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看板KMT作者 (我本將心照明月)時間15年前 (2008/12/11 14: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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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 ※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 我也知道你想要舉這條。 : : 請問,你有辦法證明公共電視現在的節目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五項嗎? : : 並且,節目製播如果違反公視規定,那也應該是事後的追懲,而不是事前的審查。 : : 該附帶決議是事前審查,這點我絕對不同意。 : 不需要我舉證 只要主管機關認為有 就可以自行處理 : 行政和司法的最大差異就是一個是事前 一個是事後 : 如果公視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置 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你似乎沒有理解我在擔心什麼。 任何形式的事前審查都有讓言論淪為單一化的風險性存在。 公共電視的存在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採用事前審核 的方法,到最後就是變成主管機關認為不行的東西就是不能播出。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公共電視是為公眾服務,還是為主管機關服務? 第11條開宗明義就是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後列五 項只是節目製播時的準則,不應該成為事前審查的標準。 主管機關要審核公視製播的節目有沒有合乎標準,應該採行的是年度報告,從節目內 容和播放比例上來判斷,而不是從事前的預算審核著手。 我重複一次,事前的審核到最後就是讓節目製播只能符合主管機關的標準,進而造成 公視淪為主管機關控制下的媒體,而喪失其獨立自主的特性。 事前介入審查,而不採用事後檢討改進的方式,在我看來這就是言論控制的一種,我 完全不能接受此種方式。 即便如你所說,公視在接受介入後可以採用司法途徑來主張此為不當介入,但是介入 時便已然造成獨立性上的損傷,事後的彌補是完全無濟於事的。 可以事前防範的事情,為什麼非要等到造成傷害後再來彌補? 知其非義,斯速已矣,何待來年?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而已。 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壓力的事避而不提,卻專寫那些會 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份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 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235.27 ※ 編輯: Zeel 來自: 163.14.235.27 (12/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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