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最高法院決議 檢察官吳巡龍今靜坐

看板LAW作者 (treasurehill)時間12年前 (2012/07/08 00:23), 編輯推噓1(1058)
留言59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5/8 (看更多)
噓 mf7841:老兄,你上次不是一直引101年2次決議,那個決議不就承認法 07/08 00:19 → mf7841:院還是有職權調查義務嗎? 針對§163Ⅱ但書的解釋,認為限 07/08 00:20 → mf7841:於有利被告之情形方得適用,而該但書就是說法院「應」調查 07/08 00:21 → mf7841:,就是指職權調查義務。 然後等明天其他板友來看好了XDDD, 07/08 00:21 所以您是贊同最高法院101年2次決議的目的性限縮解釋囉 認為應限縮163II但書的職權調查義務範圍? 還是你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錯的 依163II職權調查是法院的義務而非僅為權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5.56

07/08 00:34, , 1F
大大,大大,在爭吵之前可否幫小小看看小小前面的問題?拜託
07/08 00:34, 1F

07/08 20:30, , 2F
你先改變你歐陸法和英美法混淆的觀念搞清楚再發文吧
07/08 20:30, 2F

07/08 20:31, , 3F
雖然對於歐陸法和英美法的刑事訴訟應該持平來看,不應該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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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0:32, , 4F
為哪一邊比較好,但是你把英美法的觀念套在歐陸法讓我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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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0:34, , 5F
放棄和你討論,我還記得那經典的傳聞證據=彈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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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別在那邊丟人現眼了好嗎? 彈劾證據無傳聞排除法則的適用是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 閣下沒聽說過嗎? 99台上4103: 「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 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 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 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 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impeachment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 予以明規定,而肯定該項證據在上揭事項範圍內具有證據能力,故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 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21:24)

07/08 21:33, , 6F
好傷心,大大還是不肯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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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16, , 7F
是阿,彈劾證據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絕對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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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17, , 8F
但有問題的是你把所有的傳聞證據都可以當作彈劾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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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18, , 9F
問題是,彈劾證據在英美法是證據,但是在我國歐陸法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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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19, , 10F
下,彈劾證據不是證據,不可以用彈劾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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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20, , 11F
,也正是彈劾證據不能當作證據使用,才沒有傳聞證據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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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20,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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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23, , 13F
簡單來說,因為彈劾證據不是證據,所以彈劾證據沒有傳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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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24, , 14F
據排除法則,並不可能推論到彈劾證據沒有證據排除法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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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25, , 15F
以傳聞證據可以當作彈劾證據用,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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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31, , 16F
我用動物來比喻好了,彈劾證據是狗,證據是鳥,傳聞證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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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31, , 17F
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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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32, , 18F
因為狗不是鳥,所以狗沒有翅膀(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但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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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33, , 19F
因為狗沒有翅膀,所以鴕鳥可以當作狗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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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34, , 20F
這種話你居然說的出來,這就是我無法和你溝通的地方
07/08 23:34, 20F
閣下不要再丟人現眼了好嗎? 案號都給你了,還不會去查 自己在這邊亂掰還掰錯? 裁判字號】 99,台上,4103 【裁判日期】 990630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 字第一三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續一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檢 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林豐任、張玉坤、梁愷升、黃耀德、鍾 聖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 力。原判決並未說明該等證人前揭於審判外之陳述究竟如何符合 傳聞法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遽採為被告無罪之佐證,顯 屬不當。 ............. 惟「傳聞排除 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 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 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 (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 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 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 「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二十八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而肯定該項 證據在上揭事項範圍內具有證據能力,故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 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 ==========================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23:38)

07/08 23:44, , 21F
靠妖阿,明明她是說日本刑事訴訟法說彈劾證據有證據能力,
07/08 23:44, 21F
閣下是看不懂中文是不? =========================== 故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 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 ================================ 況且既然您都說我國是歐陸法 那還哪來的傳聞排除法則問題?

