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 引述《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之銘言:
先回一下前面R大的推文
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拒絕??
可見得這方面的理論是不考慮非正常的大人跟小孩的,
幼童也好,神經病人也好,甚至只要會眨眼張嘴的植物人也好,
只要不是沒有意識的人,
都具有同意與拒絕的能力,
他要的就會表達要,
不要的就會表達不要,
因為同意與否,對於無行為能力者沒有法律上的價值,
所以回到你的說法,
沒有拒絕能力等於不能拒絕,
如果法律釋義學上是這麼說的話,
對於無行為能力者跟限制行為能力者而言,
這樣的解釋其實並不洽當,
因為問題不在要或不要,
而是他沒有能力判斷事物的合宜與否,
甚至遭到強制行為時,也沒有拒絕的能力。
所以才需要社會訂定如227條等法律去進行保護,
直接將行為本身視為非法,
也等於代替這些人直接進行拒絕,也等於保障其拒絕之能力。
而不去過問其是否同意,
所以缺乏拒絕能力應該是指
對於事物缺乏正確判斷其是否為錯誤的能力,以致無法正確行使拒絕之能力。
包含趁機性交罪也是一樣的道理
而不是不能拒絕。
: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有221還要定227,這說明了「涉世未深不抗拒」和「違反意願不能抗拒」是兩回事
: 嘎?行為能力?同意能力?是在講哪一國刑法?
: 回到法益論,麻煩搞清楚自由法益是什麼,何種程度叫做不自由,再來跟我們說自
: 由法益類的犯罪構成要件
: 看看那種所謂的幼童沒有抗拒能力的論點在實例中會多麼有趣:
: 某甲看某幼稚園大班學童A背著高價名牌背包,於是向其索取,A不知背包價值,遂
: 給予之,某甲成立?
: 未得同意的取得財產,刑法上約略為竊盜、搶奪、強盜
: 照那票「無拒絕能力」論者的論調,強盜罪都能判下去 XDDDDDDDDDDDDDDDD
: 幼童A也是「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抗拒→[取得財產+不能抗拒]→強盜
: 我笑個不停怎麼辦 XDDDDDDDDDDDDDD
: 真是歡樂的創見
我記得無行為能力者之贈與行為無效耶,
是要怎麼判強盜啊!
--
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
09/03 11:25, , 1F
09/03 11:25, 1F
→
09/03 11:29, , 2F
09/03 11:29, 2F
→
09/03 11:30, , 3F
09/03 11:30, 3F
→
09/03 11:30, , 4F
09/03 11:30, 4F
→
09/03 11:34, , 5F
09/03 11:34, 5F
推
09/03 15:05, , 6F
09/03 15:05, 6F
推
09/03 23:18, , 7F
09/03 23:18,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