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於國家法令?已回收
※ 引述《changbsd (............)》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標題: 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
: : 時間: Mon May 14 19:10:18 2018
: : 一. 基本常識:
: :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 :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 : 二. 違法之處.
: :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 :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 :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 :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 依你所言那中研院的人不用比照嗎?別忘了,就資進黨打的利益迴避影響投票結果
: 遴選委員中中研院跟候選人的關係更密切,更能影響結果!
就算中研院的人也要比照, 那還是一樣的結論.
遴選無效, 程序重來.
不是因為裡面有中研院的狀況, 就會讓程序變得有效.
證明對方也有錯不代表自己是對的.
: : 另, 行政程序法
: :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 :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 :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 :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 --
: 同上中研院先出來解釋!
: : 大概就這樣. 台大在教育部不核准的那一刻起就只剩兩條路可以走.
: : 1. 堅持不重啟遴選. 堅持多久, 就等於多久沒校長.
: : 我想教育部根本不會在意就是. 或許台大自己也不在意??
: : 2. 乖乖的重走程序.
: 基本上,教育部要遴選委員會出來審視時候就是整件事結束的最好時機
: 教育部有審查,遴選委員一旦說有問題這結果無效,說沒有問題基本上就該發聘書
: 如果是行政瑕疵也不是管而是遴選委員會,這時候就要台大提精進辦法,
: 而不是卡著讓依照程序選出來的不上任。
我上篇文章沒有扯到管啊.
管的問題不在這裡. 再說以目前狀況來看也只能先當作管沒問題.
遴選委員會的行政程序出包,
按照"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這個行政法大原則來說,
不能透過事後程序外之追認這類方式補正.
唯一的方法就是重啟程序.
: : 另外, 當事人之一的管中閔應該有權就擬任公務員之權提出救濟.
: : 不過話說這麼多. 某群人大概還是會跳針合法啦黨工啦有的沒的.
: : 在上次520的異常帳號事件後, 這種言論的氾濫只能說毫不意外.
: 救濟的法條要用對,你教育部都不敢說違法哪一條法了,怎去提?
: 管去提說教育部不讓他當校長嗎?這理由你會不會想笑?
釋字第 323 號
: : --
: : 推 rpmchaser: 終於有正常的言論了.... 05/14 19:12
: : 推 nini200: 我只是覺得 拖越久 對民進黨傷害越大 05/14 19:13
: : 噓 elfria: 是這樣解釋的嗎? 05/14 19:13
: : 不服的話叫管中閔去找法院啊.
: 要找法院先要找法條,現在教育部打死不說法條怎告
: 我沒看過這種找不到法條的去告的有贏,所以教育部打死不在公文上寫違反哪一條法律
: 就是因為找不到,亂用一條就準備被告死吧!
行政訴訟不以政府所為處分理由是否包括法條為限.
簡單來講, 不告就只能當作管中閔他自己放棄權益.
: : → DrizztMon: 對啊 來拖嘛 看誰經不起拖 05/14 19:13
: : 噓 hosen: 還在違法 05/14 19:13
: : 自己開燈看看吧. 你不煩我都煩了.
: 你們不跳針我都覺得奇怪,管或遴選委員違反哪一條法律?
管尚未證實其違法.
遴選委員會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假如說行政機關不用管一般法律原則, 那教育部不要說打槍,
就算直接指定台大校長都是對的囉.
照你們說的. 教育部也不用遵守"依法行政"這個一般法律原則啊.
: : 噓 KobeRapist: 遴選委員會早就開過會 討論蔡明興與管中閔之關係 05/14 19:13
: : → elfria: 也許最後法官會這樣認為,但中央的程序是很不正義的~ 05/14 19:13
: : → hosen: 亂解釋一通,騙騙不懂法律之人 05/14 19:14
: : → KobeRapist: 當初教育部還說遴選委員會說沒問題就沒問題 05/14 19:14
: : → elfria: 中央的程序不正義,這種事會記在每個教職員身上 05/14 19:14
: : → KobeRapist: 結果遴選委員會真的開會說沒問題 教育部就翻臉不認 05/14 19:14
: : → CindyLara: http://i.imgur.com/ZkDzZyU.jpg
05/14 19:14
: : 這個論述有個很明顯的問題.
