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時間13年前 (2010/09/03 19:38), 編輯推噓17(170231)
留言248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4 (看更多)
我有疑問 為什麼第225條可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卻不能適用身心未發育者。 幼兒的情形基本上跟智障很像啊,都是不知道性行為什麼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53.125

09/03 19:44, , 1F
我剛剛看了一整串,也在思考這問題。大眾對這會有憤怒
09/03 19:44, 1F

09/03 19:45, , 2F
(對判決),是因為好像可以判更重,但卻判輕了。但要說
09/03 19:45, 2F

09/03 19:46, , 3F
立法理由的話,為什麼要要修法成判更重呢?
09/03 19:46, 3F

09/03 19:49, , 4F
另外一個疑惑,有情況是有同意能力但沒有拒絕能力,有
09/03 19:49, 4F

09/03 19:49, , 5F
我是想說大家為什麼執意於221或227。225修一下不是比較好
09/03 19:49, 5F

09/03 19:50, , 6F
拒絕能力卻沒有同意能力的嗎?還是說直接叫沒有"同意與
09/03 19:50, 6F

09/03 19:50, , 7F
否"的能力就好了!?
09/03 19:50, 7F

09/03 19:51, , 8F
所以我剛剛才說假如要修刑期修的更重的話,那立法理
09/03 19:51, 8F

09/03 19:51, , 9F
理由是甚麼呢@@"??
09/03 19:51, 9F
輕重可以用法益損害來決定啊 特殊情形+暴力手段 一定 比單純暴力手段來的具有侵害性吧 暴力一定比用騙的嚴重吧 騙的一定又比雙方同意嚴重 可是目前除了加重強制性交,全部都是3~10年。表示都一樣嚴重,顯然與事實不符啊... ※ 編輯: illreal 來自: 218.165.53.125 (09/03 19:58)

09/03 20:02, , 10F
但這似乎把性侵幼童全都列為特殊情形+暴力手段了。
09/03 20:02, 10F
這好像是原文開頭立法者所主張的,不是我想要的

09/03 20:03, , 11F
假如以這為立法理由,那真對非特殊情形+暴力手段的案
09/03 20:03, 11F

09/03 20:03, , 12F
件,是否就依罪刑法定原則應不予適用該條文呢?
09/03 20:03, 12F
我的重點還是在於225為什麼不適用於幼兒

09/03 20:25, , 13F
都一樣的原因是,221是非特+暴,225,227,229是特+非暴
09/03 20:25, 13F

09/03 20:29, , 14F
225的法定刑不是一樣嗎 = =
09/03 20:29, 14F
所以我認為要把225加重

09/03 20:30, , 15F
對修完推文後原作者的補充有感,仔細看227,225,只要被害人
09/03 20:30, 15F

09/03 20:31, , 16F
有該項情況,進到221後會接著踏進222啊.
09/03 20:31, 16F

09/03 20:32, , 17F
不然222I的(2)(3)兩款難道是寫好看的@@?
09/03 20:32, 17F
會不會進到221,是看有沒有暴力脅迫手段吧。 反正, 假如加重強制性交是7~10年 那麼我認為 強制性交應該要6~10 趁機性交5~10 未滿14歲3~10 而趁機性交必須適用於身心未發育者如幼兒 這樣應該合理多了吧。 ※ 編輯: illreal 來自: 218.165.53.125 (09/03 20:42)

09/03 20:45, , 18F
有227、225的情況,再加上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
09/03 20:45, 18F

09/03 20:46, , 19F
催眠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才會進到221
09/03 20:46, 19F

09/03 20:48, , 20F
那強暴一個正常人 反而比利用被害人智障不懂而性交的
09/03 20:48, 20F

09/03 20:49, , 21F
沒事 我沒看到後面的推文 上面推文可以忽略
09/03 20:49, 21F

09/03 20:55, , 22F
看不出比較合理的點何在?同是特殊情形,為何趁機重於年幼
09/03 20:55, 22F

09/03 20:57, , 23F
且若真能量化其輕重,恐怕年幼比趁機更重。舊刑法,強姦與
09/03 20:57, 23F

09/03 20:57, , 24F
準強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趁機反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09/03 20:57, 24F

