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抗議干預 公視與立院撕破臉
※ 引述《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之銘言:
: ※ 引述《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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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
: 則:
: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
: 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 ==
: 我也知道你想要舉這條。
: 請問,你有辦法證明公共電視現在的節目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五項嗎?
: 並且,節目製播如果違反公視規定,那也應該是事後的追懲,而不是事前的審查。
: 該附帶決議是事前審查,這點我絕對不同意。
不需要我舉證 只要主管機關認為有 就可以自行處理
行政和司法的最大差異就是一個是事前 一個是事後
如果公視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置 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 ==
: 第 36 條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
: 之機會。
: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
: 康之節目。
: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
: 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
: 同樣的,你能夠論證公共電視目前的節目沒有達到第36條第三項嗎?
: 請不要說你認為沒有達到,請提出確實的論述證明公共電視沒有達到上述要求。
同樣 這不需要我舉證 只要主管機關認為有就可以採取必要處置
再說一次 不要把司法與行政搞混
公視要是有意見 請循你所述的司法途徑解決
: : 國民黨背書馬英九可不代表國民黨的黨員也必須為馬英九背書
: : 釋字已經多次解釋 立法權與行政權不能夠相互干涉侵害
: : 因為這有違責任政治的基本理念
: : 完全負責是為自己執政下所為的施政完全負責 可不是為國會光怪陸離的現象負責
: : 除非你把行政立法混為一談 否則不應該有這麼離譜的論述
: 這個部分我跟你的看法完全不同。
: 我想大概沒啥好討論的,繼續下去只會變成雙方都在跳針而已。
我訴諸理性 如果你訴諸理性不通而想要改訴諸感情 我也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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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0:0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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