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吳伯雄訪中談政務 算不算黨國體制復辟
→
06/02 14:07,
06/02 14:07
→
06/02 14:07,
06/02 14:07
→
06/02 14:08,
06/02 14:08
→
06/02 14:08,
06/02 14:08
→
06/02 14:09,
06/02 14:09
→
06/02 14:09,
06/02 14:09
→
06/02 14:09,
06/02 14:09
→
06/02 14:10,
06/02 14:10
→
06/02 14:11,
06/02 14:11
何為黨國體制?
我認為 總統兼任黨主席只是形式上的黨國體制
我想談 實質上的黨國體制
政府組織處理政務 有其制度與規範
司理兩岸事務 自有權責單位
今天 馬總統不是黨主席 但是 馬把國家的政務委託給非公職人員的吳伯雄
這是形同 剝奪了權責單位的職權 迴避了體制
雖然 國家興亡 匹夫有責 但是國家的公器卻是不能隨便執在匹夫手中 需得名實相符
執政黨主席不是公職 吳可以私人訪中 卻不可執行政務
台灣是民主國家 官員的產生有其民意授權基礎 或 檢選規範
不是公職人員 不可以代理國政 私相授受權力是侵犯公權力的行為 是違反民主的
總統可以授權 但是授權的對象也應該符合政府組織的邏輯
今日 黨內非公職人物只適合在私人層級與中會訪 或私下與馬建言
吳伯雄不是陸委會或外交部官員 不適合領理國政
此乃 公私分明 或 公器法用 的道理
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 不是獨裁國家 總統在處理政務時 也應該遵守體制
不是一句話授權就可以說得過去
權與責是形影不離的
假使 馬總統派遣了一位公職官員前往洽談
馬總統聽取該員事後報告後 應當給予考核 達成任務可以獎賞 失職可以貶抑
但是 吳伯雄不是政府官員
吳伯雄成功了 總統不能獎賞一員普通百姓 吳伯雄失敗了 總統不能處罰百姓
這便陷入有權無責的處境了
假使 勉強要處置 便只能召開黨務會議 予以獎懲 因為吳是以黨主席身份出訪的
這便形成了 "執行國家政務的功過 要由黨來考核" 的古怪狀況 剝奪了公權力
形式上的黨國體制 也可能在實質上並不黨國
假使 某國領導的眾多親屬 循著選舉與公務員撿選方法 大量的進入公共部門
雖然 其親屬關係對領導統禦的公正性造成疑慮 但是 其親屬的權力來源是符合規範的
若 該領導能夠公私分明 對於任公職的親屬 該賞則賞 該罰則罰
則 不成立 危害公權力的客觀事實
內閣制國家 黨主席兼任國家最高行政長官 算不算黨國體制呢?
倘若 該主席能夠同時勝任並且扮演好兩個角色 明白其分際
使 黨務歸黨務 國務歸國務 不使國家公權力受到黨內非公職人員的侵犯
那麼 我認為 這也不成立危害公權力的客觀事實
我國朝野高呼總統不得兼任黨主席
這是 先求避免形式上的黨國體制 以達成實質上避免黨國體制
以吳伯雄訪中談政務為例 隨然馬總統不是黨主席
但是 KMT非公職成員侵犯公權力 已經構成客觀事實了
也就是 在實質上已經構成了黨國體制
今天報紙有這樣的一段敘述: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女士提醒馬總統,兩岸事務還是要回歸政府機制性的處理
政府要掌握兩岸進程的主導權
我所見 與蔡英文主席略同 應當避免國家公器被KMT黨內私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1.109
→
06/02 15:26, , 1F
06/02 15:26, 1F
推
06/02 15:27, , 2F
06/02 15:27, 2F
→
06/02 15:27, , 3F
06/02 15:27, 3F
→
06/02 15:27, , 4F
06/02 15:27, 4F
→
06/02 15:28, , 5F
06/02 15:28, 5F
→
06/02 15:28, , 6F
06/02 15:28, 6F
→
06/02 15:28, , 7F
06/02 15:28, 7F
→
06/02 15:28, , 8F
06/02 15:28, 8F
→
06/02 15:29, , 9F
06/02 15:29, 9F
→
06/02 15:30, , 10F
06/02 15:30, 10F
→
06/02 15:30, , 11F
06/02 15:30, 11F
→
06/02 15:32, , 12F
06/02 15:32, 12F
→
06/02 15:32, , 13F
06/02 15:32, 13F
推
06/02 15:43, , 14F
06/02 15:43, 14F
推
06/02 15:47, , 15F
06/02 15:47, 15F
→
06/02 15:47, , 16F
06/02 15:47, 1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