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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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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說過了 主管機關認為有 就可以做出適當處置. 公視要是有意見 請走司法途徑去解決 現在台灣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很完整的. 另外 行政權的最大優勢就是事前預防 而不是事後補救. 事後補救與處罰是司法機關的範疇. 你反對事前審核的行為 根本就是反對行政權的存在. 問題就在: 公視之所以存在 是因為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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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2條可以檢查公視"財產狀況",跟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規定. 如果這樣子就叫做可以審查節目製播...... 科科. 那你是說"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的電視節目也應該由主管機關審核囉?. 另外商業電視台也是法人啊,民法法人規定這麼威,是不是主管機關都可以. 根據你舉的這些法條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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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保留原則還有一小段距離要努力,. 雖然我很不爽立院-.-". 關於主管機關部份,公視法第2條第II項,.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民法第32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 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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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視設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公共電視法第1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 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 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事前審核這種具有單一標準性的措施,是要怎樣才能達到多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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