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姑且不論審查機制本身的合理性,
公視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審查權限
不是一個"附帶決議"可以賦予的
請自行參照
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歷來大法官解釋(ex:313/360/367/390/394)
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 ※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在擔心什麼。
: : 任何形式的事前審查都會讓言論淪為單一化的風險性存在。
: : 公共電視的存在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採用事前審核
: : 的方法,到最後就是變成主管機關認為不行的東西就是不能播出。
: :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公共電視是為公眾服務,還是為主管機關服務?
: : 第11條開宗明義就是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後列五
: : 項只是節目製播時的準則,不應該成為事前審查的標準。
: : 主管機關要審核公視製播的節目有沒有合乎標準,應該採行的是年度報告,從節目內
: : 容和播放比例上來判斷,而不是從事前的預算審核著手。
: : 我重複一次,事前的審核到最後就是讓節目製播只能符合主管機關的標準,進而造成
: : 公視淪為主管機關控制下的媒體,而喪失其獨立自主的特性。
: : 事前介入審查,而不採用事後檢討改進的方式,在我看來這就是言論控制的一種,我
: : 完全不能接受此種方式。
: : 即便如你所說,公視在接受介入後可以採用司法途徑來主張此為不當介入,但是介入
: : 時便已然造成獨立性上的損傷,事後的彌補是完全無濟於事的。
: : 可以事前防範的事情,為什麼非要等到造成傷害後再來彌補?
: : 誠所謂,如知其非義,斯速已矣,何待來年?
: 簡單來說 事前審核的目的 就是要讓公視成為 「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
: 不然 照現在的公視風格 公視服務的是比被選出政府 更小眾的特定政黨
: 您的邏輯就完全被否決了
: 第11條後面五款 可是用"並" 連結的
: 從立法技術來看 所謂的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乃是和後面所列五款處於同一層次
: 簡單來說 就是公視成立的主要目標
: 今天 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來審核公視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達到成立目標
: 如果沒有 就應該要求公視改正
: 請注意 公視拿的是政府預算 有受主管機關監督來達到遵守組織法規定的義務
: 公視經費來源受政府機關節制 經營者受政府機關遴選 本來就是被主管機關控制的媒體
: 有特定目的 沒有什麼言論自由不自由的
對不起請你拿公視法對於經費使用來看,而不是僅僅"經費來自政府".....
: 這就跟政府紓困廠商一樣 拿了錢然後過河拆橋說自己有經營自由 不履行政府約定
: 拿錢時和政府的約定都是被逼的? 有這種事情嘛?
: 電視台要主張挺特定政黨的自由 我沒意見 那請不要用納稅人的錢
: 你用自己的錢 愛挺誰就去挺誰 言論自由嘛
: 最後 既然您認為事後的司法補救 是完全無濟於事
: 那麼為什麼您在 Wed Dec 10 14:48:19 2008 的發言 卻又呈現完全矛盾的觀點
: 認為 "節目錯了,可以要求更正;節目毀謗他人,可以走司法途徑" 是有濟於事?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