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看板LAW作者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時間13年前 (2010/09/03 10:2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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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之銘言: 先回一下前面R大的推文 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拒絕?? 可見得這方面的理論是不考慮非正常的大人跟小孩的, 幼童也好,神經病人也好,甚至只要會眨眼張嘴的植物人也好, 只要不是沒有意識的人, 都具有同意與拒絕的能力, 他要的就會表達要, 不要的就會表達不要, 因為同意與否,對於無行為能力者沒有法律上的價值, 所以回到你的說法, 沒有拒絕能力等於不能拒絕, 如果法律釋義學上是這麼說的話, 對於無行為能力者跟限制行為能力者而言, 這樣的解釋其實並不洽當, 因為問題不在要或不要, 而是他沒有能力判斷事物的合宜與否, 甚至遭到強制行為時,也沒有拒絕的能力。 所以才需要社會訂定如227條等法律去進行保護, 直接將行為本身視為非法, 也等於代替這些人直接進行拒絕,也等於保障其拒絕之能力。 而不去過問其是否同意, 所以缺乏拒絕能力應該是指 對於事物缺乏正確判斷其是否為錯誤的能力,以致無法正確行使拒絕之能力。 包含趁機性交罪也是一樣的道理 而不是不能拒絕。 :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有221還要定227,這說明了「涉世未深不抗拒」和「違反意願不能抗拒」是兩回事 : 嘎?行為能力?同意能力?是在講哪一國刑法? : 回到法益論,麻煩搞清楚自由法益是什麼,何種程度叫做不自由,再來跟我們說自 : 由法益類的犯罪構成要件 : 看看那種所謂的幼童沒有抗拒能力的論點在實例中會多麼有趣: : 某甲看某幼稚園大班學童A背著高價名牌背包,於是向其索取,A不知背包價值,遂 : 給予之,某甲成立? : 未得同意的取得財產,刑法上約略為竊盜、搶奪、強盜 : 照那票「無拒絕能力」論者的論調,強盜罪都能判下去 XDDDDDDDDDDDDDDDD : 幼童A也是「沒有拒絕能力」→不能抗拒→[取得財產+不能抗拒]→強盜 : 我笑個不停怎麼辦 XDDDDDDDDDDDDDD : 真是歡樂的創見 我記得無行為能力者之贈與行為無效耶, 是要怎麼判強盜啊! -- 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09/03 11:25, , 1F
A不知價值並有交付行為,應該是341吧..
09/03 11:25, 1F

09/03 11:29, , 2F
「幼童缺乏對行為後果的認知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09/03 11:29, 2F

09/03 11:30, , 3F
以上是你上一篇主張的,在221沒有拒絕能力達到不能抗拒
09/03 11:30, 3F

09/03 11:30, , 4F
在財產犯罪忽然就只是無效贈與行為?
09/03 11:30, 4F

09/03 11:34, , 5F
創造名詞和概念,自以為解決了問題,造成體系解釋的衝突
09/03 11:34, 5F

09/03 15:05, , 6F
你把民法和刑法的概念混在一起用會很危險
09/03 15:05, 6F

09/03 23:18, , 7F
樓上太強人所難了
09/03 23:1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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