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看板LAW作者 (It's my Life)時間12年前 (2012/03/29 17:33), 編輯推噓2(2016)
留言18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24 (看更多)
純粹討論,都更法老實說並沒有非常熟,公法也許久沒碰,用詞或論理都會相當不精確, 希望有在這版的各位能夠不吝提出見解: 1、都更法的強制更新,在立法上或是否違反手段必要性跟狹義比例原則的拘束?   尤其當我們肯認財產的存續保障應優先於價值保障時。甚至在目的正當性,  是否應用美式審查基準,來審查到底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正當性何在? 2、都市更新的程序,是否應「視為」(註1)行政程序,   尤其對於不願參與更新的人而言,更應該用侵益處分的法理來拘束? 3、針對都市更新的審查,行政的審查義務到哪邊?  可以在涉及強制更新時實質審查到是否符合手段必要性跟狹義比例原則嗎? 4、都市更新的公聽會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註1:用「視為」是因為它本身並沒有收為公用,但卻因為公共利益考量的立法,    而讓私人(都更者)可以剝奪他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存續保障,    這樣一個公權力授予私人以達成立法的公共利益目的的過程,    竊以為殊不得藉此讓公法遁入私法,脫逸於憲法、行政法上之約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5.148 ※ 編輯: AhUtopian 來自: 114.24.5.148 (03/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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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發建照給建商本身就是一行政處分 而且對王家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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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負擔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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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行政處分之作成應該是王家可以去救濟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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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無錯誤 行政法初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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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的話 公聽會之性質在我國法似乎沒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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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案之公聽會 其目的僅在聽取民眾意見 而作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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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之考量 但沒有法效性 簡單來說 就是你可以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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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2:31, , 8F
但我不一定要採納 這也是法院採取發信主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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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此案 王家不管有無出席公聽會 建商都不會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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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5:52, , 10F
都市更新的建照是發給全體更新戶的(包含王家),所以沒有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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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5:52, , 11F
人訴訟的問題,只能就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提起救濟,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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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5:53, , 12F
已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所以也沒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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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1:19, , 13F
本案也只剩釋憲吧 不過釋憲對他們也沒有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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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5:18, , 14F
我的確是從憲法角度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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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22:48, , 15F
都市更新的建照是發給全 https://noxiv.com
08/12 22:48, 15F

09/15 06:05, , 16F
應該是負擔行政處分 https://daxiv.com
09/15 06:05, 16F

11/07 03:58, , 17F
不知道有無錯誤 行政法 https://muxiv.com
11/07 03:58, 17F

12/31 20:28, 5年前 , 18F
第4點的話 公聽會之性 https://daxiv.com
12/31 20:28,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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