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罪刑法定主義與概括條款的矛盾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一直微笑)時間14年前 (2010/04/04 11: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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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先進: :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 謝謝! 我覺得沒矛盾 今天有醫師騙人開刀作近視雷射 甚至不道德到用受害人名義罵陽痿等 去踢爆揭發公諸於世 這不叫毀謗 可是檢察官沈志成卻把檢舉人給起訴 罪名是毀謗罪,可是後面有其它條款 刑法310、311條後半段陳述屬實不罰 可受公議無涉私人隱私的是例外不罰 罪刑上面寫得很清楚 界線在哪清楚告知受害人哪些可作 今天檢舉犯罪有錯 那跟警察檢察官報案犯罪人違法, 不就也得起訴檢舉人妨礙名譽 這種東西一點也沒有違法 拿美國那種各州法律不同的東西來規範台灣法律 一點都不合理 更何況早期是用英美法係 現在幾乎都抄歐亞法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5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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