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於國家法令?已回收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一. 基本常識:
: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你這個見解是黃帝穎提出來的但是可以說是完全錯誤
他最愛在政經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敗訴判決
(去看某個黨工的洗版推文)
但是這個判決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臉
稍微有點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他一方面用這個判決寫的“教育部有最終處分權”文字
大肆宣揚教育部合法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是職務命令關係
但其實高高行判決明明就是講
成大校長落選人之所以不得對學校遴選委員會提起救濟(敗訴原因)
在於委員會根本不是行政機關
僅是大學之內部單位
待大學報部 教育部聘任後處分始對外生效
這是學理上多階段行政處分概念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為行政處分
須大學先為參與
怎麼可能會是職務命令說呢?
又 釋字380已經清楚表明
教育部跟大學自治事項是適法性監督關係
自不可能解為內部或隸屬關係
既依大學法所為自治也不會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 二. 違法之處.
: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 另, 行政程序法
: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真的不知道你公法是跟誰學的
就是補習班老師也不會這樣教
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因處分裁罰係按不確定法律
概念涵攝事實 當然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大學法第九條 校長遴選哪裡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拔管方講管爺違反迴避義務
是指因為委員未行迴避
造成管爺在選舉中較其他候選人有較優勢地位造成其他候選人不利
你居然把兩個同樣有不利的文字 但根本是不同的正當法律程序混淆在一起
到底是在唬誰啊?
真覺得大家都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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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wgun (114.25.3.23), 05/14/2018 2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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