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0 19:14), 8年前編輯推噓10(2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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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大律師 有人告訴我這是閣下您發表的 : : http://imgur.com/M4HDrVH
: : 這是什麼新奇的理論啊? : : 如果您去幫周玉蔻打官司 : : 主張被告不用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所述為真 : : 這樣有辦法說服陳筱珮法官嗎? : : 有沒有台大法研所古美門幫周玉蔻打贏官司的八卦? : : 對了 之前請幾個台大法研所的法律家教 : : 時薪都是400 不知道您開價多少? : : 這種新奇的見解 時薪破萬都很應該 : : 教教我們鄉民如何不用自己查證就能上電視爆料 : : 我已經很想爆蔡英文跟馬英九的料很久了 : : 可是沒有證據 如果不用查證就能爆料就真是太棒了 : : 有相關的八卦嗎?啾咪 : 嘖嘖,你又來耍寶了嗎? : 之前在PD版面鬧的還不夠? : 現在又跑來八卦版撒野? : 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 : 被告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啊? : 最高法院的決議也說了,法院只能針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主動調查,不能針對被告不利的事 : 實主動調查,否則即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 你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還到處自曝其短,抓了一個小點就大作文章,你不害臊,我都 : 還覺得羞恥呢?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吧!不然你永遠都只是我的手下敗將啊! : 噗~~~~~ 其實被告原則上不自證己罪確實是對的,但是被告提出有利於己之事實時被告就負有 提出證據的責任,不用覺得驚訝有原則必有例外,另一個就是毀謗罪,因為毀謗罪改採 真實惡意原則,所以才會要求被告如能證明為真,或雖非為真但依其證據足以讓人誤信 為真,這時因不具真正惡意所以不成立毀謗。我記得這有釋字抱歉我不懂法律,所以幾號 請自己去查。 而推文提到的刑訴第二條指的是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別把它拿來要求法官 要法官主動調查,法官主動職權調查是規定在163,記得當時院檢還因為這樣吵翻天,最 後當時總統叫來談,所以才改成現在這樣,理由很簡單,他媽的我法院要對被告有利不利 都必須主動調查,那你媽的公訴檢察官來幹嘛?說句請法院依法審判就坐著發呆到開完庭? 幹!就是這樣所以現在只有對被告有利之部分法院必須主動調查,不然就是"得"大概是這 樣,有檢座看到這篇的話,如有雷同存屬巧合,因為我不懂法律阿。 阿對了補充一下,絕對不是因為法官不爽才改成這樣的,當然也跟訴訟改成改良式當事人 進行主義有關,呵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82.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686859.A.EE0.html ※ 編輯: kerkyky (114.39.182.111), 04/20/2017 19:21:26

04/20 19:34, , 1F
被告可舉證違法阻卻沒錯,但那是權利不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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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35, , 2F
在誹謗案件,原告訴人或檢察官仍有舉證明被告真實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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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35, , 3F
實惡意之義務!有人文章都只看一半就來耍寶的
04/20 19:35, 3F
你說的對,但我意思是如被告有主張,他當然就有對該主張阻卻違法事實存在負有舉證責 任,而不是說他有主張阻卻的義務 ※ 編輯: kerkyky (114.39.182.111), 04/20/2017 19:43:02

04/20 19:41, , 4F
不推人家以為我看不懂 幹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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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45, , 5F
我不是針對你,請不要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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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54, , 6F
我不認為被告的舉證阻卻違法是權利 我倒認為這只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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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下的一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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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0:04, , 8F
刑訴的無罪推定原則沒有例外在毀謗罪檢察官在毀謗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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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先證明有毀謗事實在509號大法官說的應該是被告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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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約40%的真實( 惡意真實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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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個人讀書連一半都沒有就到處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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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讀一半的不就是台大法研所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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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台大法研所也拿不出學生證 說被告完全不用舉證為真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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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啊!要法官幫忙被告去證明被告所述為真 因為他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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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要對被告有利之處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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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人自稱很會讀書 誹謗都打出毀謗 要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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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違法阻卻是由不是有利於被告?法院不須依刑訴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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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案項但書主動調查?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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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怎麼說的?樓上看不懂?還要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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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解釋文就說要被告自己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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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37, , 22F
法匠不只是法盲 還是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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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57, , 23F
原來樓上只會看大法官解釋文 不知道刑事訴訟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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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58, , 24F
二項但書的規定 違者構成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難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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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59, , 25F
一直打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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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02, , 26F
原來大法官解釋文位階低於刑訴 還是你要去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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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匠之言 以後我直接說陳筱珮法官討客兄我真的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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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舉證責任不在我身上 承審法官自己要證明我說的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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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04, , 29F
而且只要40%吻合 那我就不是真實惡意了 以後鄉民都上網亂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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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叫法官去查證 法官查證不到是他自己有問題 法官基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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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推定還是要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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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05, , 32F
大法官解釋文有否認刑訴163條二項法院就有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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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06, , 33F
事項應職權調查,否則即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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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法官主張的?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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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0, , 35F
釋字509已經講的很清楚 要行為人自行提供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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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0, , 36F
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你叫法官去查證 查到那都未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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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1, , 37F
行為人在爆料當下如何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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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1, , 38F
你有沒有時間概念啊?整個釋字都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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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3, , 39F
那我現在在八卦版爆料妳討客兄 我都沒有證據 之後妳提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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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3, , 40F
官再去查 剛好二年後妳真的討客兄 法官就用二年後查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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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3, , 41F
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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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4, , 42F
用未來發生的事情證明我在二年前爆料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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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5, , 43F
那我就阻卻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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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26, , 44F
你整個時間軸都不分 什麼爛台大法研所古美門 爛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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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53, , 45F
整個臉都被我打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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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21, , 46F
哀~~~就509號解釋文文的最後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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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22, , 47F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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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23, , 48F
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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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24, , 49F
這就是刑訴163II但書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啊!怎麼自己
04/21 01:24, 49F

04/21 01:24, , 50F
引的解釋文都沒看懂?拼命要出來丟人現眼?
04/21 01:24, 50F

04/21 02:47, , 51F
法院發現真實的義務是發現行為人有查證到可信為真 不是法
04/21 02:47, 51F

04/21 02:48, , 52F
院直接去幫行為人查證 不然以後大家都亂罵再叫法官去查
04/21 02:48, 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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