後面有其它條款. 刑法310、311條後半段陳述屬實不罰. 可受公議無涉私人隱私的是例外不罰. 罪刑上面寫得很清楚. 界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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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這些例子,通通都是法律有所規定的情形,儘管立法技術上採取了較抽. 象的手法規範,與罪刑法定主義仍毫無牴觸。. (當然,如果你認為這些規定過於抽象不明確,而與罪刑法定主義的下位概念. 「構成要件明確原則」牴觸,從而牴觸了罪刑法定主義,另當別論。). 這些抽象的規定如何適用,仍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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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meb的問題:. 「概括條款如果無法使法官解釋法律時受一定程度的拘束. 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明確性)?」. 其實meb的問題應該是出在他不懂得什麼是「法律上的」專用術語. 例如「罪刑法定主義」、「類推適用」、「自由心證」、「帝王條款」. 這些詞都不能亂用的. 他的用法都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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