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實在不太懂你的邏輯
妳先是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現在又說法院有發現真實義務
但是不是證明被告所言為真?
從來就沒有人說要證明被告所言為真啊?
從頭到尾我們所討論的就是刑事訴訟中
被告是否須舉證才能免責?
還是說依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就算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依法仍須調查真實
不會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阻卻違法的證據
法院就可以免除其真實發現之義務
完全採信公訴人之說法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才贏一場官司就那麼高興?
: : 那你要不要看看其他場官司輸得多悽慘啊?
: : 勝訴率還不到30% 還想嗆人?
: :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100.06.07
: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 : 聲 請 人 吳彥穎
: :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 : 被 告 吳彥廷
: : 莊逸祺
: :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 :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 :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聲請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3.06.24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響
: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 :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 相關法條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8.31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廷
: :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 :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7.17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 : 上 訴 人
: : 即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 :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 :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 :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上訴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2.17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 :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也有說依大法官釋字509解釋
: :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
: : 無待被告舉證免責
: : 你怎麼避而不談呢?
: 法匠你不要亂人肉了~V(^_^)V
: 不然你現在找一篇判決
: 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從頭到尾沒查證
: 都是法官去幫忙查證為真
: 這樣被告還能阻卻違法的判決書出來好嗎?
: 因為前面我也一直講
: 就算法官事後查證是事實
: 但是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 根本不知道日後法官會查證
: 如何證明行為人在發言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釋字509已經降低查證義務
: 但是也要證明到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這裡的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不是法院要自己去查證言論是否為真
: 而是法院要查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有沒有法匠一直跳針的八卦?
: 你給我一萬二我都不請妳當家教
: 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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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不就給妳過了
最高法院以原審法院未依職權調查為由發回更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刑事判例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當事人於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可隨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
訴人等所舉證人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上訴人等於第二審始行
舉證,係屬事後串飾無可憑信,悉予摒棄,其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顯與
證據法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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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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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啊?
就在你自己判決裡
妳都忘了嗎?
還是你認為法官判你無罪不公平?
應該由您自己來舉證免責才對?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2.0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1號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第509號解釋參照)。........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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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吹了好嗎?
判決講得很清楚了
不能以刑法第310條3項之規定免除法院發現真實義務
或課以被告舉證責任
就足打臉你的說法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第509號解釋參照)。........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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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啦
我前老闆是阿貓阿狗了
隨便打都贏
可是同一個案子他上訴審都輸了
怎麼我感覺妳的臉好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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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中文那裡看不懂?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釋字509哪裡說被告有舉證責任?
它明明說的是,縱使被告得以舉證無真實惡意免責
亦不能免除檢察官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真實之義務
請不要再斷章取義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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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說這個嗎?
怎麼覺得他們說得好像沒錯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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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 │刊登時間│上網地點 │ 張貼之 │ 發表內容 │
│ │使用帳號│ │ │ 看板 │ │
├──┼────┼────┼─────┼────┼───────────┤
│ 1 │ 吳彥廷 │98年9月 │臺北市大同│八卦板 │在吳八珍上課的時候在教│
│ │abby4568│1日 │區○○○路│ │室外叫囂罵很難聽的話,│
│ │ │ │1段22號10 │ │罵他是破麻還是什麼的。│
│ │ │ │樓之1 │ │現在大五了,而且被二一│
│ │ │ │ │ │過一次,還有兩大過,是│
│ │ │ │ │ │「似乎」似乎精神方面跟│
│ │ │ │ │ │一般人有所差異。 │
├──┼────┼────┼─────┼────┼───────────┤
│ 2 │ 莊逸祺 │98年9 月│臺北市中正│八卦板 │但是你毀損公物就是很靠│
│ │fluteman│1 日 │區○○路1 │ │杯…上課上到一半,突然│
│ │ │ │段23巷15號│ │爆走在那邊亂手舞足蹈的│
│ │ │ │6樓 │ │。之前PBL小組討論你根 │
│ │ │ │ │ │本幾乎沒來,好不容易出│
│ │ │ │ │ │現一次、講的東西也是牛│
│ │ │ │ │ │頭不對馬嘴。都已經被當│
│ │ │ │ │ │到根本修業年限十年內都│
│ │ │ │ │ │畢不了業了,長庚出你這│
│ │ │ │ │ │種人真的很衰。 │
└──┴────┴────┴─────┴────┴───────────┘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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