09/03 20:57, , 25F
與你的看法完全相反
09/03 20:57, 25F

09/03 20:59, , 26F
法益侵害程度。未成年那個算是合意的,趁機不能說是合意吧
09/03 20:59, 26F

09/03 21:01, , 27F
條文沒有寫合意唷,這裡限縮到合意是哪招XD?
09/03 21:01, 27F

09/03 21:01, , 28F
那為什麼加重起跳只多一年?^^
09/03 21:01, 28F

09/03 21:02, , 29F
"對於...為性交者"!="與...合意性交者".
09/03 21:02, 29F
我想你是要說,對於未滿14歲者,法律是不承認有合意這種事的 不過離題了

09/03 21:02, , 30F
我認為縱然是趁機性侵,但在保護未滿14歲男女目的之下
09/03 21:02, 30F

09/03 21:02, , 31F
年幼那邊是不管有無合意都罰,趁機反而有合意即不罰,因已
09/03 21:02, 31F

09/03 21:03, , 32F
非趁機
09/03 21:03, 32F
這裡我看不懂你說的是什麼,趁機不罰合意,但是有了合意就不是趁機。那麼 趁機到底有沒有含合意? → illreal:量刑的部分可能我不行。我只是要表達彼此的輕重關係 09/03 21:03
還有 178 則推文
還有 21 段內文
09/05 03:49, , 211F
理解刑法上自由意志,會有這麼大的歧異
09/05 03:49, 211F

09/05 07:16, , 212F
實在是很難形容那個內在的意思決定要用什麼名詞,不過其實
09/05 07:16, 212F

09/05 07:17, , 213F
如果沒有外在的行止來判斷,內在的意思決定也難以加以評價.
09/05 07:17, 213F

09/05 07:18, , 214F
最後外顯出來的東西,還是內在意思,透過一個外部的表示行為
09/05 07:18, 214F

09/05 07:19, , 215F
顯露在巨觀的世界中,而能夠被加以確認.
09/05 07:19, 215F

09/05 07:20, , 216F
話說回來離題一下,意思表示之所以厲害,不正是因為這個內在
09/05 07:20, 216F

09/05 07:21, , 217F
的法效意思彰顯了人的意志與主體性的存在,所以才能以此做
09/05 07:21, 217F

09/05 07:22, , 218F
為其法效的基礎嗎?...不過確實是不同的概念處理不同的問題
09/05 07:22, 218F
※ 編輯: illreal 來自: 220.129.194.178 (09/05 20:58)

