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CECA簽後再審?王金平:怎監督

看板KMT作者 (Dark Blue)時間15年前 (2009/02/26 23:10), 編輯推噓22(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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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釋字585號的關鍵字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 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簡單說,行政院願意主動與立法院磋商,分享政策形成,以達成兩院和諧,如此 固應鼓勵,然而立法院主動要求參與政策形成過程,這是把憲法當擺設就是了? 再看看「大法官」怎麼說的(同號解釋) 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 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在憲政權力中,固然沒有完全不可分享的權力,不過大法官會議明示了, 分享權力有其界線,以避免責任政治被架空,締約形成,固然行政院可不 排除立法院之參與,但是立法院無權要求參與內容之形成,因為這是行政 權中,外交權的核心領域。 當初585號出來搧立院一巴掌的時候,那些叫好的人怎麼今天反過來支持 立法院擴權? 這件事會挺王金平這句話的的人,不是麻瓜(不懂法)就是立場反覆… ※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 推 roxinnccu:我不知道耶,您可以舉個例子來嗎? 61.217.111.168 02/26 17:16 : : → roxinnccu:我知道美國國會否決過國聯的條約,但我 61.217.111.168 02/26 17:17 : : → roxinnccu:不知道他們的外交委員會有沒有事前跟國 61.217.111.168 02/26 17:17 : : → roxinnccu:務院talk talk~我是說制度上的talk 61.217.111.168 02/26 17:18 : : → roxinnccu:p.s,不管應不應送立院都是『簽署後..』 61.217.111.168 02/26 17:20 : : → roxinnccu:簽署前的話,是海基會跟陸委會的互動 61.217.111.168 02/26 17:21 : : → roxinnccu:這等於有兩關了,沒準第一關就被行政院 61.217.111.168 02/26 17:21 : : → roxinnccu:院會轟殺了,馬英九也是要選舉的~ 61.217.111.168 02/26 17:21 : : 推 manfale:簽署前,根本就不該有國會置喙的餘地 202.39.226.12 02/26 17:26 : : → roxinnccu:目前法律上如此,台面下透過政黨管不著 61.217.111.168 02/26 17:32 : : 推 CrazyMarc:搞不清締約權和議決權的歸屬? 123.193.32.84 02/26 17:39 : : → roxinnccu:王金平身為立法院長都搞不懂.. 61.217.111.168 02/26 17:39 : : → CrazyMarc:有時候真的會對麻瓜們感到無奈…… 123.193.32.84 02/26 17:40 : : → roxinnccu:你應該對立法院那些pro的更無奈~~ 61.217.111.168 02/26 17:41 : : → CrazyMarc:中憲也沒幾條,頂多看看釋字就能解決… 123.193.32.84 02/26 17:41 : : → CrazyMarc:立院啊,早就是利益分贓院…… 123.193.32.84 02/26 17:42 : : → CrazyMarc:高中課程應該加上法學概論,去麻瓜運動 123.193.32.84 02/26 17:43 : : 推 chiachenyu:今天泛藍多數,簽署前審議為何不妥? 192.203.57.28 02/26 18:04 : : → chiachenyu:今天如果立場互調,泛綠執政大家也一樣 192.203.57.28 02/26 18:06 : : → chiachenyu:類似的法案不通過立院審議,直接簽嗎? 192.203.57.28 02/26 18:06 : : → roxinnccu:法律規定如此,你要怎樣? 61.217.111.168 02/26 18:07 : : 推 manfale:法律原則就是法律原則,哪有何妨就可破壞? 202.39.226.12 02/26 18:08 : : 推 roxinnccu:當然如果是泛綠執政的話,肯定會大叫 61.217.111.168 02/26 18:09 : : → larusa:我晚點再來回吧 不過還是奉勸某樓找一下資 122.117.239.144 02/26 18:10 : : → roxinnccu:國會扯後腿啦~ 61.217.111.168 02/26 18:10 : : → larusa:料 因為我找好了 122.117.239.144 02/26 18:10 : : → manfale:過去八年無視法律,讓某些人有成習慣了? 202.39.226.12 02/26 18:10 : : 推 roxinnccu:l大你這樣講我心癢癢耶~先回再吃飯啦 61.217.111.168 02/26 18:12 : : → manfale:科科 我也想看你的資料 202.39.226.12 02/26 18:14 : : 推 chiachenyu:我只想討論對或錯,不希望綠錯藍可跟 192.203.57.28 02/26 19:03 : : → chiachenyu:監督執政黨不代表我就認可過去做錯的 192.203.57.28 02/26 19:04 : : 推 chiachenyu:那總統給大老闆當算了...話題無限回圈 114.43.160.111 02/26 20:26 : 我回來了 : 我來分享一下我找到的資料吧 : 一位台大法律研究所二年級學生於當時完成的期末報告 : 題目剛好跟本次討論主題很契合 : 締結國際協議的國會監督模式-以釋字329號與租稅協定為核心 : Part 1 http://tinyurl.com/cjs5l7 : Part 2 http://tinyurl.com/cp8t99 : Part 3 http://tinyurl.com/cchhq8 : 在二、2.ii. 我國憲法相關基礎的討論此節之中 : 把我們討論的情況大致上都做了討論 : 結論是條約之提出係專屬於行政權的 : 所以立法院如果在合約締結的過程就可以對內容文字進行增減等意見參與是不妥的 : 但是在part 2 報告第十六頁中間兩段也提到了立法權在締約過程的參與 : 我不知道我要表達的跟王金平要表達的一不一樣啦 : 不過我確定是跟我找到的報告所提到的方式是一樣的 : 至於某幾樓的言論 我實在不知道該回些什麼 : 嗆很大 嗆不用錢是吧 那就這樣吧 : 以上 -- 「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02/26 23:14, , 1F
只能說有爭議的政策送審,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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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22, , 2F
"有爭議"定義:想插手的案件就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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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45, , 3F
都輿論在討論了,怎樣才算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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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47, , 4F
科科,那巧克力事件算不算有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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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48, , 5F
有些人選輸了還以為自己代表多數民意大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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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51, , 6F
妳格調一定要這麼低,把CECA跟那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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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3:54, , 7F
如果妳瞧不起某些事情,那妳就不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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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0:07, , 8F
某人的邏輯:有討論=有爭議,但是若不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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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事件是政策嗎? 這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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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政策就不能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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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有爭議的政策送審,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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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夠透明情形下,我也不反對簽C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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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巧克力事件,我連閒聊都懶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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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啥叫有爭議?只要有人出來鬧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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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都是在理性討論,這東西不值得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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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至少做做民調,這東西需不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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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討論? 成天在那裡叫賣台,看不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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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是國民黨也想監督 妳幹嘛要為反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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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也想監督? 