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看板KMT作者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時間15年前 (2008/12/11 15: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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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 : 不需要我舉證 只要主管機關認為有 就可以自行處理 : : 行政和司法的最大差異就是一個是事前 一個是事後 : : 如果公視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置 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在擔心什麼。 : 任何形式的事前審查都會讓言論淪為單一化的風險性存在。 : 公共電視的存在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採用事前審核 : 的方法,到最後就是變成主管機關認為不行的東西就是不能播出。 :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公共電視是為公眾服務,還是為主管機關服務? : 第11條開宗明義就是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後列五 : 項只是節目製播時的準則,不應該成為事前審查的標準。 : 主管機關要審核公視製播的節目有沒有合乎標準,應該採行的是年度報告,從節目內 : 容和播放比例上來判斷,而不是從事前的預算審核著手。 : 我重複一次,事前的審核到最後就是讓節目製播只能符合主管機關的標準,進而造成 : 公視淪為主管機關控制下的媒體,而喪失其獨立自主的特性。 : 事前介入審查,而不採用事後檢討改進的方式,在我看來這就是言論控制的一種,我 : 完全不能接受此種方式。 : 即便如你所說,公視在接受介入後可以採用司法途徑來主張此為不當介入,但是介入 : 時便已然造成獨立性上的損傷,事後的彌補是完全無濟於事的。 : 可以事前防範的事情,為什麼非要等到造成傷害後再來彌補? : 誠所謂,如知其非義,斯速已矣,何待來年? 簡單來說 事前審核的目的 就是要讓公視成為 「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 不然 照現在的公視風格 公視服務的是比被選出政府 更小眾的特定政黨 您的邏輯就完全被否決了 第11條後面五款 可是用"並" 連結的 從立法技術來看 所謂的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乃是和後面所列五款處於同一層次 簡單來說 就是公視成立的主要目標 今天 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來審核公視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達到成立目標 如果沒有 就應該要求公視改正 請注意 公視拿的是政府預算 有受主管機關監督來達到遵守組織法規定的義務 公視經費來源受政府機關節制 經營者受政府機關遴選 本來就是被主管機關控制的媒體 有特定目的 沒有什麼言論自由不自由的 這就跟政府紓困廠商一樣 拿了錢然後過河拆橋說自己有經營自由 不履行政府約定 拿錢時和政府的約定都是被逼的? 有這種事情嘛? 電視台要主張挺特定政黨的自由 我沒意見 那請不要用納稅人的錢 你用自己的錢 愛挺誰就去挺誰 言論自由嘛 最後 既然您認為事後的司法補救 是完全無濟於事 那麼為什麼您在 Wed Dec 10 14:48:19 2008 的發言 卻又呈現完全矛盾的觀點 認為 "節目錯了,可以要求更正;節目毀謗他人,可以走司法途徑" 是有濟於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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