09/05 22:59, , 219F
老婆喝酒那個欠缺構成要件故意,直接就濾掉了,根本不該當.
09/05 22:59, 219F

09/05 22:59, , 220F
加害方有構成要件故意,實際上同意而不得知則是不能未遂的
09/05 22:59, 220F

09/05 22:59, , 221F
一種態樣.
09/05 22:59, 221F

09/06 16:04, , 222F
不能未遂...你又給新名詞了。不過我查了的資料不是不能未
09/06 16:04, 222F

09/06 16:04, , 223F
遂,反而是失敗未遂。
09/06 16:04, 223F

09/06 19:17, , 224F
不知道這個名詞表示你連刑總都沒學過,我就也不用再更進一
09/06 19:17, 224F

09/06 19:18, , 225F
步解釋這裡其實還有著手與否的疑問,以及不能可能的區分了.
09/06 19:18, 225F

09/06 19:29, , 226F
這個未遂著手不能三位一體的東西,太囉嗦了,請自己看:)
09/06 19:29, 226F
我早就說過我不是本科系啊。就是希望你們用語能淺白些,或輔以案例說明。也許有些 觀念須要專業術語才能表達,但有了關鍵字我也會去找些資料來了解你們的語言。 但是如果能用淺白字眼不用,卻一直使用專有名詞而不解釋,只會給人感覺有種 專業的傲慢。 回到本題。 不能未遂似乎是指加害者有重大無知或沒有危險性才成立。我需要你解釋 為什麼加害方已著手,並有故意的犯罪,而被害方卻是同意的狀態下,性交成立會 是不能未遂? 我還要一些假想情境的疑問需要請教會成立什麼罪名 1.甲方看女友今天很辣,請求女友與其性交。女友因身體因性還再考慮中,卻發現還沒 決定完,甲已經內射完了,女友因此大怒。 (這是為 被害方不同意(非合意)、未使用違反意願手段、被害方具有抵抗能力 所 設計的命題。也許設計的不完善,不過將就。 2.甲方看女友酒醉,而覺得有機可趁。女友已無法行動,但對甲心生好感已久而任其行 動。 (這例子跟之前講的一樣,你的說法是不能未遂,不能未遂是不罰嗎?沒有罪名成立嗎?) (放在這裡是想說要與1的情形做個比較,所以舊例重提。這邊是指:被害方同意、 被害方不能扺抗、加害方有犯意並著手) ※ 編輯: illreal 來自: 218.165.49.24 (09/06 21:21)

09/06 22:49, , 227F
E大在論221吧?以221而言
09/06 22:49, 227F

09/06 22:50, , 228F
客觀行為未使用違反意願手段的確能論看看221的方法不能
09/06 22:50, 228F

09/06 22:53, , 229F
我則是偏好日派,把不能未遂的態樣直接落到著手的判斷裡
09/06 22:53, 229F

09/06 22:54, , 230F
所以我後面才寫了會有著手與否的討論,這一連串與其自己打
09/06 22:54, 230F

09/06 22:55, , 231F
字打半天還是夏蟲不可語冰,還不如請人去讀書上課有效率:)
09/06 22:55, 231F

09/06 22:55, , 232F
以印象理論而言,未違反意願方式當非221的著手
09/06 22:55, 232F

09/06 22:55, , 233F
網路討論又不收學費,C大,你說是吧XD
09/06 22:55, 233F

09/06 22:56, , 234F
其實看完撲馬的新書應該就會有不錯的效果了 :)
09/06 22:56, 234F

09/06 22:56, , 235F
這很難說要怎麼論,客觀上可能還是會有強制的作為,但是被害
09/06 22:56, 235F

09/06 22:57, , 236F
人主張"我愛死了,欲仙欲死,回味無窮,我還要"......0.0"
09/06 22:57, 236F

09/06 22:58, , 237F
類此的一種有趣的例子是自己(意外地)偷了自己的東西(比如
09/06 22:58, 237F

09/06 22:58, , 238F
XDD 老樣子,行為不好論就丟到結果裡,相對人歡喜接受
09/06 22:58, 238F

09/06 22:58, , 239F
單獨繼承).主觀犯意是竊盜,外觀上看起來也是竊盜,但是欠缺
09/06 22:58, 239F

09/06 22:58, , 240F
他人性.
09/06 22:58, 240F

09/06 22:59, , 241F
放到無法益侵害結果去 XD 最後居然還要討論未遂,接著再
09/06 22:59, 241F

09/06 22:59, , 242F
這樣太偷懶啦,怎麼可以倒果為因咧..........(假裝)XD
09/06 22:59, 242F

09/06 22:59, , 243F
去推不具備故意,我是不是自找麻煩 XDD
09/06 22:59, 243F

09/06 23:00, , 244F
這樣應該不好拿到分數,檢討的層次有點混亂XD
09/06 23:00, 244F

09/06 23:00, , 245F
真的沒辦法只好放大絕:法益保護必要性理論 XDD
09/06 23:00, 245F

09/06 23:01, , 246F
俗稱:打高空騙分數..............XD
09/06 23:01, 246F

09/06 23:02, , 247F
我是學壞了(跟補習班某海商師) XD
09/06 23:02, 247F

09/06 23:04, , 248F
這樣也是會有寫得太愉快份量太多寫不完的風險啊.
09/06 23:04, 248F
文章代碼(AID): #1CWDueEj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4 篇):
文章代碼(AID): #1CWDueE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