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最高法院決議 檢察官吳巡龍今靜坐
※ 引述《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p1khHd ]
: 作者: lisy1991516 (尬尬)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不滿最高法院決議 檢察官吳巡龍今靜坐
: 時間: Mon Jun 4 10:21:28 2012
: 1.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王宏舜、蕭白雪/台北報導】
: 2012.06.04 02:49 am
: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批最高法院違憲作出「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決議,發
: 起「檢察官六四運動」,今天上午十點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創下我國司法史的紀錄。
: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等人支持吳巡龍的理念,今天將到場聲援。為避免違反集會遊行
: 法,陳瑞仁訂出行動準則,由吳靜坐,其他檢察官與他相隔廿公尺,每十秒鐘上前一人聲
: 援吳,並向最高法院下辯論戰帖。
正式當了刑訴法上的被告,除了一般程序上的司法審判
另外也可向起訴的地檢署或法務部發起靜坐抗議,還可以要求下戰帖(答辯狀)要求立即辯
論,只是必須要相隔20公尺就不是非法集會
這是法務部檢察司最新的見解,但實務上可能還是會遭到警方的暴力對待
只因您不是尊貴、正義、充滿優越之檢察官。
: 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接獲情資,也有人反對吳巡龍的主張,揚言到靜坐現場嗆聲。警方表
: 示,民眾可依程序向法院陳情,但法院是集會遊行的禁制區,外傳約有十多人要嗆吳,警
: 方已規畫警力防範意外。
: 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所有舉證
: 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吳巡龍認為「這項決議減輕法官很大的負擔」,
: 決定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引發檢察官共鳴。
: 吳巡龍表示,「檢察官六四運動」的訴求是對事不對人,最高法院一再踐踏司法正義及檢
: 察體系,「太過霸道無理」他才會一搏;如果事件的發展對檢察體系造成傷害,將隨時停
: 止靜坐。
從來只知道檢察官霸道,如要求被告將信箱背在身上的熱血檢座(還是留點體面才用熱血)
還沒有聽過被告也可以有霸道的機會,寧有是理!!!
: 據了解,檢察總長黃世銘上月十八日找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建議如果最高法院召開研討
: 會討論這項決議,他會盡力說服吳巡龍等檢察官取消六四當天的靜坐抗議。
靜坐可以換來檢察官當庭撤回起訴的可能,那各地地檢署法警及警察局可能必須皮繃緊
一點,因為以台中地檢署每日起訴約數百人之譜,可能有得忙了。
司法大廈除了縱放人犯會隨時有被害者靈堂以外,http://ppt.cc/oqX-
可能還是嘉年華會的表演場所。還是提醒一點,請這些八家將、城隍爺要隨時保持「20公
尺」的法定卸責距離,保持都不一定沒事,不保持一定有事情。
: 但最高法院多位資深庭長以審判獨立,既已作成決議,不必為檢察官靜坐而召開研討會;
: 甚至有庭長要求楊鼎章不可接見檢察官,接受抗議或連署文書。楊鼎章在上月廿四日回復
: 黃世銘,確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共識?要求檢察官依法論告,就證據能力負責這樣很困難?將傾斜的天秤稍微歸零而已耶
有些資深檢察官習慣於早期院檢輪流打擊的安全感,不習慣獨立作戰,甚至於害怕被圍毆
要不要再把檢座的座位放到法官旁邊,而不是現今的檢辯對等的位置?
: 檢察官協會昨天表示,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成為被告脫罪捷徑。他們不能認同妥速審
: 判法的「奇怪法制」,案件審理太久,不檢討法官遲延原因、責任;反而禁止檢察官上訴
: ,或減輕被告刑責以逃避責任。
如果檢察官動用了一切資源,窮盡了偵查方法卻沒有辦法讓獨立審判的法院相信檢察官之
證據,請問被迫羈押被迫失去人身自由之被告又開情以何堪?
速審法下來,躲在偵查不公開保護傘底下的「懶檢墮檢」,開始反撲了。
: 【2012/06/04 聯合報】@ http://udn.com/
: 2.新聞連結: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135885.shtml
: 3.備註:
: 不是本來就是由檢察官負責提出被告的犯罪證據嗎?
: 法官不是原本就只要綜合被告律師跟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跟說法就可以了嗎?
: 古美門都是這樣演的耶~XD
: ps.原來只要隔二十公尺就不算集會抗議唷~檢察官大人真是為我們上了一課
此見解暫時僅於檢察官適合,平民亂民被告或者是受刑人可能一概無法適用。
檢座大人真是替我們上了遊走法律邊緣的一堂課
不知道檢察官去抗議有沒有正式送假單,去送花的不知道有沒有報備
各位檢察長大人 您們準備好了嗎?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80.211
推
06/04 21:47, , 1F
06/04 21:47, 1F
→
06/04 22:33, , 2F
06/04 22:33, 2F
→
06/04 22:34, , 3F
06/04 22:34, 3F
→
06/04 22:39, , 4F
06/04 22:39, 4F
推
06/04 22:43, , 5F
06/04 22:43, 5F
→
06/04 22:44, , 6F
06/04 22:44, 6F
→
06/04 22:45, , 7F
06/04 22:45, 7F
→
06/04 22:50, , 8F
06/04 22:50, 8F
→
06/04 22:59, , 9F
06/04 22:59, 9F
→
06/04 23:02, , 10F
06/04 23:02, 10F
→
06/04 23:03, , 11F
06/04 23:03, 11F
→
08/12 22:56, , 12F
08/12 22:56, 12F
→
09/15 06:12, , 13F
09/15 06:12, 13F
→
11/07 04:14, , 14F
11/07 04:14, 14F
→
12/31 20:34,
5年前
, 15F
12/31 20:34, 1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