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於國家法令?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On my way)時間6年前 (2018/05/14 21:50), 6年前編輯推噓-5(51032)
留言47則, 20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0/13 (看更多)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一. 基本常識: : :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 :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 你這個見解是黃帝穎提出來的但是可以說是完全錯誤 : 他最愛在政經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敗訴判決 : (去看某個黨工的洗版推文) : 但是這個判決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臉 : 稍微有點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 他一方面用這個判決寫的“教育部有最終處分權”文字 : 大肆宣揚教育部合法 :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是職務命令關係 : 但其實高高行判決明明就是講 : 成大校長落選人之所以不得對學校遴選委員會提起救濟(敗訴原因) : 在於委員會根本不是行政機關 : 僅是大學之內部單位 : 待大學報部 教育部聘任後處分始對外生效 : 這是學理上多階段行政處分概念 :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為行政處分 : 須大學先為參與 : 怎麼可能會是職務命令說呢? : 又 釋字380已經清楚表明 : 教育部跟大學自治事項是適法性監督關係 : 自不可能解為內部或隸屬關係 : 既依大學法所為自治也不會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1. 黃帝穎講啥, 跟我沒有關係. 2. 你自創了台大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類的論調. 但我前文並沒有這樣寫. 請你看清楚再回. : : 二. 違法之處. : :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 :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 :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 :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 : 另, 行政程序法 : :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 :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 :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 :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真的不知道你公法是跟誰學的 : 就是補習班老師也不會這樣教 : 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 : 因處分裁罰係按不確定法律 : 概念涵攝事實 當然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大學法第九條 校長遴選哪裡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你這種解釋就是把行政程序限縮到只有行政處分. 但是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明確的寫明了: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 行為之程序。 另外, 你的意思是國立大學執行國立大學校長聘任程序不算行政程序?? 基本上這部分為"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規定, 但其定義可擴充至此". 因為行政程序廣義上只要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都算. 國立台灣大學(行政機關)執行國立大學校長聘任(公務員選聘), 要主張不算在裡面, 其實有點勉強. : 拔管方講管爺違反迴避義務 : 是指因為委員未行迴避 : 造成管爺在選舉中較其他候選人有較優勢地位造成其他候選人不利 : 你居然把兩個同樣有不利的文字 但根本是不同的正當法律程序混淆在一起 : 到底是在唬誰啊? : 真覺得大家都不懂嗎 我在這串裡面可沒講過管違反了什麼規定. 別的不說, 至少我可以確定你在回文的時候 把一些不屬於我的言論也當成是我的了.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成來亂的,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72.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305820.A.AF3.html

05/14 21:52, 6年前 , 1F
自創 XDDDDDDDDD
05/14 21:52, 1F

05/14 21:52, 6年前 , 2F
丟臉難看
05/14 21:52, 2F

05/14 21:52, 6年前 , 3F
你為什麼一直忽視大學法?
05/14 21:52, 3F
這類主張簡言之就是: "大學適用大學法即不受其他法律拘束." 照這種論點, 現役軍人(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即不受刑法拘束. 意思是現役軍人殺人放火強姦民女也治不了他的罪. 你覺得這種論點能通??

05/14 21:53, 6年前 , 4F
所以違反那一條
05/14 21:53, 4F

05/14 21:54, 6年前 , 5F
有大學法的話,應該以大學法為主吧
05/14 21:54, 5F

05/14 21:56, 6年前 , 6F
你自創了適用大學法即不受其他法律拘束,我可沒說
05/14 21:56, 6F
你要這樣回的話, 意思就是說大學一樣要受其他法律拘束囉. 那請問大學法有規定國立大學可不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嗎?? 沒有的話, 那在沒有牴觸的部分, 適用其他法律有別的問題嗎??

05/14 21:57, 6年前 , 7F
現役軍人本來就是用陸海空軍刑法了…
05/14 21:57, 7F

05/14 21:58, 6年前 , 8F
特別法優先適用
05/14 21:58, 8F

05/14 21:58, 6年前 , 9F
到底違反哪一條法律啦
05/14 21:58, 9F

05/14 21:58, 6年前 , 10F
講了半天 東躲西閃 鬼扯蛋
05/14 21:58, 10F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也就是所有法律皆準, 根本不用明文寫在法律裡面的東西. 不過你還是一樣跳針跳針. 都拿行政程序法條文給你看了, 你還是一直跳針倒底違法哪一條法律. 阿不然教育部不核准是違反哪條法律啦. 有哪條法律規定教育部應予核准的嗎?? ※ 編輯: elmotze (114.45.172.240), 05/14/2018 22:03:25

