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王家都更案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簡單來說
事情有對不對和適不適合
法律只能處理對不對,但不能處理這樣做適不適當
: =====================================
: 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建商在實施都市更新時,已經事實上處於準機關的地位
則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屬於公權力行使
所以建商應有公正無私原則的義務(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建商當然可以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
但是假如生出必定危害建商的利益
此時建商應該依照所有住戶的利益選擇要不要將王家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
並且作此考量不能以自己利益作考量
因此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建商不能參與決策
否則會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應由公正第三人進行劃定,規劃,設計都市計畫
但是很明顯建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從事這樣的設計
就算不是,建商進行這樣的規劃也有道德風險的問題
所以建商做這樣的決定並不適當
換句話說
從頭到尾不是行政法的問題,而是行政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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