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 (天叢雲)時間13年前 (2010/09/05 18:00), 編輯推噓8(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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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民法的行為能力不等與刑法的同意能力? : 老一輩的學者沒說清楚,現在的學者說這是公私法有別。 : 但這只是德國派見解。 : 以你的個人經驗為例,你對萬事萬物的認知, :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價值觀,這種判斷是非對錯的觀念。 : 不會因為公私法而有別。 : 你跟別人簽約的合意,與刑法的同意都是在承認一件事實或與別人的意思(或犯意) : 產生交流。這是法學基礎的哲學中所談到的根本觀念。 : 民法的詐欺與刑法的詐欺是相同的事實,民法的脅迫與刑法的脅迫也是相同的事實。 : 所以德國派那種死板的假設性見解,除非有很強烈的國家政策為基礎, : 不能只以公私法有別這種理由,將人的Free Will切割成兩種不同的東西。 行為能力不等於刑法的同意能力哪是什麼德國派見解= = 你把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和用來處理的問題回想一遍就知道了 行為能力原則上是以一個人有無進行經濟交易的能力來認定 甚至同樣在民法領域都不會直接把它等同身分行為能力 這點看區分身分行為和身份財產行為就知道了 而所謂的刑法的同意能力 正確來說是處分值得以法律保護之生活利益(法益)的能力 對此 認定之標準在於處分人是否有能力理解法益內容 此處之法益並不止財產法益,而民法僅關注財產 六歲兒童不能為財產交易,為無行為能力 但就人死不能復生(生命法益內容)來說 心理學上最快約五歲就能理解 這時若否定對六歲兒童加工自殺之可能 難道不是一種否定、漠視六歲兒童自由意志的做法嗎?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2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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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懶得再浮上來了,你今年如何?我在考場有遇到憲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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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8:02, , 2F
今年的題目對我雖然相當地突襲,但是題目的態樣倒是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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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8:03, , 3F
有趣,像是民訴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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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8:25, , 4F
我喪失了8/14到8/29這16天的記憶,你說什麼我不知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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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8:25, , 5F
我猜應該要10月中才會恢復吧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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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8:38, , 6F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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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19:33, , 7F
r大的幽默 有笑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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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1:49, , 8F
若以心理學道德發展論來看,六歲兒童的自由意志並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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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1:50, , 9F
以Piaget的觀點來看,4至7歲為他律期,為權威服從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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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1:52, , 10F
在道德現實主義之下,六歲的兒童反而容易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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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2:31, , 11F
其實行為能力制度用年齡的形式區分是一種交易經濟上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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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2:32, , 12F
不然其判準若採實質認定,即會有如187,或是身分行為一般,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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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交易相對人必定惴惴不安,惶惶不可終日,每遇交易必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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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知對方之狀態,否則隨時可能因交易之瑕疵受不測之危險,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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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害及交易安全,才會有最後的形式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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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處於日常生活例外(變態)的不法行為,以及當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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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重於交易安全保護的身分行為,才會"回歸"到其應然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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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固然也毋庸去顧慮交易安全,但是透過客觀上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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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影響犯罪的行為情況,從而這在評價主觀的構成要件故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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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會產生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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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設一例某甲女患有特定官能症,其於緊張時會說反話,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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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就反得越徹底,惟此症狀極其私密,周邊人無一得知;平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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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好之男友某乙亦同;一日甲乙相偕出遊,花前月下,氣氛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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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情不自禁,牽起某甲纖纖小手;某甲一時心裡小鹿亂撞,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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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交雜,但因家教甚為保守,不欲有更進一步行為,無奈症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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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竟大膽抓乙之手探入(謎),並(謎),某乙血氣方剛,哪堪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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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逗,得此鼓勵,更進而上下其手,某甲心裡百般不願,但情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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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由說出"不要停,不要停,我要,我要~~~~",羞澀,興奮,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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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懼,諸般感受衝擊之下,某甲便在如此(驚恐並快樂著)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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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與某乙完事,試問某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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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05, , 31F
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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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敘述PD的fu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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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六歲女童跟加害人的關係一樣是男女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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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35, , 34F
我看林山田的刑法各論上面寫 違反意願方法是採客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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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接著在主觀不法要件部分(pp.228),就寫到了"行為足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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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被害人的意願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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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3, , 37F
其為性交行為的主觀心態..."並且"若誤以為被害人對其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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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反應,只是虛張聲勢,矯揉造作而已,則這種構成要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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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可能排除強制性交故意".雖然這個事件從新聞入手很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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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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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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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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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女童,或是你例子裡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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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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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類型應該是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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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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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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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18, , 77F
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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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18, , 78F
221有"違反其意願",這裡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非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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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19, , 79F
的承諾,是構成要件層次就直接遮斷,不需要檢討到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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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20, , 80F
當然,這是一般情況下確有同意的情況,具體的6歲女童不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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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20, , 81F
所以我覺得在目的上,先確定保護的法益是加害人或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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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21, , 82F
算了,睏了~也不回覆了~你繼續練打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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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24, , 83F
我是陪人練打字啊,真要練打字其他軟體比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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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42, , 84F
E大上面舉的例子,我個人以為就自然意義與社會意義,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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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尚難達到強制,要論的話客觀上落在225,但是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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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45, , 86F
上乙又沒有對甲的狀態的認知,並無利用甲生理缺陷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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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46, , 87F
那就無罪吧 (搔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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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稍稍擴張一點97 5th那個決議客觀221也有進去的機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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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48, , 89F
可是在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會被打槍,除非要用更傳統的"違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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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49, , 90F
客觀,責任是主觀"的理論,但也最多是到責任層次再被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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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2, , 91F
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完全不討論行為人主觀的認識,就會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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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2, , 92F
刑法12~14對行為人主觀非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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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3, , 93F
這時候就要趕快把甘添貴的說法搬出來罵實務了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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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6, , 94F
是寫在他的各論上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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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8, , 95F
是在「刑事思潮之奔騰」P322,不過我是看參考書裡面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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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8, , 96F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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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0:59, , 97F
他的見解是:其他方法仍應具備類似強制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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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1, , 98F
否則趁勢、利用權勢、詐術的適用空間會被大幅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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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2, , 99F
其實這句話可以從決議採的修正內容強加解釋出來,也就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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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4, , 100F
用決議將乙說修正加入的小小一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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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6, , 101F
來當操作的空間,像前面98台上3927顯然就不是那麼寬認到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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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6, , 102F
決議文乍看之下那麼包山包海,應該可以做到把決議"放在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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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7, , 103F
面尊重"的程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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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01:08, , 104F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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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12, , 105F
乙之行為,無罪。
09/06 23:12, 105F

09/06 23:14, , 106F
我是覺得幼童應該不能用225,所以才建議你修改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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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39, , 107F
幼童可以同時是身心障礙,可以因為藥物心神喪失,可以因為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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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0, , 108F
睡不知反抗,文義上除非將227解作特別規定,不然這兩條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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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40, , 109F
踩到並非沒有可能啊.
09/06 23:40, 109F
文章代碼(AID): #1CWseaf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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