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看板LAW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12年前 (2012/04/03 00:05), 編輯推噓7(7027)
留言34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8/24 (看更多)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真是跳針 : : 人家說法律上沒有禁止 : : 你跳出來說法律上沒有給你權利要求 : : 是要打什麼臉? : : 人家說沒有禁止締結契約 你說沒有強制締約規定 是要打啥臉? : 又不是只有行政命令可以用 : 還有行政指導可以用 : 就算協調不出來破局而已 : 有規定一定要給建商還是給王家嘛? : → valepiy:同樓上疑問 建商就是不開路 市府能怎麼辦? 04/02 16:30 : 推 nra7346:政府要侵害人民財產權本來就要有法律明確授權啊... 04/02 18:29 : 說的好啊都更是要求積極作為 : 但是政府不都更有違法嗎? : 而幹掉王家的土地才是"侵害"人民財產權 : =========================== : 老實說,我不知道您這種主張的法律依據何在 : 但我就我個人分析 : 您的主張明顯違反以下法理 : 1.政府介入不符公益原則 : 政府要入私人糾紛不是不可以,但起碼要有基於公益的理由,而不是只是維護單 : 方的利益,而您的主張很明顯違反此一原則,完全只顧到王家的利益而沒有考量 : 到鄰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私人糾紛??? 原來都更是私法領域 原來主張在不侵犯不同意參予都更地主土地所有權下的都更計畫書 是只考量到單一利益而未考慮其他都更戶?如果不考慮就直接否決 都更計畫就好了 : 2.違反外部成本內部化 : 就像您說的,要鄰地所有權人開設一條道路給王家當出入動線及建築線,那我的 : 問題是這樣的道路取得不需要成本嗎?為什麼王家可以不用跟他權利變換關係 : 人共同負擔此一成本? 可以啊都更計畫書畫出道路王家付費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啊, 工程受益費就是一種例子啊 : 3.違反平等原則 :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 法律上一律平等。]主管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得對人民進行差別待遇(行政 : 程序法第6條參照),難道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財產權,鄰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就不 : 是財產權?為什是鄰地所有人犧牲其土地利用權來配合王家?而不是王家犧牲其 : 土地所有權來配合他人?此在道理上完全不同 你搞錯了, 憲法十五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要受保障 今天都更法可以去動你的土地是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權 原則上違反憲法十五條的規定 但是因為憲法二十三條公益原則的大帽子都更法才有存在空間 今天若是市政府進行都更畫出圖來然後獨厚王家把它劃出去 然後其他家被強劃進來出不去,其他家才可以爭執違反平等 原則;本案中王家在行政法院的爭點之ㄧ:郭氏與廟宇被劃 出,王家要求被劃出卻未獲同意。 但今天是這些人自己出來要進行都更計畫,他們犧牲什麼土地利用權??? 他們是自己發起進行都更,不是別人強迫他們去都更的好嗎?! 簡單來說你自己要去跳水但是拉鄰居說我要跳了你不跳 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所以要大家一起跳才平等 看看你的平等原則多嚜可笑..... 自己點火卻說自己權益被侵害這是做賊的喊捉賊嗎? : 所以我認為你主張不僅在法理上不可行,現實上也不可能,而最合乎公益及平等 : 原則的方式就是強迫王家參與都更,此不僅有促進老舊城市的更新,且亦可達成 : 使用者付費原則(簡單講就是你不參與都更就無權使用開闢完成後的公共設施, : 別人也沒有義務提供給你),更符合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按照自己更新前的價值 : 參與分配更新完成後的建築,沒有人可以主張分得比其他人更多的分 : 坦白講今天王家的問題就敗在一個貪字,他想一個人獨吞創造出來的坪數,卻不 : 想負擔公共設施和興建成本,想要分得比其他鄰居多,會造這種悲慘結果,是他自 : 己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69.122

04/03 00:06, , 1F
寇斯定理~結束...
04/03 00:06, 1F

04/03 00:19, , 2F
嘖,嘖,你提這點對他太難了,他聽不懂的
04/03 00:19, 2F

04/03 12:03, , 3F
比較潮的說法是法律經濟分析 XD
04/03 12:03, 3F

04/03 14:24, , 4F
其實這篇有講到我認為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 包括道路的問題
04/03 14:24, 4F