: : 1. 在遴選委員會裡面的政府代表,
: : 數量絕對不能對遴選委員會的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 : 所以政府代表數量很少, 只有1/5不到(有小數點的都是優先給校方了).
: : 2. 在政府代表數量有限的前提下,
: : 若是事後無法予以監督, 就無法實質上起到監督的機能.
: : 監督監督. 有實質干涉的權限才叫監督.
: : 就跟國會要監督政府所以有權砍預算一樣.
: : 遴選委員會裡面的政府代表可沒有類似的權限,
: : 假如要將遴選委員的政府代表當作受委託執行監督事務之人,
: : 麻煩以下權限開給他們:
: : 1. 對該委員會所有委員與當事人的調查權.
: : 2. 對委員會的違法程序與違法決議具有認定權與否決權.
: : 都沒有的話, 請不要聲稱政府代表有什麼監督權利.
: 你這個論述也有問題,如果政府機關派的人都沒有權去監督
: 那派幹嘛?要出席這種會議當然都是被授權的人,足以代表該機關行使決定
: 另外所謂遴選就是找不同背景的委員去審查後投票,每個人票都是一樣大小
: 今天你政府單位在遴選可以任意影響結果,那跟官派有什麼不一樣?
今天假如政府單位提不出合理的理由, 你這麼說是對的.
但今天教育部有拿出理由,
台大和遴選委員會的行政瑕疵也就是擺在那裏.
假如連程序問題都不能加以干涉, 那跟無法律狀態有什麼不一樣??
: : → elfria: 你現在用職權硬逼,或許有機會勝訴,但那又如何 05/14 19:14
: : → jkl4141: 一開始就是叫他們重選,把問題釐清,但台大堅持不肯,搞 05/14 19:15
: : → jkl4141: 到這麼難看,台大功不可沒,兩邊都慘,管爺最爽 05/14 19:15
: : → elfria: 我用膝蓋想,都知道中央是針對一個人,針對一個個案解決人 05/14 19:15
: : 這叫訴諸道德直覺. 簡單來講就是棄大腦而不用.
: : 噓 Dissipate: 吱障說有瑕疵就有瑕疵,違法就違法 05/14 19:21
: : 推 enso: 這才是正確的。台大當初就該重選,重選還是管,那就是管。 05/14 19:22
: : → enso: 只是管友友們不敢試 05/14 19:22
: 你這個說法很資進黨,如果有行政瑕疵的話,要負責的是台大,而不是管,
: 我接觸過的行政瑕疵是改正而不是否決掉結果,除非有違反法律
: 而且在辦法內根本沒有提到獨董要迴避,所以遴選委員會才會說沒有問題
: 今天如果資進黨說有問題,遴選委員會就重選校長,那就是黨意高過一切了
: 那以後各項選舉資進黨都可以任意否決,要否決先提出違法事證
: 所以今天台大才會態度這麼硬,可想而知!
1. 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改正的唯一方法就是重啟程序.
2. 政府有給理由. 只是你認為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就表示可以亂來.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不是民間團體.
這個"視為行政機關"除了法有明文的部份外,
還受到很多法律原則的拘束.
3. 台大硬不硬跟他有沒有違法是兩回事.
照你這種邏輯, 教育部也很硬, 行為當然合法對吧??
: : → CindyLara: 硬把不是利益迴避的獨董角色解釋成有問題 本篇的價值0 05/14 19:23
: : → CindyLara: 大學法是特別法 位階比較高對吧 05/14 19:24
: : 推 Rolflin: 你完全無視台大遴選迴避的規定裡面需要迴避的沒有獨董 05/14 19:24
: : 推 azytjr: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05/14 19:24
: : → azytjr: https://i.imgur.com/q2aDQmp.jpg
05/14 19:24
: : → CindyLara: 就是她無視所以才說這篇價值為0 ( 廢文 ) 05/14 19:25
: : → CindyLara: 第三條第六款完全打臉本篇 05/1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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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成來亂的, 那是我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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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302299.A.B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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