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看板LAW作者 (hifree)時間12年前 (2012/04/02 19:27), 編輯推噓36(360264)
留言300則, 11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7/24 (看更多)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真是跳針 : 人家說法律上沒有禁止 : 你跳出來說法律上沒有給你權利要求 : 是要打什麼臉? : 人家說沒有禁止締結契約 你說沒有強制締約規定 是要打啥臉? 又不是只有行政命令可以用 還有行政指導可以用 就算協調不出來破局而已 有規定一定要給建商還是給王家嘛? → valepiy:同樓上疑問 建商就是不開路 市府能怎麼辦? 04/02 16:30 推 nra7346:政府要侵害人民財產權本來就要有法律明確授權啊... 04/02 18:29 說的好啊都更是要求積極作為 但是政府不都更有違法嗎? 而幹掉王家的土地才是"侵害"人民財產權 =========================== 老實說,我不知道您這種主張的法律依據何在 但我就我個人分析 您的主張明顯違反以下法理 1.政府介入不符公益原則 政府要入私人糾紛不是不可以,但起碼要有基於公益的理由,而不是只是維護單 方的利益,而您的主張很明顯違反此一原則,完全只顧到王家的利益而沒有考量 到鄰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2.違反外部成本內部化 就像您說的,要鄰地所有權人開設一條道路給王家當出入動線及建築線,那我的 問題是這樣的道路取得不需要成本嗎?為什麼王家可以不用跟他權利變換關係 人共同負擔此一成本? 3.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主管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得對人民進行差別待遇(行政 程序法第6條參照),難道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財產權,鄰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就不 是財產權?為什是鄰地所有人犧牲其土地利用權來配合王家?而不是王家犧牲其 土地所有權來配合他人?此在道理上完全不同 所以我認為你主張不僅在法理上不可行,現實上也不可能,而最合乎公益及平等 原則的方式就是強迫王家參與都更,此不僅有促進老舊城市的更新,且亦可達成 使用者付費原則(簡單講就是你不參與都更就無權使用開闢完成後的公共設施, 別人也沒有義務提供給你),更符合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按照自己更新前的價值 參與分配更新完成後的建築,沒有人可以主張分得比其他人更多的分 坦白講今天王家的問題就敗在一個貪字,他想一個人獨吞創造出來的坪數,卻不 想負擔公共設施和興建成本,想要分得比其他鄰居多,會造這種悲慘結果,是他自 己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99.24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19:32)

04/02 20:10, , 1F
不好意思問一個問題 當初建商在將都更案送審前 是否取得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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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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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 建商有權利將財產所有人(王家等)還未授權委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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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12, , 4F
督更的委託書拿到手前 就直接送件給市府審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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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22條參照,只要拿到一定比例同意權就可以送件了,不需要100%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20:15)

04/02 20:16, , 5F
感謝回覆 但這邊有個問題 王家是獨立持有的土地 不與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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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份 他是否享有完全的財產支配權?? 建商有權力將王家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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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18, , 7F
劃進都更範圍而不用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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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並取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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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19條參照,王家想退出必須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99.245 (04/02 20:20)

04/02 20:23, , 9F
嗯嗯 了解 感謝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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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24, , 10F
不過這法條真的有侵權的風險...財產所有權人未同意前 建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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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 怎麼有權利去申請都更... 財產所有權人並沒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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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去做這些事 結果被申請且同意後 還得自己主張不要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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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侵權~或說在兩種侵權行為中選擇損害較低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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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被免除 而不是實施者必須先取得財產所有權人的委託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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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27, , 15F
主張王家的財產可以被變更 這裡似乎存在兩個階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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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百分之百同意~就不需要都更條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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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nra7346 但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意願呢?? 財產是他的 他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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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要考慮到相對方面的所有權人的意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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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都更的意願 怎麼辦?? 他是獨立持有這分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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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其他人 並不跟王家一起持有王家的財產 怎麼王家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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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慮別人的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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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29, , 22F
這個案子就是因為若排除王家土地~會造成其他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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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須強迫納入王家土地一併更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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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0, , 24F
這個 好像是建商恣意劃進去的吧?? 應該是建商要負責其他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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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損害 因為他申請前並未取得王家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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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點忽略的是~這是產權衝突~不是片面的侵害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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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被劃進去是因袋地,不劃進去就要為他開路,既然如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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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1, , 28F
這並不是建商任意劃入的啊~這點應該討論釐清很多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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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把他劃進去一起承擔公共設施(開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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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3, , 30F
我想 一個個慢慢釐清好了 純粹討論 先確立產權衝突的部分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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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都更的範圍是什麼時候確立的??又由誰發起的呢??發起這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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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0:34, , 32F
更前 難道不"應先"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嗎??(我用"應先"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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粹是認為這法律因果定得顛倒了 認為該改 但未改前 就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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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要為王家開路是其他的問題 王家是有權利不參與督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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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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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不管同不同意 是否都該取得同意書或者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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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者再來協調相關問題之類的?此案似乎都沒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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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5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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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我想我問的是 這個個案中要如何適用法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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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這就是王家聰明也是敗筆的地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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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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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說法是王家可以在公展期滿前「異議」 可是我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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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出「異議」的規定 第22條中是有「撤銷同意」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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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在權利變換階段,事前不知情...所以就是錢錢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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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沒有同意過 法律上如何「撤銷」同意? 您一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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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而已,但是不知情的理由不充分,所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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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67.75 (04/02 23:04)

