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1 03:04),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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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實在不太懂你的邏輯 : 妳先是說被告要舉證才能免責 : 現在又說法院有發現真實義務 : 但是不是證明被告所言為真? : 從來就沒有人說要證明被告所言為真啊? : 從頭到尾我們所討論的就是刑事訴訟中 : 被告是否須舉證才能免責? : 還是說依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 就算被告沒有舉證 : 法院依法仍須調查真實 : 不會因為被告沒有提出阻卻違法的證據 : 法院就可以免除其真實發現之義務 : 完全採信公訴人之說法 你到底看得看不懂字?????????????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 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 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 旨趣並無牴觸。 被告就是要自己舉證證明言論可信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如果被告沒有舉證 法院也要發現真實的義務去證明被告當時有可信為真 不是叫法院直接去查被告說的是不是真的 那被告以後就可以上網胡亂爆料 爆完料再叫法官去查證自己說的是真的 就可以阻卻違法了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 http://imgur.com/M4HDrVH
跟你這個廢文講的有一樣? :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法匠你不要亂人肉了~V(^_^)V : : 不然你現在找一篇判決 : : 被告完全沒有查證 從頭到尾沒查證 : : 都是法官去幫忙查證為真 : : 這樣被告還能阻卻違法的判決書出來好嗎? : : 因為前面我也一直講 : : 就算法官事後查證是事實 : : 但是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 根本不知道日後法官會查證 : : 如何證明行為人在發言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 釋字509已經降低查證義務 : : 但是也要證明到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 : 這裡的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 : 不是法院要自己去查證言論是否為真 : : 而是法院要查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 :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 有沒有法匠一直跳針的八卦? : : 你給我一萬二我都不請妳當家教 : : 爛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15048.A.C1F.html ※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4/21/2017 0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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