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看板KMT作者 (我本將心照明月)時間15年前 (2008/12/10 17:04),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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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 不好意思 我已經在前面的討論串中 已經把董事長給貼出來了 要看討論串 : : 再來 我後面也已經貼出公共電視法中 要求公共電視節目應該遵守的原則 : 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主管機關管理監督 是非常合乎情理的事情 : 科 我就知道你會舉這條 : 不過可惜 表到自己了 == 第 11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 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台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 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 我也知道你想要舉這條。 請問,你有辦法證明公共電視現在的節目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五項嗎? 並且,節目製播如果違反公視規定,那也應該是事後的追懲,而不是事前的審查。 該附帶決議是事前審查,這點我絕對不同意。 == 第 36 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 之機會。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 康之節目。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 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同樣的,你能夠論證公共電視目前的節目沒有達到第36條第三項嗎? 請不要說你認為沒有達到,請提出確實的論述證明公共電視沒有達到上述要求。 : 國民黨背書馬英九可不代表國民黨的黨員也必須為馬英九背書 : 釋字已經多次解釋 立法權與行政權不能夠相互干涉侵害 : 因為這有違責任政治的基本理念 : 完全負責是為自己執政下所為的施政完全負責 可不是為國會光怪陸離的現象負責 : 除非你把行政立法混為一談 否則不應該有這麼離譜的論述 這個部分我跟你的看法完全不同。 我想大概沒啥好討論的,繼續下去只會變成雙方都在跳針而已。 ※ 編輯: Zeel 來自: 140.109.152.147 (12/10 17:06)

12/10 18:35, , 1F
你前引第3條就說明由哪個單位認定了:)
12/10 18:35, 1F

12/10 18:36, , 2F
這種事100%毫無疑問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12/10 18:36, 2F

12/10 18:36, , 3F
只能說現在立委大頭症很嚴重,什麼都想管.
12/10 18:3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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