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 簡單來說 事前審核的目的 就是要讓公視成為 「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
: 不然 照現在的公視風格 公視服務的是比被選出政府 更小眾的特定政黨
: 您的邏輯就完全被否決了
請問公視設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公共電視法第1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
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
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事前審核這種具有單一標準性的措施,是要怎樣才能達到多元設計?
我今天反對的是事前審核,而不是審核,請你搞清楚這點。
你所謂「公視服務的是比被選出政府 更小眾的特定政黨」,這句話
到底是在表示什麼?難道表示公共電視應該要服務的是政府嗎?
如果是這個意思,那你的主張可是完全違反公共電視法的。
假如不是,那你所主張的—「公視服務的是比被選出政府 更小眾的特
定政黨」—到底有沒有任何證據或是論述可以用來證明公共電視目前
存在這種現象。
或是有任何證據或是論述可以用來證明公共電視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的事前
審核才能達到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的各款要求嗎?
如果沒有,我依舊主張任何形式的,針對節目製播的事前審核是絕對不可
以受到認同的。
: 第11條後面五款 可是用"並" 連結的
: 從立法技術來看 所謂的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乃是和後面所列五款處於同一層次
: 簡單來說 就是公視成立的主要目標
: 今天 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來審核公視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達到成立目標
: 如果沒有 就應該要求公視改正
: 請注意 公視拿的是政府預算 有受主管機關監督來達到遵守組織法規定的義務
公共電視法明文規定,有權力干涉公視營運的只有公視基金會,公共電視
法並沒有提到其他的政府機關有權力干涉公視的營運。
第30條和第33條也只有規定公視接受捐贈的資金來源,以及在預算和決算
審議時的等等相關事項,並沒有提到公共電視有義務接受政府機關的業務
控制。
請不要擴張解釋。
: 公視經費來源受政府機關節制 經營者受政府機關遴選 本來就是被主管機關控制的媒
: 體
: 有特定目的 沒有什麼言論自由不自由的
公共電視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
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
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如果公共電視必須受到政府機關的掌控,那麼一個喪失自身自由的公共媒
體,要如何達到上述要求?
你在為林益世辯護的時候,你都不覺得這是一種邏輯上的矛盾嗎?
一個不知自由為何物的媒體,是要怎樣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
: 這就跟政府紓困廠商一樣 拿了錢然後過河拆橋說自己有經營自由 不履行政府約定
: 拿錢時和政府的約定都是被逼的? 有這種事情嘛?
: 電視台要主張挺特定政黨的自由 我沒意見 那請不要用納稅人的錢
: 你用自己的錢 愛挺誰就去挺誰 言論自由嘛
: 最後 既然您認為事後的司法補救 是完全無濟於事
: 那麼為什麼您在 Wed Dec 10 14:48:19 2008 的發言 卻又呈現完全矛盾的觀點
: 認為 "節目錯了,可以要求更正;節目毀謗他人,可以走司法途徑" 是有濟於事?
我不知道你是誤讀我的說法,還是有意抽換我的概念。
公共電視的獨立性一旦受到摧毀,事後再怎樣通過司法補救都只是事後
的補救。傷害已經造成,事後彌補是無意義的。
但是電視節目報導錯誤,遭到錯誤報導的當事者可以循法律途徑提起民
、刑事訴訟,藉由民、刑事來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獨立性是無形的,一旦受到傷害是無法彌補的。
個人權利跟獨立性相較是更為明確的,受到法律更多保障的。
這才是我要表達的東西。
如果是我表達不清,讓你誤讀,我道歉。
如果你是有意抽換我的概念,請不要這樣,這是很不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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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我針對此次爭議性決議的最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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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修正並補充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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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選組十人,和攘夷志士六人狹路相逢,面對瘋狂進攻的真選組,三位攘夷
志士犧牲了,不屈不撓的攘夷志士殺了兩名真選組,混戰之中真選組又有兩
人負傷,但又有六名援軍加入,並殺死兩位攘夷志士,那麼jackie的鼻子有
幾個?
《第一○九訓 人生就是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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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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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eel 來自: 61.230.30.11 (12/1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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