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酒駕直接判殺人未遂很難嗎?
※ 引述《poggssi (冠軍車手321)》之銘言:
: 酒駕,為何不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 首先,他沒有殺人之「故意」
: 故意,是知+欲,A知道開槍射B會死,而且他就是想這麼做。這就叫故意
真的靠北耶,你前面噓了我三次,還以為有什麼高見,結果在那邊講一堆屁話,還跑去討
論三小「著手」沒有,我看你還在用學校IP是不是法律系都還沒有畢業啊= =
這裡的問題很簡單,就是故意嘛;而故意有兩種啦: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前者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也就是你說的「明知+意欲」;後者是「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我原文就有說的「預見+容任」這兩個都是故意吼~
: 殺人的故意,並不要求到「特定的人」,只要有「想殺人」的念頭就行了。例如某C想殺人
: ,持炸彈丟進教室,炸死一票人。C並不知道教室內有誰,也不知道教室內有幾個人,但這
: 並不影響殺人罪故意的成立,這叫概括故意
我直接對一個人開槍,這是直接故意(我知道開槍會射死人,我也想這樣做);而你把炸
彈丟進教室,這也是直接故意(我知道會炸死人,雖然不知道是炸哪個,但隨便我「就是
想要」炸死人)沒有不同——而如果換成間接故意,那麼就是我「只想要」炸死小明,其
他人有沒有被炸死我不在乎(但是我知道他們很可能一起被炸死。)
這個「不在乎」的心態,就會構成間接故意。
: 酒駕者,不具有「殺人罪的故意」。酒駕的人,並沒有想殺人的念頭,而只是純粹喝了酒想
: 回家。要說他想對不特定的路人實施殺人行為,是行不通的,這不是概括故意,是根本沒有
: 故意,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此,你這段只說了,酒駕的人沒有直接故意,也沒有概括故意。
但是間接故意呢?酒駕的人沒有想殺人,沒錯。但是他知不知道這樣可能撞死人?他是不
是對此表現出不在乎的態度?如果有,那就可以說他有間接故意,如果沒有,就不行。
而舉個著名的實務案例:38台上29號判例,當事人是個警察,在巡邏的時候看到可疑人影
直接開槍。他也說他沒有要殺人啊,但是法官仍然判斷,他「應該能預見」開槍有可能射
死人,但他還是開槍了,就表示這個結果不違背他本意,而認為他有殺人故意。
: 一般民眾會說「酒駕根本就是故意殺人」。這句話隱含的意思是「酒駕很危險,很可能撞死
: 人」。
: 然而,並不是說酒駕很可能撞死人,就叫他有殺人罪的故意。酒駕也很可能撞壞路燈、路邊
: 攤等等,難道也要說他具有毀損罪的故意?這在法學上是說不通的。一般人所謂的故意,和
: 法律上的故意,有很大的落差。故意的判斷,就是要回到知+欲的檢驗
這完全沒有解釋什麼,重點還是看你要不要認為「朝著人群亂開槍」和「酒駕」兩者可以
相提並論罷了,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個價值判斷——至於兩者為什麼相像,我在原文已
經舉了「放任無人車衝撞」這個中介案例來說明惹~
最後,真不懂原文下面哪來一堆法盲推「認真法普,法盲看不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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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一下推文順序比較好回應)
你這個就是沒有搞清楚法律的邏輯,重點不是「機率」有沒有相同的問題,這是廢話。酒
駕死人的機率當然沒有亂開槍死人的機率高,但問題是你要怎麼畫出那條「足夠高」的標
準——酒駕死人沒有開槍死人高沒錯,但是為什麼還不夠高?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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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就不是用「你/當事人的腦」來判斷吼,雖然我不反對判決過程引入神經科學啦,但是
你這樣一直沒搞懂法律運作邏輯就硬嘴,這樣嘴不到點上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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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期望」啊,那就變成意欲了;容任的不在乎就只是,不在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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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開車撞死人」的風險是法所容許的,這就是個價值判斷;因此回到酒駕的問題,就
是我們到底要如何看待這個風險?它足夠高到我們認為跟朝黑影亂開槍差不多,還是其實
沒有比正常開車高多少——這就是個單純的價值判斷罷了,沒有正確答案。
我也沒有覺得一定要怎麼判斷,只是覺得某些人一直說別人法盲很可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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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那些朝著黑影開槍的人,也是說運氣哪有那麼差射死人,最後還不是被判有故意惹?
所以還是一樣,這不是當事人真的怎麼想,或者是機率多高多低的問題,就只是司法體系
的價值判斷而已。當然你可以覺得,酒駕的人應該都是真的這麼想,而真的撞死人的機率
也沒有多高,所以認為沒有故意,這完全是個合理的判斷——但也就只是「一種合理的判
斷」而已,沒有了不起到可自居真理以指責其他判斷都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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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就是一念之間,不只是當事人的一念之間,也是法律價值判斷的一念之間。
我們從來就不可能「真正判斷那名警察是怎麼想」而只能透過客觀事實和我們的價值判斷
來認定他是哪一種,而現在酒駕的問題就是,有許多民眾都認為,酒駕危險程度極高,你
酒駕「就應該知道可能撞死人」——這是他們的價值判斷,你當然可以說這個判斷哪裡有
問題,但是他並不必然是個與法律邏輯相衝突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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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確像你這樣說就好,還比較清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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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覺得一定要怎樣啊XD 而且你說的沒錯,現在會認為酒駕多半只會是過失,就是因
為大家覺得雖然你喝了酒,但還是跟其他交通違規比較近,而跟朝黑影開槍比較遠——我
們又不可能接受所有交通違規都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這種價值判斷,所以幾乎不會有人法官
認為酒駕是殺人未遂。
這個判斷沒問題,但是如果堅持用「有沒有喝酒」來跟其他交通違規劃分不行嗎?也不是
不行,邏輯上說得通,法理上也說得通,雖然情感上好像怪怪的....但是這個怪怪的,不
也是現在民眾要求酒駕重刑的理由嗎?
換句話說,就只是不同情感的對撞罷了,沒有誰是真正正確的,我只是要說這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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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我前面寫的啦,我哪有說他們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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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段就只是說「我前面說過了」而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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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你認為酒駕沒那麼危險吼,沒問題啊,這我回前面推文回過惹...
※ 編輯: SamuraiJack (106.1.149.250 臺灣), 05/05/2021 22: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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