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檢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看板Gossiping作者 (魯汪.汪叫獸)時間4年前 (2019/10/15 21:59), 4年前編輯推噓8(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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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大家今天過的好嗎 很開心有人願意以法的角度來探討這件事情 其實到底是僱傭還是承攬 可以參考大法官釋字740號 https://reurl.cc/6gNK86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落落長的內容我想應該沒幾人願意看完 就算看完也不一定懂到底在公鯊小 簡單來說這個釋字對於承攬還是僱傭 沒有下一個清楚的定義 要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去做“個案判斷” 也有人戲稱這是一個廢釋字 是個沒有解決到問題的釋字阿 可能有人會問 這是外送平台又不是保險業務員 不過我只是想引用這個釋字來說明 現在法界對於勞動契約的關係 到底是承攬,派遣還是僱傭的認定 沒有一個清楚的定義 只能個案判斷唷 我不知道你的法律是在哪學的 擅長的是哪個領域 但我肯定的是 你絕對不是勞動法領域的 因為你對於三大從屬性的解釋是錯的 首先 三大從屬性 並非是一翻兩瞪眼的有或是無 而是一種類似光譜強與弱的概念 到底要多強或多弱 才能認定是 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 答案一樣是不一定 只能個案判斷 就如同我們認知中的專業經理人 大多應該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但只要公司對該名經理人有一定的懲戒,指揮監督權 而經理人有一定的服從義務 就可能是僱傭關係 例如今年四月那個鴻海開除總經理 判賠兩千多萬的新聞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然後要提醒大家的一點 雙方關係的確認並不以簽訂契約內容,契約名義 或有無保勞健保為限唷 換言之 並不是雇主說這是承攬契約就是承攬契約,這是派遣契約就是派遣契約 因為有太多假承攬/假派遣 真僱傭的案例了 很多不良雇主為了省錢 什麼都做的出來 還是要由主管單位 或是進一步上訴由法院判定 那保勞健保又該怎麼說呢 舉個例子大家就會明白啦 例如到工會投保 總不能說這樣你就是工會的員工了吧 另外關於親自履行的部份 其實是指大多勞動力具有一生專屬性 就算是別人幫你代班 也是由別人履行這個勞動契約 而不是你 除非你可以辦到在平台接一單賺70 然後找到有人願意幫你完成收你50 這樣你就成了發包的小工頭了XD 不過以各大外送平台的系統和機制 好像不太可能達成 最後 三大從屬性的認定 不是拆開來看的,而是需要綜合評估 不過判斷上多以人格從屬性為主 經濟及組織從屬性為輔 至於你說的上星期路過的勞動論壇 我是沒有到場啦 不過我google了一下 以時間來說 應該是10/9這場台北市勞動局舉辦的 「平台經濟對勞動權益之挑戰」勞動論壇 https://reurl.cc/GkeNNd 從新聞稿的內容 是看不出來你所謂的 產官學界一致認為 外送員跟外送平台間應該不屬於僱傭關係,而是因為歸類為承攬關係。 大概就這樣子囉 給大家參考 另外在這裡補充一下 關於非典型勞動的勞雇關係判斷糾紛 其實美國和德國都有提出解決辦法 可以參考這篇 https://reurl.cc/zyAQWp 我國法律承襲日本法及德國法 德國提出的自願承受企業風險理論 其實是很好用來解決這些問題 不過... 要讓政府真的聽進去認真解決 又不知要到何年何月了... ※ 引述《free5566 (法老王)》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 這陣子的外送平台真是火紅,什麼問題都有人討論,從外送平台爽爽賺(這個法老王寫 : 了),到外送員跟外送平台的關係是什麼,再到外送員冒險者公會......,可能除了選 : 以外就屬外送最熱門了。 : 其實在討論外送員跟外送平台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屬於僱傭關係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一個 : 西,就是「自營作業者」,其實就是像水電工、水泥工這種自己接案自己作自己賺的模 : ,基本上法律上認為如果是這種模式的話,那就不算是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就是 : 工程啦!) : 至於外送員跟外送平台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屬於僱傭關係,還是說外送員屬於這種「自營 : 業者」而認為是承攬關係,就要看兩者間有沒有從屬性: : 一、人格從屬性:外送員在平台的組織內,有有服從平台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 : 務。而且外送員是不是要親自履行,不能找人代理。 : 外送員接案自由,通常未規定出勤時間或次數,就算有要求,其實上線後也沒有要求外 : 員要接多少單,就算不接也沒關係,而且通常處罰也不痛不癢,怎麼看平台都沒有什麼 : 威性,實在很難說有人格從屬性。 : 二、經濟從屬性:外送員是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平台,為平台的目的而勞 : 。通常在比較具體的判斷上會以外送員須要打卡?要不要請假?是不是單一且固定為同 : 人工作?是不是由平台提供工作場所、材料及所需器具與設備等等。 : 外送員是按件計酬,而且機車自備,保溫箱需要跟平台業者租借,甚至是向平台業者購 : ,而且車子自己保養,餐點有毀損要自己賠,基本上就是典型的自營作業者,說有經濟 : 屬性也太勉強了。 : 三、組織從屬性:外送員是不是而且納入平台的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是屬於分工合作 : 態。比較具體的判斷方法是看有沒有是否被編制在平台的組織體系內?平台有沒有幫外 : 員投保勞健保等等。 : 外送員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接案,要接哪些案子,雖然有的平台要制服,不過通常是以 : 勵的性質在推廣,而且大多也沒有規定外送員一定要把平台的商標載著到處跑,通常是 : 廣告費名義的方式提供給外送員,也沒幫外送員保勞健保,而且平台公司內也沒有一個 : 位叫「外送員處」之類的,自然也沒辦法說有組織的從屬性。 : 剛好法老王上星期「路過」了一個勞動論壇,討論的主題剛好就是外送平台,現場的與 : 人有學者、平台業者,還有勞動主管機關,算是產官學都到齊了,大家的看法很一致, : 認為外送員跟外送平台間應該不屬於僱傭關係,而是因為歸類為承攬關係。 : 然後現在勞動部突然跳出來說:你們講的都不對,我講的才對!這就是假承攬、真僱傭 : 奇怪了,勞動部到底是憑哪一點說是僱傭,明明要件都不對啊!感覺是先射箭再畫靶, : 正現在大家可憐外送員,就什麼都以外送員的利益為優先,什麼法律規定、什麼法理什 : 的都不用管它,先作秀再說! : 要是真的開罰,兩大外送平台的法務應該也準備好要提訴願了,反正真的打到後面,時 : 過這麼久了,也沒人在乎結果是什麼了,秀有作了,選舉也過了,也沒人在意了...... : 不小心就認真打這麼多,不過我想應該沒什麼人想看,大家比較喜歡看選舉文......。 : ※ 引述《Salcea (5457)》之銘言: : : 勞檢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 : 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侯俐安、黃筱晴、鄭國樑/連線報導 : : 國慶連假接連發生二起食物外送員車禍身亡,卻因外送員與雇主非雇傭關係,沒勞保 : : 不到職災給付;本報昨天呼籲應展開專案勞檢,勞動部職安署昨天即會同桃園市勞檢 : : 台北市勞檢處,專案勞檢foodpanda、Uber Eats等平台業者,認定業者「假承攬、真 : : 」,須替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 : : 職安署署長鄒子廉也說,二業者在勞檢過程均未提供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 : 後續拒絕或遲不提供這三項資料,勞動部會依勞基法裁罰業者「最高罰鍰」一七五萬 : : 此外,二位職災外送員「應保卻未保」勞保,勞動部也將依勞工保險條例裁罰業者。 : : 其餘外送業者二周完成勞檢 : : 美食外送平台近來崛起,但勞資、消費糾紛頻傳,甚至外送員車禍一件接一件,不少 : : 業者卻稱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不必幫非受雇的外送員投保勞健保,也免提撥勞 退 :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多位立委質疑外送員勞權未受保障。勞動部長許銘春一聲令 : : 宣示將突檢有外送員車禍離世的foodpanda、Uber Eats;其餘外送業者也將在二周內 : : 勞檢。 : : 外送員與業者符「雇傭關係」 : : 勞動部職安署隨後傍晚火速公布勞檢結果,指foodpanda、Uber Eats要求外送員執勤 : : 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還要在車身貼上公司貼紙,且無法上工也須廿四 : : 前回報公司等,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外 : : 適用勞基法,且業者應在期限內給予事故外送員職災補償,包含喪葬補助五個月加上 : : 補償四十個月,共四十五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 : : 兩家業者仍堅持「承攬關係」 : : 對此,兩家業者仍堅持「和外送員簽訂契約為承攬關係,而非雇傭勞資關係」;目前 : : foodpanda、Uber Eats在台灣都擁有一萬多名外送員,規模驚人,一旦被認定與外送 : : 雇傭關係,勞動成本暴增,勢必衝擊營運。對於未來因應作為,包括是否提出訴願, : : 少優惠、提高餐廳抽成,兩業者都表示,尚待評估,暫無回應。 : :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說,美食外送平台不是第一天在台灣運作,勞團早指 : : 者與外送員為雇傭關係,但勞動部卻等到「事故發生才來做事」,顯然主管機關態度 : : 。 : : UDN.com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75/410435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24.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1147951.A.2D7.html