07/08 23:45, , 22F
我國應該也可以拿來用,什麼時候變成彈劾證據我國也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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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45, , 23F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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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我國不採傳聞排除法則嗎?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是沒有證據能力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23:47)

07/08 23:46, , 24F
再者,日本刑事訴訟法328條規定彈劾證據仍必須經過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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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47, , 25F
我們不需要對質就可以用,美國刑事訴訟法???條(忘記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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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 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林豐任、張玉坤、梁愷升、黃耀德、鍾 聖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 力。原判決並未說明該等證人前揭於審判外之陳述究竟如何符合 傳聞法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遽採為被告無罪之佐證,顯 屬不當。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23:48)

07/08 23:48, , 26F
彈劾證據如果距離案件發生太久(映像是10年)就不能當作證據
07/08 23:48, 26F

07/08 23:49, , 27F
,我國也沒這種規定,再者,彈劾證據也是外國的觀念,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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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50, , 28F
體係上英認為是輔助證據(不是補強證據喔),自然不是證據
07/08 23:50, 28F
閣下又在精神分裂了 在英美法的傳聞排除法則下用歐陸法的輔助證據來解釋? 到底誰觀念不清?

07/08 23:53, , 29F
因為輔助證據不是證據,才沒有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07/08 23:53, 29F
不要再硬掰了好嗎 最高法院啥時說彈劾證據不是證據了? 本件證人林豐任、張玉坤、梁愷升、黃耀德、鍾聖濠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但原判決並非採用上述證人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而係以其等 之陳述,作為彈劾及質疑被告原先自白犯罪之真實性,以及檢察 官所舉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憑信性之證據之一,雖其結果對被告有 利,但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 依上述說明,自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從而,原判決縱未說明 該等證人前揭審判外之陳述究如何符合傳聞法則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之情形,亦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要 屬誤會。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23:55)

07/08 23:54, , 30F
就算最高法院說可以適用(外國法律)好了,我也當作可以適用
07/08 23:54, 30F

07/08 23:55, , 31F
拉,標準放寬一點,適用有法律效果準用說和構成要件準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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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55, , 32F
,請問在最高法院當法官助理的潘先生,你能不能問一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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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23:56, , 33F
的意思是要構成要件準用還是法律效果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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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我老早就回答過你了 不要再丟人現眼了好嗎? 裁判字號: 98 年 台上 字第 5774 號 裁判案由: 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 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 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另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能力」係指 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 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 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 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 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07/09 00:00, , 34F
我國證據=法定證據種類+法定調查方法,彈劾證據不是法定證
07/09 00:00, 34F

07/09 00:00, , 35F
據種類,因此彈劾證據不是證據
07/09 00:00, 35F
閣下敢情又要玩白馬非馬的遊戲嗎? 因為人證用作彈劾證據,所以人證不是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9 00:02)

07/09 00:02, , 36F
我好像是第一次問最高法院要準用日本刑事訴訟法是要怎樣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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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02, , 3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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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不懂中文喔 惟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 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 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 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07/09 00:03, , 38F
換一個,因為彈劾證據不用對質,不需要經過法定調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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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03, , 39F
所以彈劾證據依舊不是證據
07/09 00:03, 39F
?????? 閣下又把被告對質權的保障跟法定證據能力混為一談了嗎 這樣考試會很糟糕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9 00:05)

07/09 00:04, , 40F
當然法官經過對質之後要說是證據我也贊成,但是我國目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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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05, , 41F
何證據似乎不用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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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觀念根本錯得離譜 有沒有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根本是二回事 如果你用林鈺雄那套關於證據能力的解釋去法院為當事人辯護 我包準你死得很慘 因為他的見解完全跟實務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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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法律效果準用還是構成要件準用,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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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06, , 43F
對質不是法定調查方法......林鈺雄會吐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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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自打嘴巴了 ulycess:當然法官經過對質之後要說是證據我也贊成,但是我國 歐陸法系的林鈺雄吐血干我屁事

