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最高法院決議 檢察官吳巡龍今靜坐

看板LAW作者 (ulycess)時間12年前 (2012/07/09 22:2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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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英美法和歐陸法的不同,我就略談ㄧ二吧 首先,英美法雖然常常合併在一起講 但是英國法和美國法的見解常常是截然不同的 所以跳過見解的部分不談,先來談法院組織的架構 英國方面,英國法在2005年以前司法並沒有獨立 ㄧ堆人應該會覺得很神奇吧 英國最高司法首長是國會議員兼法務大臣兼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 不只三權沒有分立,根本就是三權搞在一起 2005年之後才修法改掉 過去英國人認為只要大家都能堅守法治原則就不需要三權分立 美國因為從英國獨立出來 所以很多制度堅持要和英國不同,才搞出三權獨立 認罪協商是因美法系最重要的ㄧ環 行為人願意認罪協商通常會給治安法院審判 治安法院幾乎處理95%的案件 諷刺的是在治安法院進行審判工作的人不是法官,而是justice of piece justice of piece通常是沒有法律知識的良民(香港翻譯成太平紳士) 換句話說,英美有95%的案件是給沒有法律知識的人處理 (不過justice of piece通常會有師爺在旁邊幫忙) 英美的法律設計也會偏向認罪協商 像是英國的引誘兒童進行性交易罪,如果你願意認罪協商,給治安法院判 只要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你要給陪審團判,就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種法律放到台灣我敢保證百分百違憲 講到引誘兒童進行性交易罪,英國是允許釣魚偵辦 台灣還分犯意誘發型和創造機會型 英國沒有這樣的分法,只要釣魚偵辦ㄧ律可以當作證據 所以英國網路警察每天工作就是在聊天室扮演小蘿莉小正太 引誘變態大叔叔出來,然後逮人 這也是和歐陸法系不一樣的地方 其他有想到再說吧,先打到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50.80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50.80 (07/09 22:22) ※ 編輯: ulycess 來自: 116.59.250.80 (07/09 22:23)

07/11 22:17, , 1F
唉呀,休要吵咯,把時間拿來教教小小吧!而且呀,如果檢座都
07/11 22:17, 1F

07/11 22:17, , 2F
像熱血冠佑公一樣,審檢這種紛爭就少很多咯呀!
07/11 22:17, 2F

07/11 22:23, , 3F
推~
07/11 22:2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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