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姑且不論審查機制本身的合理性,
: 公視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審查權限
: 不是一個"附帶決議"可以賦予的
: 請自行參照
: 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歷來大法官解釋(ex:313/360/367/390/394)
: 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要用法律保留原則還有一小段距離要努力,
雖然我很不爽立院-.-"
關於主管機關部份,公視法第2條第II項,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民法第32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
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民法第33條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
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民法第36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第63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4條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至於上述與公視法11條競合的問題請各位戰神自行發揮:)
而立院的部份,上面已經提過預算法41條的問題Orz......
希望大家不要忘記今年修法的預算法41條,
因為抓了個前朝下野前的痛腳,而幹出什麼好事Orz
第41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
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
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
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
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
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
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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