07/09 00:10, , 44F
......好吧,看起來你是忠心的英美法教徒,我膜拜的是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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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10, , 45F
雄大明神,既然兩個人的接觸的法學教育不同,也沒什麼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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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什麼好說的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92年修正的時候 開宗明義就講了採取英美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傳聞排除法則 結果你還再拿歐陸法系的證據法則拼命鬼打牆

07/09 00:12, , 46F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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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14, , 47F
話說我又得到一個簽名檔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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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18, , 48F
我不否認林鈺雄和實務有摩擦,但這才是法律人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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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18, , 49F
學法律又不是走狗,實務見解有錯應該明指,不是當實務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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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19, , 50F
當作聖經膜拜,實際上林鈺雄已經改變許多實務的問題,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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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20, , 51F
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基本上是按照他對刑事訴訟法的見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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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00:20, , 52F
07/09 00:20, 52F
我不知林鈺雄做了啥豐功偉業 但我可以很肯定他關於證據能力的見解是少數中的少數 國內學者僅有他一人主張如此奇特的證據能力認定方式

07/09 00:21, , 53F
所以我相當尊敬他,即是我看不太懂他的書也一樣XD
07/09 00:21, 53F
我也看不懂他在說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92年修正時 開宗明義就講了採取英美法的傳聞法則 而非歐陸法的職權進行主義 怎麼還會有未經合法調查無證據能力的說法 林鈺雄教授的見解不僅悖離實務見解也悖離現行刑訴法的修法意旨!!!

07/09 00:48, , 54F
U大休要生氣呀,律師又在法院做事,當然要支持實務意見呀!
07/09 00:48, 54F
這跟實務見解有什麼關係? 有人連立法理由看都不看的 拼命拿不同立法例的觀點的論點鬼打牆 隱藏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59 條 立法理由 一 按傳聞法則係由英、美發展而來,隨陪審制度之發達而成長,但非僅存在於陪審 裁判,已進化為近代之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並認訴訟當事人有反對詰 問權,因此傳聞法則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密切關聯,其主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 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已為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國家所共認,惟因二者 所採訴訟構造不同,採英美法系當事人進行主義者,重視當事人與證據之關係, 排斥傳聞證據,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採大陸法系職權進行主義者,則重視 法院與證據之關係,其排斥傳聞證據,乃因該證據非在法院直接調查之故。我國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略謂:為發揮職權進行主義之效能,對於證據能力殊少限制,而訴 訟程序採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在使法官憑其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中有 關人員之陳述,所獲得之態度證據,形成正確心證,是以證人以書面代替到庭之 陳述要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有違,不得採為證據等語。可知當時之訴 訟結構,基本上仍係以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為基礎。然而國內學者歷來就本 條之規定,究竟係有關直接審理之規定或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迭有爭議,亦各 有其理論之基礎。 二 八十六年十二二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之防禦權已增加保護 之規定,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復亦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且證據調查之取捨, 尊重當事人之意見,並以之作為重心,降低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比重。在此種 前提下,酌予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即有必要。況 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已有交互詰問之制度,此次修法復將其功能予以強化,是以 為求實體真實之發見並保障人權,惟善用傳聞法則,始能克盡其功

07/09 00:48, , 55F
可是我的傷心都這麼久了還是沒有被解決...好傷心吶!!!
07/09 00:48, 55F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59.120.39.93 (07/09 09:34)

08/12 23:00, , 56F
換一個,因為彈劾證據不 https://muxiv.com
08/12 23:00, 56F

09/15 06:15, , 57F
以傳聞證據可以當作彈劾 https://daxiv.com
09/15 06:15, 57F

11/07 04:23, , 58F
......好吧,看起 https://muxiv.com
11/07 04:23, 58F

12/31 20:37, 5年前 , 59F
所以我相當尊敬他,即是 https://muxiv.com
12/31 20:37, 5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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