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 (純愛基本教義派♥)時間15年前 (2010/09/05 16:14), 編輯推噓-22(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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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時間: Sun Sep 5 01:16:27 2010 : : ※ 引述《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之銘言: : : 第 221 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27 條 :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有221還要定227,這說明了「涉世未深不抗拒」和「違反意願不能抗拒」是兩回事 : : 嘎?行為能力?同意能力?是在講哪一國刑法? : : 回到法益論,麻煩搞清楚自由法益是什麼,何種程度叫做不自由,再來跟我們說自 : : 由法益類的犯罪構成要件 : : 看看那種所謂的幼童沒有抗拒能力的論點在實例中會多麼有趣: : : 某甲看某幼稚園大班學童A背著高價名牌背包,於是向其索取,A不知背包價值,遂 : : 給予之,某甲成立? : : 未得同意的取得財產,刑法上約略為竊盜、搶奪、強盜 : : 照那票「無拒絕能力」論者的論調,強盜罪都能判下去 XDDDDDDDDDDDDDDDD : : 幼童A也是「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抗拒→[取得財產+不能抗拒]→強盜 : : 我笑個不停怎麼辦 XDDDDDDDDDDDDDD : : 真是歡樂的創見 : 照你的歡樂見解 : 拿走A 的名牌背包構成竊盜罪? : 幼稚園大班背名牌背包,殊難想像(一萬元的書包?)。 : 父母給他這個高價包,沒告訴他這背包很貴嗎? : : 我問你,你舉的例子構成何罪? : : 推 CrazyMarc:http://tinyurl.com/2bvappe 名牌小學生專用背包 09/05 03:14 : → CrazyMarc:還有,我同學可是到高中才知道他當年用的書包多貴 09/05 03:14 : → CrazyMarc:正常,那個有錢人家長會特別跟小鬼交代書包多貴 09/05 03:15 : → CrazyMarc:你若是問我的「真意」,當然是刑341,我真的不懂為什麼 09/05 03:16 : → CrazyMarc:老是有人非得拿民法上的「能力」來說刑法上的「同意」 09/05 03:17 : → CrazyMarc:這也就構成了前文上例中,會有「瑕疵的交付意思」=「不 09/05 03:18 : → CrazyMarc:同意交付」這種在刑法領域莫名其妙的東西,自由法益的保 09/05 03:19 : → CrazyMarc:護,本質上即是對意志的保護,也因此自我意志的違反與否 09/05 03:21 : → CrazyMarc:是論自由法益侵害的重中之重,至於被害人作意志決定的判 09/05 03:22 : → CrazyMarc:斷基礎,也就是認知上有問題,是在另一個層面,不會因為 09/05 03:23 : → CrazyMarc:認識的不足,影響意願違反的有無,所以對被害人認識不足 09/05 03:24 : → CrazyMarc:下,是用另外一個架構(詐欺類型)來予以保護,或是像刑 09/05 03:25 : → CrazyMarc:227這樣,直接不管你的認知、意願,反正年齡不到就是成 09/05 03:26 : → CrazyMarc:立,我就不懂,為什麼被害人認識不足就能直接推到自由意 09/05 03:28 : → CrazyMarc:志遭到壓迫 09/05 03:28 你提的這種非常例外的適用341的案例,不是普遍的情況, 也不能拿來否定你原先否定的對象。 為何民法的行為能力不等與刑法的同意能力? 老一輩的學者沒說清楚,現在的學者說這是公私法有別。 但這只是德國派見解。 以你的個人經驗為例,你對萬事萬物的認知,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價值觀,這種判斷是非對錯的觀念。 不會因為公私法而有別。 你跟別人簽約的合意,與刑法的同意都是在承認一件事實或與別人的意思(或犯意) 產生交流。這是法學基礎的哲學中所談到的根本觀念。 民法的詐欺與刑法的詐欺是相同的事實,民法的脅迫與刑法的脅迫也是相同的事實。 所以德國派那種死板的假設性見解,除非有很強烈的國家政策為基礎, 不能只以公私法有別這種理由,將人的Free Will切割成兩種不同的東西。 你說的沒錯,227 完全不承認被害人有獨立自主認知及意願。 民國八十八年的妨害性自主罪的修法時,幼保團體要求調整227 的法定刑上限, 希望能讓準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相等於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或是將222第一項第二款 排除適用前條之「違反其意願」。 但我怕法院適用修正後的新法,仍會以過去的觀念來審查222,要求原告舉證與被害人 有關的客觀行為及主觀要件,所以跟幼保團體提議把227 的法定刑改成無期徒刑,累 犯者不得假釋。 至於兩小無猜的例外情況,則由227-1 來平衡執行幼保政策的後果。 因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政策是高於國家其他政策,甚至高於被告的人權保護政策。 兒童與少年是國家的棟樑,本應受到特別的保護。 XXXX -- ▁__ ◢▊ ▆▄ _ /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9.75 ※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75 (09/0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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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傾向草案 似乎會把7歲以下兒童 與之性交就是222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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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會是以和平手段區別 造成人民"小女孩怎可能會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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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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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是對的,反正總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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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CHC 來自: 118.167.179.75 (09/0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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