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法官黃昭元:說穿了就是獨占配偶性器官
黃大法官說
「婚姻忠誠義務=配偶性器官的獨占使用權」
好,就算說這是在通姦罪框架下的說法好了
我們可以修改為
「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獨佔權」
然後我們看解釋文的核心:性自主權
同樣擴張性以外的情況=「自主權」
(婚姻關係中人格自主)
這樣對照來看
通姦罪-保護配偶性器官獨佔權=婚姻忠誠義務
∵性自主權>保護配偶性器官獨佔權
∴通姦罪違憲
配偶權-保護配偶獨佔權=婚姻忠誠義務
∵人格自主權>保護配偶獨占權
∴配偶權不應存在
是不是應該如此呢?
其實所謂「配偶權」是一種容易引人誤解的說法
正確地說是
「為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所互負之誠實義務」
這種互負義務,權利人當然就是配偶雙方
當一方不誠實得向他方主張權利受到侵害
而此處所指不誠實只要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即可
所以其實不一定要有小三/小王才會成立不誠實
有個痴女老婆整天暴露狂夜襲路人
有個酒鬼老公整天喝個爛醉不回家
也足以破壞共同生活
那麼,請問小三/小王要怎麼「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之侵害既然指配偶之不誠實行為
那侵害行為人必為配偶
小三/小王只不過為配偶侵權行為蓋然存在之對象罷了
(因為不誠實不一定需要有「對象」)
配偶不誠實「心不在家」
「錯」的人是小三/小王嗎?不是嘛
不是「配偶」「心不在家」怎麼會發生「不誠實」?
你去懲罰小三/小王怎麼會對?
要不是配偶「動心」,小三/小王獻殷勤又能耐他何?
譬如說,有糟糠之妻的肥宅
看了千本櫻後整天抱著初音抱枕還磨磨蹭蹭不抱老婆
吃飯看著初音照片傻笑對黃臉婆不聞不問
要告初音侵害配偶權嗎?不是嘛
真要說只有那種故意讓配偶非自願動心的才有可能算啦
譬如下藥催眠等等
但那就變成強姦了嘛也不是「配偶」「不誠實」
因為配偶不誠實而告出軌對象的只不過是
「出於獨占欲求的一種報復」
夫妻互負誠實
不過是一種共同經營家庭的責任與期待的投射
而非一方得對他方主張的「權利」
這點尤其在身分關係上,不能同以財產契約解釋
人生而自由自主
大法官解釋既然肯定人身自由高於獨占,更應如此
實然獨占欲根本不能稱為「權利」
只不過為一種一廂情願
今天婚姻因一方不誠實而有困難
也很難用你的「(配偶)權利」去「回復原狀」
更不應該藉由「令小三/小王賠償」而「獲得損害補償」
所以大法官既然以上述邏輯宣告通姦違憲
請一併解釋清楚民法配偶權侵權行為的界線
不要刪了刑事,卻還保留同樣的
只告小三/小王、不告出軌配偶的
奇異規定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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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可是實務上都只會告小王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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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常會為了家庭有的沒的選擇原諒對方
(不然就要走到離婚啦)
但小王小三必須死
※ 編輯: mintice (220.136.24.102 臺灣), 05/29/2020 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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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居然不愛我去愛別人~~心~痛~ヽ(`Д됩ノ
我要告死那畜生!!賠償我的痛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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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更哈囉啊
什麼刑罰原則上要有侵害公益反社會性
又說通姦罪能實現的公益不大
不知道大家對婚姻制度不信任感而少子化加劇的公益大不大齁
難得又看到這種沒什麼正義正氣的大法官解釋
講自己想講的罷了
※ 編輯: mintice (118.169.17.128 臺灣), 05/29/2020 23: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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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Right
我倆兩情相悅,有何「不法」「侵權」?
你大法官都說了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優位啊
※ 編輯: mintice (118.169.17.128 臺灣), 05/29/2020 23: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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