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CECA簽後再審?王金平:怎監督

看板KMT作者 (最愛小熊寶貝)時間15年前 (2009/02/26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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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roxinnccu:我不知道耶,您可以舉個例子來嗎? 61.217.111.168 02/26 17:16 : → roxinnccu:我知道美國國會否決過國聯的條約,但我 61.217.111.168 02/26 17:17 : → roxinnccu:不知道他們的外交委員會有沒有事前跟國 61.217.111.168 02/26 17:17 : → roxinnccu:務院talk talk~我是說制度上的talk 61.217.111.168 02/26 17:18 : → roxinnccu:p.s,不管應不應送立院都是『簽署後..』 61.217.111.168 02/26 17:20 : → roxinnccu:簽署前的話,是海基會跟陸委會的互動 61.217.111.168 02/26 17:21 : → roxinnccu:這等於有兩關了,沒準第一關就被行政院 61.217.111.168 02/26 17:21 : → roxinnccu:院會轟殺了,馬英九也是要選舉的~ 61.217.111.168 02/26 17:21 : 推 manfale:簽署前,根本就不該有國會置喙的餘地 202.39.226.12 02/26 17:26 : → roxinnccu:目前法律上如此,台面下透過政黨管不著 61.217.111.168 02/26 17:32 : 推 CrazyMarc:搞不清締約權和議決權的歸屬? 123.193.32.84 02/26 17:39 : → roxinnccu:王金平身為立法院長都搞不懂.. 61.217.111.168 02/26 17:39 : → CrazyMarc:有時候真的會對麻瓜們感到無奈…… 123.193.32.84 02/26 17:40 : → roxinnccu:你應該對立法院那些pro的更無奈~~ 61.217.111.168 02/26 17:41 : → CrazyMarc:中憲也沒幾條,頂多看看釋字就能解決… 123.193.32.84 02/26 17:41 : → CrazyMarc:立院啊,早就是利益分贓院…… 123.193.32.84 02/26 17:42 : → CrazyMarc:高中課程應該加上法學概論,去麻瓜運動 123.193.32.84 02/26 17:43 : 推 chiachenyu:今天泛藍多數,簽署前審議為何不妥? 192.203.57.28 02/26 18:04 : → chiachenyu:今天如果立場互調,泛綠執政大家也一樣 192.203.57.28 02/26 18:06 : → chiachenyu:類似的法案不通過立院審議,直接簽嗎? 192.203.57.28 02/26 18:06 : → roxinnccu:法律規定如此,你要怎樣? 61.217.111.168 02/26 18:07 : 推 manfale:法律原則就是法律原則,哪有何妨就可破壞? 202.39.226.12 02/26 18:08 : 推 roxinnccu:當然如果是泛綠執政的話,肯定會大叫 61.217.111.168 02/26 18:09 : → larusa:我晚點再來回吧 不過還是奉勸某樓找一下資 122.117.239.144 02/26 18:10 : → roxinnccu:國會扯後腿啦~ 61.217.111.168 02/26 18:10 : → larusa:料 因為我找好了 122.117.239.144 02/26 18:10 : → manfale:過去八年無視法律,讓某些人有成習慣了? 202.39.226.12 02/26 18:10 : 推 roxinnccu:l大你這樣講我心癢癢耶~先回再吃飯啦 61.217.111.168 02/26 18:12 : → manfale:科科 我也想看你的資料 202.39.226.12 02/26 18:14 : 推 chiachenyu:我只想討論對或錯,不希望綠錯藍可跟 192.203.57.28 02/26 19:03 : → chiachenyu:監督執政黨不代表我就認可過去做錯的 192.203.57.28 02/26 19:04 : 推 chiachenyu:那總統給大老闆當算了...話題無限回圈 114.43.160.111 02/26 20:26 我回來了 我來分享一下我找到的資料吧 一位台大法律研究所二年級學生於當時完成的期末報告 題目剛好跟本次討論主題很契合 締結國際協議的國會監督模式-以釋字329號與租稅協定為核心 Part 1 http://tinyurl.com/cjs5l7 Part 2 http://tinyurl.com/cp8t99 Part 3 http://tinyurl.com/cchhq8二、2.ii. 我國憲法相關基礎的討論此節之中 把我們討論的情況大致上都做了討論 結論是條約之提出係專屬於行政權的 所以立法院如果在合約締結的過程就可以對內容文字進行增減等意見參與是不妥的 但是在part 2 報告第十六頁中間兩段也提到了立法權在締約過程的參與 我不知道我要表達的跟王金平要表達的一不一樣啦 不過我確定是跟我找到的報告所提到的方式是一樣的 至於某幾樓的言論 我實在不知道該回些什麼 嗆很大 嗆不用錢是吧 那就這樣吧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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