算了吧,老王根本不是想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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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一句,不能公投至少透過立院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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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抱怨阿扁蠻橫,就不該縱容馬英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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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蠻橫是因為他無視法律,現在照法律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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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蠻橫? 你對蠻橫的定義是浮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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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乎人民感受不算蠻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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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啥叫人民感受?只要出來鬧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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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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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0:40, , 27F
我不懂 哪裡有不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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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不是行政跟對岸中共講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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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討論這麼多,妳偏要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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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後還要送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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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中共講好 那講些什麼誰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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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0:42, , 32F
在我眼裡,現在dpp就是胡鬧,很多人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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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0:42, , 33F
現在關鍵是先簽了再說 審是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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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眼裡,馬政府亂搞,很多人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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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審並沒有問題啊,全世界都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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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審了沒過 簽的約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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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要是認為馬在亂搞,可以提罷免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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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意見是否是台灣人的意見 (大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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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了沒過,妳跟對岸簽了能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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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fale妳真的是很極端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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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要是沒有經過國會批准,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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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基本的國際法觀念,不要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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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沒過是立法婊行政 爛攤子是行政權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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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買車簽完約後,在說我家投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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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所以一般行政部門簽了不會讓他沒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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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是行政的爛灘 但約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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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私法行為跟公法行為論,是完全沒法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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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先去回答要不要吃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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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約會有效勒,公法私法都搞不清楚,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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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簽了約 被立法部門否決 那個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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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牽涉到國際法 這邊有國際法專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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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專家講的話,被你放大絕給否認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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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國際法保障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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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也太好笑了 整篇只有妳自己放大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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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無效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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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自始無效,不知道兩位到底在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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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1:12, , 57F
無效的部分對國際法不熟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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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Marc:轉錄至看板 a-diane 02/27 12:59
文章代碼(AID): #19fh39PZ (K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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