05/14 22:00, 6年前 , 11F
法律拿出來啊
05/14 22:00, 11F

05/14 22:02, 6年前 , 12F
說真的拉,可以繼續凹~年底大家走者瞧
05/14 22:02, 12F

05/14 22:03, 6年前 , 13F
一堆人無視法律保留原則…
05/14 22:03, 13F

05/14 22:07, 6年前 , 14F
那校長遴選的組織與運作要點不就跟你說的東西重疊了嗎
05/14 22:07, 14F

05/14 22:07, 6年前 , 15F
一直講法律優位原則…卻閃躲法律保留原則
05/14 22:07, 15F

05/14 22:18, 6年前 , 16F
還在跳針教育部應予核准..當初為什麼要把2階段鄰選拔掉
05/14 22:18, 16F

05/14 22:19, 6年前 , 17F
去看看當初立法院杜正勝怎麼回答的
05/14 22:19, 17F

05/14 22:20, 6年前 , 18F
還敢拿軍法來比~~~軍法就優先適用阿 我完全不懂你在扯什麼
05/14 22:20, 18F

05/14 22:21, 6年前 , 19F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
05/14 22:21, 19F

05/14 22:22, 6年前 , 20F
這跟違反台灣國法律有87%像
05/14 22:22, 20F

05/14 22:22, 6年前 , 21F
還有 教育部不核准就是違法大學法呀 法律蓮都講了
05/14 22:22, 21F

05/14 22:23, 6年前 , 22F
大學法和陸海空軍刑法是優先 不是不受其他法律拘束
05/14 22:23, 22F

05/14 22:24, 6年前 , 23F
連這都不懂 難怪一直跳針跳不停
05/14 22:24, 23F

05/14 22:29, 6年前 , 24F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
05/14 22:29, 24F

05/14 22:30, 6年前 , 25F
這你寫的阿 行程法只有受委託公權力指團體 如果說你講
05/14 22:30, 25F

05/14 22:30, 6年前 , 26F
的委託行使公務之團體不等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05/14 22:30, 26F

05/14 22:31, 6年前 , 27F
你他媽在自創法律?太優秀了,不用經過立法機關就能
05/14 22:31, 27F

05/14 22:31, 6年前 , 28F
新增法條,呵呵
05/14 22:31, 28F

05/14 22:34, 6年前 , 29F
真是不錯不錯的XDDDD
05/14 22:34, 29F

05/14 22:39, 6年前 , 30F
你真的是佛心來著才會跟這些人溝通
05/14 22:39, 30F

05/14 22:50, 6年前 , 31F
溝通(X)跳針瞎扯(O)
05/14 22:50, 31F

05/14 23:08, 6年前 , 32F
如果說大學法規定該發聘書還可以故意一直不發 那不就可
05/14 23:08, 32F

05/14 23:09, 6年前 , 33F
以卡一百年以上 妳她x的是腦x嗎?
05/14 23:09, 33F

05/14 23:09, 6年前 , 34F
法律沒有規定我不能吐口水在妳臉上 所以我可以嗎?
05/14 23:09, 34F

05/14 23:13, 6年前 , 35F
可憐哦 法律是人訂出來了 要把台大賣給傾中老賊了
05/14 23:13, 35F

05/14 23:14, 6年前 , 36F
又是個只會抹黑抹紅的 證據呢?
05/14 23:14, 36F

05/14 23:43, 6年前 , 37F
沒證據 也不知哪裡違法 只有不斷跳針
05/14 23:43, 37F

05/15 00:09, 6年前 , 38F
管爺龜在那,幹嘛不去告一告?在法院說才有結果,吵吵鬧
05/15 00:09, 38F

05/15 00:09, 6年前 , 39F
鬧有個屁用?
05/15 00:09, 39F

05/15 00:09, 6年前 , 40F
辛苦你了.跟一些主張關係大過法律的人溝通.
05/15 00:09, 40F

05/15 00:14, 6年前 , 41F

05/15 00:14, 6年前 , 42F
我主張依法行政 妳呢?
05/15 00:14, 42F

05/15 01:24, 6年前 , 43F
還在凹 整個行政法概念都沒有 快校死
05/15 01:24, 43F

05/15 07:13, 6年前 , 44F
怎麼這麼鄉愿? 罪證確鑿就法辦啊 溝通什麼?
05/15 07:13, 44F

05/15 07:15, 6年前 , 45F
跳針那麼多篇 看來台灣價值儲很多喔
05/15 07:15, 45F

05/15 12:44, 6年前 , 46F
罪刑法定主義,別用不存在的法條行人治統治
05/15 12:44, 46F

05/15 16:12, 6年前 , 47F
所以法律沒有規定公務機關不准瀆職?賴皮耍潑嗎?
05/15 16:12, 47F
文章代碼(AID): #1Q-PGShp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3 篇):
文章代碼(AID): #1Q-PGShp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