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檢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看板Gossiping作者 (TENG)時間6年前 (2019/10/16 09:02), 6年前編輯推噓4(4031)
留言35則, 7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8/24 (看更多)
:   : 在討論僱傭或承攬議題時,要先釐清,契約類型是法律問題,所以重點是法律要件。 :   : 可是偏偏有人會把「是不是僱傭契約」跟「是不是弱勢」、「需不需要保護」混在一起談 :   : 其實弱勢者簽了承攬契約需不需要法律保障,跟他簽的是不是僱傭契約,完全是兩件事。 :   : 以勞基法來講,其實勞工重點是「賣時間」,所以加班費才會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 基礎計算。 :   : 勞工賣時間的特色是:只要賣了時間,不論做的多爛,雇主都得付工資。 :   : 可是以平台外送工作者而言,想來並不是在排班時間光等待就有收入,這點跟勞基法勞工 : 是「賣時間」的概念差很遠。 :   : 這討論串有人講到釋字740號,其實該號最精髓的是契約法大師黃茂榮大法官的意見書。 :   : 黃茂榮大法官意見書寫: :   : 「關於勞務給付方式,勞務債務人受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限制,必須依勞務債權人 : 所定之工作時間、時段給付勞務,而不能自由支配工作時間、時段(實務上稱此為勞務債 : 務人對於勞務債權人有人格上之從屬性)」 :   : 「關於報酬給付,當勞務債務人於約定之工作時間、時段給付勞務,勞務債權人即必須按 : 約定單位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務債務人工作時間之長度與時段,計算並給付報酬,勞務 : 債務人報酬之有無繫諸於勞務債權人經營之成敗而非勞務債務人提供勞務之成果(實務上 : 稱此為勞務債務人對於勞務債權人有經濟上之從屬性)。」 :   : 「因此,當一勞務契約具備上開類型之特徵時,即應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勞動契約。」 :   :   : 從上面見解來看,其實平台外送工作者離勞動(僱傭)契約還蠻遠的。 :   : 至於有人提到所謂的指揮監督,其實指揮監督並不是僱傭契約的特徵。 :   : 可以參考黃茂榮大法官意見書載:「承攬人在勞務提供上所受之指揮監督強度,不一定低 : 於受僱人在勞務之提供時所受之指揮監督的強度。所以,僱傭人(雇主)對於受僱人之指 : 揮監督權只是其勞務給付之附隨現象,該附隨現象將存在於各種勞務契約,而非特定一種 : 勞務契約在類型上之獨特特徵,因此不能引為一件勞務契約究竟是僱傭契約、委任契約、 : 承攬契約或居間契約之認定基準。」 :   講的很中肯 弱勢族群不代表他不是承攬制 昨天一開始也以為是僱傭制 但是去Google了一下發現 是不是僱傭還是要從從屬權去認定 也就是要從外送員到底有沒有要接受僱主的指揮監督,包括僱主的工作指示沒有拒絕自由、 業務實行方法必須遵照僱主要求,勞動時間地點受僱主指定等等 以熊貓目前資訊來看,制服可以不穿,時間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送,理論上應該是屬於承攬 制 但是勞動部卻認定為僱傭制 那想問問勞動部,鄉民提到的7-11貨運也有排班為何就是承攬制? 這個政府不要太鄉愿好好做事可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0.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1187754.A.CAD.html

10/16 09:04, 6年前 , 1F
幹嘛好好做事 ? 有種去投韓國瑜阿 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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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06, 6年前 , 2F
那些外送員也是低學歷,會支持資方啦
10/16 09:06, 2F
跟那個無關..還是要回歸法條,由法院認定比較實在 ※ 編輯: v963610 (39.12.10.202 臺灣), 10/16/2019 09:07:17

10/16 09:07, 6年前 , 3F
謝國雄在純勞動那本書有提到一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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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08, 6年前 , 4F
"作件意識"付出勞動的自認是自營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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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09, 6年前 , 5F
沒有勞工自覺 被資方欺壓也就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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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09, 6年前 , 6F
外送員這麼喜歡當承攬自營包商就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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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0, 6年前 , 7F
吧 以後出事就不要出來討拍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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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1, 6年前 , 8F
因為自己也是"老闆" 要自負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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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1, 6年前 , 9F
認定是僱傭對受害第三方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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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1, 6年前 , 10F
承攬平台就可主張免責了,uber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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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2, 6年前 , 11F
外也是有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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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2, 6年前 , 12F
重點就是要公平啊 如果FP UE是僱傭 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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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2, 6年前 , 13F
有些法院也是認定是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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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3, 6年前 , 14F
相似類型的職業 是不是也要作相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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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3, 6年前 , 15F
這些的確可以一併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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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6, 6年前 , 16F
沒錯啊 全部都要拿出來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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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17, 6年前 , 17F
他們一定會拿出來辯解啦
10/16 09:17, 17F

10/16 09:20, 6年前 , 18F
老實講啦 民法的僱傭跟承攬都是1929
10/16 09:20, 18F

10/16 09:20, 6年前 , 19F
各家的制度不太一樣 不一定能併一起談
10/16 09:20, 19F

10/16 09:21, 6年前 , 20F
年的產物 幾十年來有什麼根本概念的
10/16 09:21, 20F

10/16 09:22, 6年前 , 21F
改變? 但是資方最喜歡承攬了 因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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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9:22, 6年前 , 22F
制最少 僱傭制還會有勞動法規限制
10/16 09:22, 22F

10/16 09:24, 6年前 , 23F
廢掉勞動法 回歸民法再依私法自治
10/16 09:24, 23F

10/16 09:24, 6年前 , 24F
契約自由的原則 看誰背後笑得最開心
10/16 09:24, 24F

10/16 09:28, 6年前 , 25F
對呀,反正出事外送員自己扛,撞到
10/16 09:28, 25F

10/16 09:28, 6年前 , 26F
人賠不出來企業不用負責,這時就不
10/16 09:28, 26F

10/16 09:29, 6年前 , 27F
譴責慣老闆了呀
10/16 09:29, 27F

10/16 11:27, 6年前 , 28F
承攬還是僱傭 和假承攬真僱傭是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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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28, 6年前 , 29F
承攬和僱傭各有優缺點 也各有不同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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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28, 6年前 , 30F
方式 真承攬的風險透過商業保險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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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30, 6年前 , 31F
是較適宜的作法 至少比硬套僱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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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31, 6年前 , 32F
而透過業務風險自負 換來的是高度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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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32, 6年前 , 33F
這點是僱傭無法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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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34, 6年前 , 34F
至於熊貓對外送員管東管西還自稱是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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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1:36, 6年前 , 35F
享僱傭優點又不負擔相對義務 其實很明顯
10/16 11:36, 35F
所以請問7-11貨運是承攬還是僱傭,政府外包停車格計費員是承攬還是僱傭? 問題不在熊 貓,而是標準有沒有一致,承攬這個問題很久了好嗎? ※ 編輯: v963610 (39.12.10.202 臺灣), 10/16/2019 1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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