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CECA簽後再審?王金平:怎監督
※ 引述《manfale (自由時報證明本人是深綠)》之銘言:
: ※ 引述《hayabusa (責任)》之銘言:
: : 就是搞不懂,有些官員就是喜歡擔大責任。
: : 但是偏偏能力不到那兒。
: : 連黨內同志想幫忙你,還避之唯恐不及。
: 奇怪了 締結條約是先定後審這檔事 難道不是常識嗎?
: 全世界哪個國家的國會不是事後追認批准或是保留條款的?
: 別的不說
: 當年入WTO談判 跟哪個國家是先審後定的 想就教這位朋友
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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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馬英九在訪問中公開講,本次CECA要適用的法條
裡面有跟這串爭議有關的關鍵詞還出現兩次
各位看官不知發現否XD
老實說,立法院長跟立委沒把自己立的法律搞清楚真的是一件很搞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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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17.111.168 (02/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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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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