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先進:
: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 謝謝!
我覺得沒矛盾
今天有醫師騙人開刀作近視雷射
甚至不道德到用受害人名義罵陽痿等
去踢爆揭發公諸於世
這不叫毀謗
可是檢察官沈志成卻把檢舉人給起訴
罪名是毀謗罪,可是後面有其它條款
刑法310、311條後半段陳述屬實不罰
可受公議無涉私人隱私的是例外不罰
罪刑上面寫得很清楚
界線在哪清楚告知受害人哪些可作
今天檢舉犯罪有錯
那跟警察檢察官報案犯罪人違法,
不就也得起訴檢舉人妨礙名譽
這種東西一點也沒有違法
拿美國那種各州法律不同的東西來規範台灣法律
一點都不合理
更何況早期是用英美法係
現在幾乎都抄歐亞法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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