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時間13年前 (2010/09/03 06: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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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221還要定227,這說明了「涉世未深不抗拒」和「違反意願不能抗拒」是兩回事 嘎?行為能力?同意能力?是在講哪一國刑法? 回到法益論,麻煩搞清楚自由法益是什麼,何種程度叫做不自由,再來跟我們說自 由法益類的犯罪構成要件 看看那種所謂的幼童沒有抗拒能力的論點在實例中會多麼有趣: 某甲看某幼稚園大班學童A背著高價名牌背包,於是向其索取,A不知背包價值,遂 給予之,某甲成立? 未得同意的取得財產,刑法上約略為竊盜、搶奪、強盜 照那票「無拒絕能力」論者的論調,強盜罪都能判下去 XDDDDDDDDDDDDDDDD 幼童A也是「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抗拒→[取得財產+不能抗拒]→強盜 我笑個不停怎麼辦 XDDDDDDDDDDDDDD 真是歡樂的創見 -- 『....那種雄辯的抱怨和呻吟,那種不幸的展示,是否從根本上來講, 是在追求傷害在場者的目的:在場者那時候所表達的同情,在一定程度 上對弱者與受苦難者是一種安慰,因為他們因此而認識到,儘管他們有 所有種種弱點,但至少還有一種力量:傷害的力量。不幸者懷著同情的 表達,使他意識到的那種優越感,獲得一種樂趣;他的自負增加了,在 使世界痛苦的問題上,他始終是足夠重要的。』 by 尼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29.72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4.25.229.72 (09/03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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