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媽媽嘴案判老闆連帶賠償368萬 最高法院5理由說明消失
最高法院這5點確實有道理,但你再看士林地院的說法,也一樣有道理 ,這說明道理這東
西就是看你從哪方面來看而已,怎說都對啊。
我們回到原點,民法188的立法目的是因為商人經營事業僱用員工擴大了自己的活動範圍(
例如請人看店或開分店)而使自己更輕鬆並獲得更多營業利益,所以課予商人有更大的社
會責任,讓受害人不至於求償無門。
所以民法188條第1項才直接推定僱用人有過失,而需要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這也
這表示老闆只要能證明自己有盡到監督責任,法律上是可以免賠的。
但我們都知道實務上很難反證而免責,所以還是在同法第3項給了老闆可以在賠償客人後
再向員工求償的權利。
但重點在第2項,就算老闆舉證說明自己真盡到了監督義務而免賠了,法院還是可以因為
經濟弱勢的被害人聲請而判老闆賠錢,這表示民法188實質上其實是要老闆負無過失責任-
即沒過失一樣要賠。
再討論監督義務這件事,老闆只對員工執行職務有監督義務這點應該沒爭議,問題在於老
闆有沒有能力監督一切?對於老板無力監督的部分,到底有無理由要他負責?
例如貨運司機在外開車,突然心情不爽故意踩油門撞向前方肥宅,司機確實是執行職務中
侵害肥宅權利,那老闆有沒有可能監督司機並阻止他?不可能。那肥宅若依民法188向老
闆求償並且勝訴,鄉民接受老闆先賠給肥宅,再向司機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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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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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謝沒錢,實際上就是媽媽嘴要扛了。
推
06/22 20:55,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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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不確定。
噓
06/22 20:5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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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謝是利用職務之便殺人沒錯。但問題在於老闆有可能針點此點監督並阻止嗎?
噓
06/22 20:57,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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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從老闆還是被害人角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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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謝,老闆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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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公說公有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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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22 20:59,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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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討論。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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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看什麼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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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21:00,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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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場不同真有可能想法會不同喔。
推
06/22 21:01,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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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這條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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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21:02,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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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覺得刑事判謝免死說不過去。甚至如果判謝死,要媽媽嘴扛這條民事賠償「可能」民
眾反彈不會那麼大了?
噓
06/22 21:05, , 15F
06/22 21:05, 15F
其實消保法也是要老闆負無過失責任喔。
推
06/22 21:21, , 16F
06/22 21:21, 16F
如果今天法律修改,不再推定老闆有過失,也不再讓老闆在無過失的情況下還要因為受害
人是經濟弱勢而賠償,那被害人若因員工執行職務而受害,可能很難透過訴訟拿到賠償了
,因為要被害人舉證員工有錯其實很難,甚至員工跑路找不到人的情形也有。
推
06/22 21:40, , 17F
06/22 21:40, 17F
法律是這樣規定,不過這案子媽媽嘴是被認定在選任及監督上有過失。
※ 編輯: todao (180.217.140.212), 06/22/2017 2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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