04/02 23:04, , 270F
的「比例」二字 我真的看不出其奧妙 煩請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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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就回答了...法律上你的答案是否...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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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07, , 272F
多寫h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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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08, , 273F
多謝 打錯字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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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09, , 274F
所以您是說不同意的人 只是單純向都審會表達「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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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並不是法律上的「異議」 但實務上都審會會因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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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10, , 276F
個「不同意」而停止都更的程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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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12, , 277F
目前實務如此,委員會請實施者盡量溝通,一直溝通,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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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13, , 278F
是理由很鳥好像也是這樣,都更案才會通過這麼少...
04/02 23:13, 278F

04/02 23:15, , 279F
去看看審議的案件就可以發現達到比例卻卡住不動的不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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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31, , 280F
所以是法律上只要同意比例達到即可,實務上審議會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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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31, , 281F
處理你不同意的意見,結果就是都審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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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49, , 282F
以法規來說 委員會這樣做 是否等於侵害了80%住戶的權益??
04/03 09:49, 282F

04/03 09:50, , 283F
我們究竟該依循什麼準則來 推行都更 及 保障人民財產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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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50, , 284F
之間的平衡呢??
04/03 09:50, 284F

04/03 15:01, , 285F
法規沒有,實際可以吵不完...本來就是採用核准制,所以
04/03 15:01, 285F

04/03 15:02, , 286F
就是沒達到同意比例之前連審都不用審,到同意門檻之後
04/03 15:02, 286F

04/03 15:04, , 287F
再來...至於依循甚麼原則?就是比例原則、尊重專業、
04/03 15:04, 287F

04/03 15:06, , 288F
積極參與等等,你可以有疑問,但請理性,所有保護控管
04/03 15:06, 288F

04/03 15:08, , 289F
的措施及救濟方法都留了,要修改的是避免黑箱,要是都
04/03 15:08, 289F

04/03 15:09, , 290F
可以攤開來檢視的時候還能獲得絕對多數的同意,所以呢?
04/03 15:09, 290F

04/03 17:06, , 291F
我想 這裡也是容易被質疑的模糊地帶 委員會自己應該也清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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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07, , 292F
種方式存在很多爭議 所以情願採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去減少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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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07, , 293F
害 只是我覺得 與其把少數人不同意者是否應該委曲求全的審核
04/03 17:07, 293F

04/03 17:08, , 294F
權力與責任交給委員會 不如在法令上白紙黑字訂清楚 或許會
04/03 17:08, 294F

04/03 17:08, , 295F
更好 不過照我的立場去推 最後應該會回到100%同意就是了 orz
04/03 17:08, 295F

04/03 19:33, , 296F
沒錯,本來就是衝突與妥協的過程中,盡可能求取平衡而已
04/03 19:33, 296F

08/12 22:48, , 297F
只有公寓才有都更需求啊 https://muxiv.com
08/12 22:48, 297F

09/15 06:06, , 298F
謝謝 所以期間是30 https://daxiv.com
09/15 06:06, 298F

11/07 03:59, , 299F
劃某某區就說要都更?? https://noxiv.com
11/07 03:59, 299F

12/31 20:29, 5年前 , 300F
權利上是完全的不同呀~ https://noxiv.com
12/31 20:29, 300F
文章代碼(AID): #1FUOqJb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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