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你到底是打輸了多少場官司?
: : 這麼忿忿不平?
: : 要不要我教你幾招?
: : 在下可是號稱台灣古美門
: : 執業至今還未嘗過敗積
: : 著作等身
: : 人稱工程霸主之大律師
: : 你不用浪費時間在這裏發廢文詆毀法律從業人員了
: : 就算你發到死,人老珠黃了
: : 也一樣打不贏的
: : 還是乖乖多念點書比較實際
: 大律師 有人告訴我這是閣下您發表的
: http://imgur.com/M4HDrVH

: 這是什麼新奇的理論啊?
: 如果您去幫周玉蔻打官司
: 主張被告不用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所述為真
: 這樣有辦法說服陳筱珮法官嗎?
: 有沒有台大法研所古美門幫周玉蔻打贏官司的八卦?
: 對了 之前請幾個台大法研所的法律家教
: 時薪都是400 不知道您開價多少?
看閣下是請到雜牌的家教了
難怪官司一直打輸
只能到八卦板來發費文抱怨
: 這種新奇的見解 時薪破萬都很應該
: 教教我們鄉民如何不用自己查證就能上電視爆料
: 我已經很想爆蔡英文跟馬英九的料很久了
: 可是沒有證據 如果不用查證就能爆料就真是太棒了
: 有相關的八卦嗎?啾咪
嘖嘖,你又來耍寶了嗎?
之前在PD版面鬧的還不夠?
現在又跑來八卦版撒野?
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
被告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啊?
最高法院的決議也說了,法院只能針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主動調查,不能針對被告不利的事
實主動調查,否則即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你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還到處自曝其短,抓了一個小點就大作文章,你不害臊,我都
還覺得羞恥呢?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吧!不然你永遠都只是我的手下敗將啊!
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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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682255.A.BFC.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0/2017 18:00:0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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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說謊不打草稿啊!你引的貼文不就從PD版面來的?還說沒去過PD版面,真是自打嘴巴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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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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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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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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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落?
我看是閣下官司打輸了才到處po文抱怨吧!連被告要自證無罪這種荒謬的話都的出來,難
怪會被法院打臉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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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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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您說的鄉民可是長庚戰神?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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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提周玉寇了,你自己的官司打贏了沒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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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神漏出馬腳了嗎?
噗~~~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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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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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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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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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到底官司打贏了沒?成天在這邊發廢文?小心變成黃臉婆,沒人愛了,那就可悲了
!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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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補充一下好了
免得到時侯有人都只會說我們腦補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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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哈哈!
沒想有人自己被打臉還真麼高興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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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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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又在耍寶了
連最高法院的決議文都不知道
難怪官司拼命打輸啊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589
決議:
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
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一百六
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
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
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
、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
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
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
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採
乙說)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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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長庚戰神拿行政法教授的文章來討論刑事訴訟?
還真專業啊!
什麼時候吳庚大法官變成刑訴法專家我都不知道呢?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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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4 則推文
還有 11 段內文
妳是哪裡的中文理解能力有問題?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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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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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就跟你說了 不是被告要舉證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責
這麼簡單的中文還看不懂?
你還看不懂?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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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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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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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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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跳針啊
1.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障
2.法院對於有利被告之事實應職權調查
====>
所以如果有違法阻卻事由,法院本來就應該依刑訴163條但書規定主動調查
無待被告主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就講的那麼清楚了
你還不懂?
拼命跳針?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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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一百六
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
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
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
、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
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
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
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採
乙說)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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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啊!
刑訴法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違者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
你都說了這是違法阻卻事由
那法院還不該主動調查?
要被告舉證才算?
妳刑訴法誰教的?怎麼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
這樣吧!我算你公道價,一小時一萬二
從頭教起
你也不用浪費那四百塊去找個江湖郎中了!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9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要 旨:
當事人於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可隨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
訴人等所舉證人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上訴人等於第二審始行
舉證,係屬事後串飾無可憑信,悉予摒棄,其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顯與
證據法則有違。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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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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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號解釋文說刑事訴訟法163條規定違憲的?
說來聽聽?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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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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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笑?
怎麼看起來都是大家在嘲笑妳哩?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二項白紙黑字寫的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
你還想凹?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0/2017 22:15:1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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