10/15 22:02, 4年前 , 1F
專業推
10/15 22:02, 1F

10/15 22:03, 4年前 , 2F
....請用一句話講重點
10/15 22:03, 2F

10/15 22:07, 4年前 , 3F
廢文 。
10/15 22:07, 3F

10/15 22:08, 4年前 , 4F
這篇才是對的
10/15 22:08, 4F

10/15 22:08, 4年前 , 5F
這個爭點就是當初理律可以聲請的關鍵
10/15 22:08, 5F

10/15 22:09, 4年前 , 6F
就有靠山(背景)說得算吧。
10/15 22:09, 6F

10/15 22:17, 4年前 , 7F
推 這篇才是對的
10/15 22:17, 7F

10/15 22:17, 4年前 , 8F
我覺得勞動部僱傭關係確認的太快了,
10/15 22:17, 8F

10/15 22:17, 4年前 , 9F
快的像是為了掩蓋他們整整裝死一年以上
10/15 22:17, 9F
其實這個確認真的不快 是因為其他的處理太慢了 你才會覺得這個快 共享經濟的討論,研究,以及各個案例的累積 如果你去從最早的外送平台開始追起 你會發現 這真的不快,還有點慢…

10/15 22:18, 4年前 , 10F
的空白,直到一直死人。
10/15 22:18, 10F
我不是相關承辦人員 我無法告訴你是不是有上層的壓力 而加速這個認定 但出事案件大量曝光 的確在各個領域來說 都會加速認定,研擬配套或是法案的促成

10/15 22:26, 4年前 , 11F
速度之快根本就選舉
10/15 22:26, 11F
選舉也許是加速處理的壓力來源之一 但絕對不是因為選舉 而是死人與新聞刻意大量播放 就像是最近幾件新聞 明明就幾乎不是外送員的錯 刻意把外送員的身份放大 撇開外送員的身份 更該探討的是交通制度上的問題吧

10/15 22:27, 4年前 , 12F
釋字740是處理勞基法勞動契約判斷的問題
10/15 22:27, 12F

10/15 22:28, 4年前 , 13F
雖對民法承攬僱傭委任放著不動
10/15 22:28, 13F

10/15 22:29, 4年前 , 14F
但解釋文判斷標準能決定是否適用勞基法
10/15 22:29, 14F

10/15 22:31, 4年前 , 15F
如果判斷非勞動契約 大概沒勞動部的事了
10/15 22:31, 15F

10/15 22:32, 4年前 , 16F
承攬僱傭委任 那是民法問題
10/15 22:32, 16F
不過這個釋字真的有說等於沒說 頂多就是把三大從屬性拉高到憲法的程度來討論而已 其實關於勞基法勞動契約的判斷 最高法院就提出不少看法了 勞動部也有不少函釋 只能說沒有處理到當初人們期待的問題 ※ 編輯: eyck (223.137.66.244 臺灣), 10/15/2019 22:55:11 ※ 編輯: eyck (223.137.66.244 臺灣), 10/15/2019 23:00:19

10/15 23:19, 4年前 , 17F
最重要的「自行負擔業務風險」反而沒講
10/15 23:19, 17F

10/15 23:20, 4年前 , 18F
如果當到某專業的學者遇到問題還是說不一定
10/15 23:20, 18F

10/15 23:21, 4年前 , 19F
這個專業還值得研究的理由是什麼?
10/15 23:21, 19F
關於人的部分本來就相當複雜 非常難用一刀切的辦法來判斷 就算是幾近成熟的民法 也沒有辦法完全說死阿 案例太多就不在這多說了 我國法律承襲德國和日本 這兩國這方面就有guts多了 這些問題有沒有解法 有阿 國外推出很多理論來修正這些了 我國勞動學者就像是狗吠火車一樣 但我國立法怠惰無能… 你看政府舔資舔成那樣 還能有什麼期待 但沒其他辦法 學者還是只能一直吠 叫到哪天政府因為某些事情醒了 利潤選舉到了以及死很多人了

10/15 23:24, 4年前 , 20F
我認為勞動部現在要做的應該是去確認勞基
10/15 23:24, 20F

10/15 23:25, 4年前 , 21F
法定義的勞動契約到底要包含到什麼程度,
10/15 23:25, 21F

10/15 23:25, 4年前 , 22F
而不是(也不能)主動認定私法契約形式
10/15 23:25, 22F
勞動契約阿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實民國25年12月25日 我國就已經通過了一個勞動契約法 https://reurl.cc/K6MOGM 交由行政院公布實施 至今從未實施 號稱木乃伊法案 只能作為法理 可能比你爸甚至你阿公年紀都還要大 至於為什麼沒實施 就要去問歷任行政院長是哪些廢物阿 當然這個法案很久了一定無法直接套用 需要經過修法才能拿來用 學者也是吠個不停 只是政府… 幹,怎麼可能讓它修法 這可是會讓財團不排除出走耶 這可是會動搖國本耶 這個法一日不完成修法並實施 政府多照顧勞工都他媽的屁話

10/16 00:04, 4年前 , 23F
好難
10/16 00:04, 23F
人生就是很難 ※ 編輯: eyck (223.137.66.244 臺灣), 10/16/2019 00:31:45

10/16 00:25, 4年前 , 24F
討論未來法律怎麼補強比較有意義
10/16 00:25, 24F
不是沒有討論 而是討論到爛了 但再爛也爛不過政府 各種方案和研究報告就在那裡堆著 動搖國本的事情怎麼可能會去做 ※ 編輯: eyck (223.137.66.244 臺灣), 10/16/2019 00:34:41 ※ 編輯: eyck (114.24.71.7 臺灣), 10/16/2019 0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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