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於國家法令?已回收
→Googletime: 你講普通法與特別法那段,我是認為根本搞錯了,
→Googletime: 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的規定,其原因在於三條三
→Googletime: 款的事項排除,跟什麼普通法特別法風馬牛不相及
謝謝你的指正,我覺得跟你應該是有繼續討論的價值。
你指的應該是這一條:
第三條(適用範圍)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我看過討論有兩種解釋法:
1. 學校 或 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 照這樣解釋就是你說的那樣,行政程序法根本不適用於學校。那個原po一直跳針行政
程序法直接被打臉打到他媽都不認識。
2.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 之內部程序。
=> 有說法是說,遴選校長不是為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所以依然適用行政程序法。
有沒有注意到,我已經退一萬步假設行政程序法是適用的了,但即便是這樣,大學法
仍然優先於行政程序法。
所以不管怎麼說原po都是在鬼扯,這點我想你也同意吧。
→ Googletime: 至於你說當初沒有人舉報,那是因為相關資訊是事後
→ Googletime: 挖出來,遴選時未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自然沒有舉報
→ Googletime: 以這個為理由認定沒有瑕疵也是蠻妙的。
抱歉,依照規定管就是合法選出的校長。
你可不可以事後質疑他的適任性,可以。
你可不可以事後告他違法讓他喪失資格,可以。
教育部有沒有權利監督校長的適法性,甚至在情節嚴重時拔掉他,當然有。
但你在沒有法源根據之下就卡住他不發聘書說這次選舉不算重來是什麼意思?
更可笑的是,讓我們來看看陽明大學校長的例子:
「監院糾正陽明大學校長案 教育部:郭旭崧可繼續任校長」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66802
『監察院認為教育部處理陽明大學和台大的標準不一?陳焜元澄清兩者狀況不同,監察院
質疑的是釐清的過程標準不一,但陽明和台大被質疑的時間點有所不同。陽明大學校長
在遴選過程中,未有人提出屬同一公司的質疑,直到遴選程序結束、甚至教育部的聘任
均已結束,才有人提出候選人和遴委屬同一公司的問題,但台大是在校長聘任過程進行
中即被關注。』
看到沒有,同樣是獨董選校長,教育部自己出來說遴選過程中沒有人提出質疑的話,事後
不算耶。請問台大遴選過程中是誰有提出質疑嗎?
什麼?你說一個是聘任前一個是聘任後,不管啦就是不一樣?
請問是誰在遴選過程沒有疑義後還在那邊一直針對性抹屎什麼論文抄襲中國兼職,
遲遲不聘任的,不就是你教育部嗎?
你教育部乾脆說,我不聘任你就代表你有違法疑慮,我聘任你就不違法了不用查了可以繼
續當喔乖~
到底是有多少恥力才可以做到都被監察院糾正了還可以持續講這種屁話。
推文的G大,念在你還蠻就事論事,我完全尊重你可以提出你對管的質疑,但你不覺得這整
件事就是dpp政府荒謬無下限到了極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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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5.225.1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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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oks (165.225.100.76), 05/15/2018 17:01:46
※ 編輯: Hooks (165.225.100.76), 05/15/2018 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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