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引述《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ViyTVZ ]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時間: Thu Sep 2 06:09:29 2010
: 我不太懂一件事
: 為什麼修法是強調幼童沒有同意能力
: 而不是幼童沒有拒絕能力
: 不管怎樣 依法 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就是不行的
: 不管幼童同不同意都不可以的
: 那麼 有沒有同意能力又有什麼差別呢
: 難道若幼童有同意能力 就可以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嗎??
: 今天要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
: 最主要的原因
: 應該是幼童缺乏拒絕能力吧!
: 幼童缺乏對行為後果的認知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幼童缺乏反抗所需的能力與意志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 因此 我們才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阿
: 為什麼會變成跟幼童有同意能力與否有關呢??
: 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4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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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2 03:16 am
: 惡狼性侵幼童,是否違反幼童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的強制性交罪?司法院建議法務部
: 修正刑法規定,讓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使
: 幼童受到完善的保護。
: 最高法院下周二將召開刑事庭會議,研討相關的法律爭議。
: 最近有三歲、六歲女童遭人以手指、眼鏡架等異物性侵,有些法官認為,強制性交罪
: 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告是利用未滿十四歲幼童懵懂不解人事,
: 可以聽任擺布而性侵,只成立刑法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 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更沒有同意的能力,怎麼去
: 證明「違反其意願」?為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
: 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 司法院因此建議修正刑法,在強制性交罪增加一項規定,只要對一定年齡以下(如七
: 歲以下)的男女性交,都是違反其意願,以強制性交論處;至於年齡怎麼訂,可以參考兒
: 童心理學家的意見。
: 修法以前,最高法院也希望傾聽社會的聲音,召開刑事庭會議,看看能否經由解釋來
: 解決這些爭議。
我是很好奇這要怎麼修?
現行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不就是對於智慮不足的男女所為的特別保護嗎,讓與其性交的人一率成立
準強姦罪.
而刑法221則是以[強制]行為壓制被害人之意願而性交為其構成要件,222第一項第二款則
是以[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為加重構成要件,也是就是說
222>221=227=225
[強制性交]+[未滿十四歲]>[強制性交]=[與未滿十四歲性交]=[趁機性交]
好啦,現在問題來啦,你要把227加重,那221要不要加重?222要不加重?如果不加重,那會
不會變成221比227還輕?大家跑去犯221,法院用221來判,大家又來抗議說法院輕判?到
時候又要修法修個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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