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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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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ViyTVZ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時間: Thu Sep 2 06:09:29 2010. 我不太懂一件事. 為什麼修法是強調幼童沒有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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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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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好奇這要怎麼修?. 現行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不就是對於智慮不足的男女所為的特別保護嗎,讓與其性交的人一率成立. 準強姦罪.. 而刑法221則是以[強制]行為壓制被害人之意願而性交為其構成要件,222第一項第二款則. 是以[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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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一下前面R大的推文. 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拒絕??. 可見得這方面的理論是不考慮非正常的大人跟小孩的,. 幼童也好,神經病人也好,甚至只要會眨眼張嘴的植物人也好,. 只要不是沒有意識的人,. 都具有同意與拒絕的能力,. 他要的就會表達要,. 不要的就會表達不要,. 因為同意與否,對於無行為能力者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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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 為什麼第225條可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卻不能適用身心未發育者。. 幼兒的情形基本上跟智障很像啊,都是不知道性行為什麼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53.125. 輕重可以用法益損害來決定啊. 特殊情形+暴力手段 一定 比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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