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2011/9/30 13:15】

看板Lawyer作者 (全新的開始)時間12年前 (2012/03/20 16:54), 編輯推噓9(9032)
留言41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 貳 一 (二) 4 :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 : 時,證稱:.....我當下很驚訝, : 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甚於一般民 : 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 : 員 : 貳 一 (五) : 法院裁判理由: :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 : 、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 : 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未讓被 : 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 : 中,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 問題是... : 警察明知道他是律師阿XD :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 法官是不是很想幫警察講話順便定律師罪 : 但是似乎露出馬腳囉 有執業律師身分 不代表 就是 犯罪嫌疑人所選任的辯護人 合先敘明 法官所聲稱之理由是 因為 警察只知道被告是律師 但當時並未明知 被告 為犯嫌所選任之辯護人。 如果警察證詞裡面是講,被告是犯嫌所選任之辯護人XD 那法官就沒理由這樣講了 雖然一般人依照常理經驗應該都可以判斷,我是XXX的律師 這句話 意思 就是我是XXX所選任的辯護人 ,但是以警方的智識及程度來看 ,不適用經驗法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20.133

03/20 16:56, , 1F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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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看勘驗筆錄就知道法官出包了。勘驗筆錄被告跟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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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執34條2項。被告有說明是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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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被告。如果警察知道他是律師,但不知道他是本案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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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該是回答:「你是本案被告的辯護人嗎?」。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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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回答,反而是回答:「我們現在有偵查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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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就可以知道警察知道被告是本案的辯護人,所以才會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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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爭執時間點問題,而跳過被告的律見權主體適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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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 有錄影為證 法院都可以曲解解釋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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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得有多少冤獄冤案 證人彼此間是同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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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證言的證據力 應該也不該如此高度採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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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都把勘驗筆錄寫得那麼清楚,法官還要那樣認定,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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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經驗法則跟法官的經驗法則不同吧。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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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被告的辯護人,有哪位律師有閒情去警察局?逛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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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樓上,去追女朋友啊。男律師跟女警官的搭配最近很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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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就參加過二對這種男律師跟女警官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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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台北地院的法官應該蠻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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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篇判決的解釋和邏輯似乎有蠻多瑕疵與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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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的落差,應該是全國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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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不論這篇判決適不適當,我比較想知道各位道長覺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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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無法行使接見權時,罵髒話是最適切有效的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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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他媽的算不算髒話因人而異,但有陌生人對我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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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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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隨便對別人說他媽的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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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行使法定接見權而被不法阻擋 激憤說出非常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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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憤可以公然侮辱,那何不來個過肩摔直接有力?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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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重點不是強不強 而是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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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聽到他媽的會覺得被侮辱 法官是故意偏袒還是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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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2:50, , 29F
這位法官可以去警察局待個一天聽聽警察們的發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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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可能性大很多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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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許會覺得這些警察都是粗鄙之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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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個警局現場只有一個被告,律師去,跟警察說要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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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是該名被告的辯護人?除非當天,該局裡面有很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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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用特定哪個被告,律師說我要接見被告,就不該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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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thee大大的見解 哪天某個大律師開庭時亂詰問 重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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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或主詰誘導時 審判長也應該震怒稱:他X的 回去翻法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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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不照法律程序來 罵這些話非常適當 那我也真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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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接見程序合法性,和律師罵髒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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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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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與事實應該確定有矛盾和違背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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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3:24, , 41F
應該就拿這幾個點來上訴 撤銷改判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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