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3年前 (2010/09/03 09:07),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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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ViyTVZ ]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時間: Thu Sep 2 06:09:29 2010 : 我不太懂一件事 : 為什麼修法是強調幼童沒有同意能力 : 而不是幼童沒有拒絕能力 : 不管怎樣 依法 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就是不行的 : 不管幼童同不同意都不可以的 : 那麼 有沒有同意能力又有什麼差別呢 : 難道若幼童有同意能力 就可以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嗎?? : 今天要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 : 最主要的原因 : 應該是幼童缺乏拒絕能力吧! : 幼童缺乏對行為後果的認知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幼童缺乏反抗所需的能力與意志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因此 我們才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阿 : 為什麼會變成跟幼童有同意能力與否有關呢?? : 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4188.shtml : ------------------------------------------------------------------------------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2 03:16 am : 惡狼性侵幼童,是否違反幼童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的強制性交罪?司法院建議法務部 : 修正刑法規定,讓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使 : 幼童受到完善的保護。 : 最高法院下周二將召開刑事庭會議,研討相關的法律爭議。 : 最近有三歲、六歲女童遭人以手指、眼鏡架等異物性侵,有些法官認為,強制性交罪 : 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告是利用未滿十四歲幼童懵懂不解人事, : 可以聽任擺布而性侵,只成立刑法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 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更沒有同意的能力,怎麼去 : 證明「違反其意願」?為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 : 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 司法院因此建議修正刑法,在強制性交罪增加一項規定,只要對一定年齡以下(如七 : 歲以下)的男女性交,都是違反其意願,以強制性交論處;至於年齡怎麼訂,可以參考兒 : 童心理學家的意見。 : 修法以前,最高法院也希望傾聽社會的聲音,召開刑事庭會議,看看能否經由解釋來 : 解決這些爭議。 我是很好奇這要怎麼修? 現行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不就是對於智慮不足的男女所為的特別保護嗎,讓與其性交的人一率成立 準強姦罪. 而刑法221則是以[強制]行為壓制被害人之意願而性交為其構成要件,222第一項第二款則 是以[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為加重構成要件,也是就是說 222>221=227=225 [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強制性交]=[與未滿十四歲性交]=[趁機性交] 好啦,現在問題來啦,你要把227加重,那221要不要加重?222要不加重?如果不加重,那會 不會變成221比227還輕?大家跑去犯221,法院用221來判,大家又來抗議說法院輕判?到 時候又要修法修個沒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4.19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4.190 (09/03 09:08)

09/03 09:31, , 1F
可是死守現行的法令,似乎也不合理~
09/03 09:31, 1F

09/03 15:03, , 2F
罪刑法定啊 為了這樣破壞最重要的原則 才是真的不合理
09/03 15:03, 2F

09/04 00:39, , 3F
沒人要破壞原則,修法,就是要由立法來定出更合理的法律呀
09/04 00:39, 3F

09/04 00:44, , 4F
如果能像王澤鑑老師那樣,提出更好的學說進行探討
09/04 00:44, 4F

09/04 00:45, , 5F
說不定會成為未來刑法修正方向的參考~
09/04 00:45, 5F

09/04 00:47, , 6F
就像九十五年的刑法修正,只是目前似乎沒有新的看法誕生
09/04 00:47,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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