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1 02:13), 8年前編輯推噓7(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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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太懂你的邏輯 妳先是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現在又說法院有發現真實義務 但是不是證明被告所言為真? 從來就沒有人說要證明被告所言為真啊? 從頭到尾我們所討論的就是刑事訴訟中 被告是否須舉證才能免責? 還是說依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就算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依法仍須調查真實 不會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阻卻違法的證據 法院就可以免除其真實發現之義務 完全採信公訴人之說法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才贏一場官司就那麼高興? : : 那你要不要看看其他場官司輸得多悽慘啊? : : 勝訴率還不到30% 還想嗆人? : :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100.06.07 :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 : 聲 請 人 吳彥穎 : :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 : 被   告 吳彥廷 : :       莊逸祺 : :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 :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 :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聲請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3.06.24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響 :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 :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 相關法條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8.31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廷 : :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 :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7.17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 : 上 訴 人 : : 即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 :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 :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 :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上訴駁回。 :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1.02.17 :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 裁判全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穎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 :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判決也有說依大法官釋字509解釋 : :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 : : 無待被告舉證免責 : : 你怎麼避而不談呢? : 法匠你不要亂人肉了~V(^_^)V : 不然你現在找一篇判決 : 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從頭到尾沒查證 : 都是法官去幫忙查證為真 : 這樣被告還能阻卻違法的判決書出來好嗎? : 因為前面我也一直講 : 就算法官事後查證是事實 : 但是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 根本不知道日後法官會查證 : 如何證明行為人在發言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釋字509已經降低查證義務 : 但是也要證明到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這裡的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不是法院要自己去查證言論是否為真 : 而是法院要查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有沒有法匠一直跳針的八卦? : 你給我一萬二我都不請妳當家教 : 爛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11990.A.2B3.html

04/21 02:14, , 1F
你們再吵啥啊 才剛過12點就用這麼多發文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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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找一篇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都是法官去查證的 找一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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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不就給妳過了 最高法院以原審法院未依職權調查為由發回更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刑事判例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當事人於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可隨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 訴人等所舉證人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上訴人等於第二審始行 舉證,係屬事後串飾無可憑信,悉予摒棄,其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顯與 證據法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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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說得這樣找出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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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的是妨害名譽嗎? 小姐 你到現在都還沒看見我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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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潘欣榮先生 麻煩把問題看清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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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啊? 就在你自己判決裡 妳都忘了嗎? 還是你認為法官判你無罪不公平? 應該由您自己來舉證免責才對?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2.0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1號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第509號解釋參照)。........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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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誹謗罪的第三項算不算在163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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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義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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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戰神的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是被告自己舉證 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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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吹了好嗎? 判決講得很清楚了 不能以刑法第310條3項之規定免除法院發現真實義務 或課以被告舉證責任 就足打臉你的說法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第509號解釋參照)。........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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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主~今天第三篇囉 晚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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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只會當行政機關複代理人當作勝率 隨便阿貓阿狗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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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篇完全法院自己舉證 被告都沒有舉證 還是無罪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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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啦 我前老闆是阿貓阿狗了 隨便打都贏 可是同一個案子他上訴審都輸了 怎麼我感覺妳的臉好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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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樓上大大509並不是說被告負有第三項的舉證責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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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第三項不是舉證責任的轉換,而是為了符合真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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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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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第三項就是在講被告舉證才能阻卻違法 是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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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中文那裡看不懂?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釋字509哪裡說被告有舉證責任? 它明明說的是,縱使被告得以舉證無真實惡意免責 亦不能免除檢察官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真實之義務 請不要再斷章取義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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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一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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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解釋文已經寫了是要限定刑罰權範圍,而不是行為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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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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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協同意見書是理由不同但結論同,實務還是會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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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這串文真的有夠讚 應該要收錄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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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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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戰神已經在八卦板亂鬧法律人超久時間了 未逢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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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說 沒有法律人真的願意花時間理他 大部分都放棄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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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陣亡的有無數先賢 從okozo這個帳號開始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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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了一大堆ID 持續的潑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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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工程界霸主的出現 整個戰鬥才白熱化 真的超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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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找一篇被告完全沒有查證還能無罪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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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界什麼爛霸主 行政機關複代理人 這也敢當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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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亂人肉淡大李同學還公布她照片說她醜 現在又繼續人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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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說這個嗎? 怎麼覺得他們說得好像沒錯ㄟ 附表 ┌──┬────┬────┬─────┬────┬───────────┐ │編號│ 被告 │刊登時間│上網地點 │ 張貼之 │ 發表內容 │ │ │使用帳號│ │ │ 看板 │ │ ├──┼────┼────┼─────┼────┼───────────┤ │ 1 │ 吳彥廷 │98年9月 │臺北市大同│八卦板 │在吳八珍上課的時候在教│ │ │abby4568│1日 │區○○○路│ │室外叫囂罵很難聽的話,│ │ │ │ │1段22號10 │ │罵他是破麻還是什麼的。│ │ │ │ │樓之1 │ │現在大五了,而且被二一│ │ │ │ │ │ │過一次,還有兩大過,是│ │ │ │ │ │ │「似乎」似乎精神方面跟│ │ │ │ │ │ │一般人有所差異。 │ ├──┼────┼────┼─────┼────┼───────────┤ │ 2 │ 莊逸祺 │98年9 月│臺北市中正│八卦板 │但是你毀損公物就是很靠│ │ │fluteman│1 日 │區○○路1 │ │杯…上課上到一半,突然│ │ │ │ │段23巷15號│ │爆走在那邊亂手舞足蹈的│ │ │ │ │6樓 │ │。之前PBL小組討論你根 │ │ │ │ │ │ │本幾乎沒來,好不容易出│ │ │ │ │ │ │現一次、講的東西也是牛│ │ │ │ │ │ │頭不對馬嘴。都已經被當│ │ │ │ │ │ │到根本修業年限十年內都│ │ │ │ │ │ │畢不了業了,長庚出你這│ │ │ │ │ │ │種人真的很衰。 │ └──┴────┴────┴─────┴────┴───────────┘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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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 你們都是有水準有實力有內涵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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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2:59, , 31F
百年難得一見的戰鬥 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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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2:59, , 32F
樓上大大妳說的對行為人確實要查證,否則難認無真實惡意
04/21 02:59, 32F

04/21 03:00, , 33F
但跟第三項在訴訟時證明自己有查證行為的舉證是兩回事
04/21 03:00, 33F

04/21 03:05, , 34F
!戰戰神的業務還有延伸到NBA板當酸酸喔 厲害
04/21 03:05, 34F

04/21 03:05, , 35F
多元化發展 
04/21 03:05,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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