04/03 14:24, , 5F
這個都更案發起後造成的成本問題 要王家去承擔在基礎點上已
04/03 14:24, 5F

04/03 14:25, , 6F
經有點不太合理 那由於是王家要用 所以我們就認定他自己出
04/03 14:25, 6F

04/03 14:26, , 7F
這筆道路費好了 難道也不能滿足地主不參與都更的意願嗎??
04/03 14:26, 7F

04/03 14:26, , 8F
一值很納悶的是 是什麼超然利益 讓王家沒得選擇只能陪著玩呢
04/03 14:26, 8F

04/03 15:11, , 9F
樓上,行政法院的判決再看看,為什麼王家採用這樣的訴訟
04/03 15:11, 9F

04/03 15:12, , 10F
策略想一想之後,看看法院給的理由,希望你會有答案...
04/03 15:12, 10F

04/03 17:02, , 11F
王家的作法及目前都更法的條例我覺得已經有結論了 但我比較
04/03 17:02, 11F

04/03 17:03, , 12F
想討論更深一層的財產權的層面 整個過程的權利委託,移轉
04/03 17:03, 12F

04/03 17:04, , 13F
是否存在嚴重瑕疵 如果真的有 那就該予以修補 對所有公民也
04/03 17:04, 13F

04/03 17:04, , 14F
更有保障
04/03 17:04, 14F

04/03 19:37, , 15F
說真的,你提到的部分可能連瑕疵都沒有,但是不透明及可
04/03 19:37, 15F

04/03 19:38, , 16F
能被操作的空間應該是存在的,還有應該要考慮的是,為何
04/03 19:38, 16F

04/03 19:39, , 17F
明明設計上會比較公平的權利變換反而被認為是問題點,而
04/03 19:39, 17F

04/03 19:40, , 18F
各戶與實施者的協議會被當成是比較好的?況且傳統沒有
04/03 19:40, 18F

04/03 19:42, , 19F
獎勵的合建都能成案了,提供額外獎勵的都更反而容易空轉
04/03 19:42, 19F

04/03 19:43, , 20F
這不是很弔詭的問題嗎...
04/03 19:43, 20F

04/05 20:04, , 21F
一二樓想要談法律經濟分析跟寇斯就來啊 法經分是這樣給你
04/05 20:04, 21F

04/05 20:05, , 22F
解釋的嗎? 要在法律解釋中引入經濟分析必須非常小心,你的
04/05 20:05, 22F

04/05 20:06, , 23F
引用經濟分析當作公共利益的基礎,可以。但是那還是不能解
04/05 20:06, 23F

04/05 20:06, , 24F
釋為什麼可以讓公共利益去侵害基本權。還有寇斯會跟你說私
04/05 20:06, 24F

04/05 20:08, , 25F
有財產的保護本身就是外部利益內部化,才能減低交易成本。
04/05 20:08, 25F

04/05 20:09, , 26F
那你們要怎麼解釋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拿來侵害私有財?
04/05 20:09, 26F

04/05 20:15, , 27F
簡資修老師這學期在台大有開行政法經濟分析的課 歡迎來聽
04/05 20:15, 27F

04/06 01:01, , 28F
根本不需要扯到公益啊~這個案子本來就是產權間的衝突~
04/06 01:01, 28F
除了掉書袋我很懷疑你到底懂不懂這些名詞? 沒有憲法公益條款都更條例中多數決處分 違反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根本就沒有合憲存在的可能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06 14:03)

04/06 22:14, , 29F
我上面最後那幾行又不是要回應你的~搞不清楚狀況啊...= =
04/06 22:14, 29F

04/06 22:20, , 30F
公益不公益是另外的事~就本案根本還用不著去顧慮公益問題~
04/06 22:20, 30F
公不公益怎嚜會是另外的事沒有公益哪來的都更沒有都更又哪能強拆 ※ 編輯: kaky 來自: 61.221.169.122 (04/07 00:44)

08/12 22:48, , 31F
有財產的保護本身就是外 https://noxiv.com
08/12 22:48, 31F

09/15 06:06, , 32F
嘖,嘖,你提這點對他太 https://daxiv.com
09/15 06:06, 32F

11/07 03:59, , 33F
公益不公益是另外的事~ https://muxiv.com
11/07 03:59, 33F

12/31 20:29, 5年前 , 34F
//muxiv.com http://yofuk.com
12/31 20:29, 34F
文章代碼(AID): #1FUSvE_4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FUSvE_4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