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1 01:39), 8年前編輯推噓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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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贏一場官司就那麼高興? 那你要不要看看其他場官司輸得多悽慘啊? 勝訴率還不到30% 還想嗆人?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啊!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100.06.07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彥穎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被   告 吳彥廷       莊逸祺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3.06.24 裁判案由: 誹謗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響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1.08.31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廷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1.07.17 裁判案由: 誹謗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彥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1.02.17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你不要亂人肉 而且判決書已經講很清楚 : 被告有查證 而且查證的對象還是長庚大學副教授 判決也有說依大法官釋字509解釋 法院有發現真實之義務 無待被告舉證免責 你怎麼避而不談呢? : 天啊 法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 判決書很清楚 被告自己查證 法官沒有幫助被告查證 : 法官還說被告查證只要主觀確信是事實就好 : 你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 一下說我是淡大運管李同學 一下又說我是吳小姐 : 我性別錯亂 : 貼一下整個判決書好了 法匠到現在看不懂字XD : 法匠怎麼連判決書都看不懂啊? : 如果我是吳小姐 你剛剛又說我官司都敗訴 那我這場勝訴 你不是自打嘴巴? : 很好笑XD : https://is.gd/AVtjW2 : 耶~我終於有一場勝訴了^^ : 「一年多前乙○○他爸就找律師來學校說要告高老師了」 : (以上即附表編號5),並因證人丙○○於100年底、101 : 年初期間,規勸被告不要繼續張貼系爭文章,蓋告訴人業 : 已申訴、也曾找過律師,此對被告之學業及證人之教職皆 : 有不良影響後,被告乃發文:「今天乙○○他爸打電話給 : 學校投訴說我到處詆譭乙○○,還說要告高老師」(即附 : 表編號5),皆難謂被告未盡查證之責,而為捕風捉影、 : 空穴來風之言詞。蓋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 : 本不必達客觀真實,被告上開貼文內容,縱不能證明言論 : 內容皆為真實,但確與告訴人及證人丙○○前開所涉之糾 : 紛內容大體相符,亦難認被告係故意捏造虛偽情節。再查 : ,上開文章內容,乃關於大學教授與學生間是否涉有性騷 : 擾言行,抑或遭受冤抑,此非僅與事件當事人之個人名譽 : 有關,而係事涉校園治安與學校處理態度當否,間接影像 : 校譽,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告訴人之私德,基此 : ,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吳彥穎小姐 : : 我說妳還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啊 : : 完全忘了台北地方法院用同樣的理由判決妳無罪嗎? : : 照你這種推論 : : 台北地方法院應該不理你 : : 叫你自己去證明所言為實才能阻卻違法 : : 何必替您辛苦的查證免除舉證義務? : : 看來地方法院的法官真是好心給雷親啊! : :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102.02.27 :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1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吳彥穎 : : 輔 佐 人 吳志義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 : 2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 : 主 文 : : 甲○○無罪。 : : 理 由 : : ......... : : 三、再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 : : 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 : : ,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 : :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 : : 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 : 為主觀之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 : : 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 : : 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 : : 愈辯愈明。又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 : :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 :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 :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 :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 : : 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 : :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 :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 :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 :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 :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 :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 :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 :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 : : 第509號解釋參照)。依上所述,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 : 誹謗罪成立,行為人除須具備誹謗故意外,若所指摘或傳述 : : 事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 :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必在合於刑 : : 法誹謗罪構成要件,並適用「真正惡意原則」及「真實抗辯 : : 原則」後,始認有誹謗罪成立。亦即,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譽 : : 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首先選擇以干預強度較 : : 大刑法規範,來保護人民人格名譽權益,並藉由言論人所為 : : 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益相關時,將之排除於誹謗罪處罰 : : 範圍外,以作一價值權衡。此外,該事實陳述,係真實舉證 : : 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仍有真實發現義務,且對於 : : 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證明強度,不必達客觀真實,祇要行 : : 為人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 : : 陳述者與客觀事實不符,皆應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之外 : : 。又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 : : 形之一者,不罰: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 : 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 : : 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再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 : :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 :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 : 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 : : 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29號裁判可參)。 : : 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 : : 意人只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 : :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 : 。 : : 釋字第 509 號都跟您說了 : : 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 你還看不懂? : : 拼命跳針? : : 發文單位: 司法院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英 : :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 :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15)‧相關圖表(0) : : 爭  點: : :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是否違憲? : : 解 釋 文: :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 :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 :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 :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 :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 :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 :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09990.A.E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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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代理人就可以猜到結果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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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桃園地院公訴不受理 對方付和解金和解也算進去敗訴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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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真的連判決書都不會看阿!!!!!!連我外行人一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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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判決而言,你是敗訴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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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戰神大大 你35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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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有寫到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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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睏了沒看清楚?還是本人自己爆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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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是法院發現真實才無罪嗎? 當事人要先舉證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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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也承認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那就無須被告自行舉證才能免責啊? 那還在跳什麼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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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判決點進去發現他們當庭和解 所以應該有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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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撤銷告訴也算是敗訴? 法匠思維很棒 戰神辛苦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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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 就多算你一個勝訴 七場官司妳也只贏了三場 還有四場是輸的 勝訴率不到50% 真的很低呢? 要不要考慮去廟裡拜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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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要不要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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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509解釋 當事人要自行提供證據資料有相當理有確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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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阻卻違法 法院不能免除發現真實的義務 但不代表幫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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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你對法律有所誤解,等你回台灣,找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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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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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因為前面mskk大也說得很清楚 就算法院查證 也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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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法匠不要再跳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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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看不懂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的意思? 就是被告不主張 法院也必須調查 如果不調查就是違法判決 得上訴第三審 根本無待被告主張 怎麼您還看不懂 拼命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1/2017 01: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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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 現在又變成和解也算勝訴XDDDDDD風向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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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不受理那件沒有寫到和解金啊@@還是有八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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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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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01:57, , 20F
哇!請出呂秋遠大律師,竟然還會輸,輸了要給律師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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誒,晚了,無論是台灣或非洲的大家該睡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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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爆肝筆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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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了就不給律師費 那不是要律師保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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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好身體才能筆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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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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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看不懂,快去睡,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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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輸了官司,不但要賠錢,還要給律師費,很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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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好的律師在你輸面不小時會勸你和解 少賠就是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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