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匠很會讀書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0 17:57), 8年前編輯推噓-77(15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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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kk (mskk)》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你到底是打輸了多少場官司? : : 這麼忿忿不平? : : 要不要我教你幾招? : : 在下可是號稱台灣古美門 : : 執業至今還未嘗過敗積 : : 著作等身 : : 人稱工程霸主之大律師 : : 你不用浪費時間在這裏發廢文詆毀法律從業人員了 : : 就算你發到死,人老珠黃了 : : 也一樣打不贏的 : : 還是乖乖多念點書比較實際 : 大律師 有人告訴我這是閣下您發表的 : http://imgur.com/M4HDrVH
: 這是什麼新奇的理論啊? : 如果您去幫周玉蔻打官司 : 主張被告不用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所述為真 : 這樣有辦法說服陳筱珮法官嗎? : 有沒有台大法研所古美門幫周玉蔻打贏官司的八卦? : 對了 之前請幾個台大法研所的法律家教 : 時薪都是400 不知道您開價多少? 看閣下是請到雜牌的家教了 難怪官司一直打輸 只能到八卦板來發費文抱怨 : 這種新奇的見解 時薪破萬都很應該 : 教教我們鄉民如何不用自己查證就能上電視爆料 : 我已經很想爆蔡英文跟馬英九的料很久了 : 可是沒有證據 如果不用查證就能爆料就真是太棒了 : 有相關的八卦嗎?啾咪 嘖嘖,你又來耍寶了嗎? 之前在PD版面鬧的還不夠? 現在又跑來八卦版撒野? 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 被告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啊? 最高法院的決議也說了,法院只能針對被告有利的事實主動調查,不能針對被告不利的事 實主動調查,否則即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你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還到處自曝其短,抓了一個小點就大作文章,你不害臊,我都 還覺得羞恥呢?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吧!不然你永遠都只是我的手下敗將啊! 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682255.A.BFC.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0/2017 18:00:07

04/20 18:00, , 1F
第一我沒去過什麼PD版 第一次聽到
04/20 18:00, 1F
真是說謊不打草稿啊!你引的貼文不就從PD版面來的?還說沒去過PD版面,真是自打嘴巴 啊!

04/20 18:00, , 2F
居然還在纏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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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01, , 3F
而且這不是被告自證己罪 妨害名譽之罪本來被告就要自己負舉
04/20 18:01, 3F

04/20 18:01, , 4F
證責任 唸到台大法研所程度還這樣 難怪常常聽法律系教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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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01, , 5F
研所學生程度低落 難怪時薪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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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落? 我看是閣下官司打輸了才到處po文抱怨吧!連被告要自證無罪這種荒謬的話都的出來,難 怪會被法院打臉啊!

04/20 18:04, , 6F
我貼的文是鄉民傳給我的 誰知道你到處跟人結仇都被人家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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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04, , 7F
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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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您說的鄉民可是長庚戰神?

04/20 18:07, , 8F
唉 周玉蔻請妳當律師看看能不能贏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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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提周玉寇了,你自己的官司打贏了沒啊?

04/20 18:08, , 9F
法匠「周玉蔻是被告不用自證無罪 陳筱珮判錯了」
04/20 18:08, 9F
戰神漏出馬腳了嗎? 噗~~~

04/20 18:13, , 10F
https://is.gd/Hlc5gR 有別的法律系鄉民打你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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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14, , 11F
台大法研所真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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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23, , 12F
被告本來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所述為真 雖然不用達到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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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要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才能阻卻違法 台大法研所竟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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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被告都不用自己查證因為被告不自證己罪 笑死人 那我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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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23, , 15F
後都亂罵人XD 周玉蔻需要你去幫她釋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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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28, , 16F
台大法研所也太爛了吧?我現在在小吃攤吃蛋炒飯 我問老闆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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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28, , 17F
她也說罵人本來就要罵人的自己證明是事實 不然以後大家都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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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28, , 18F
亂罵人 笑死 台大法研所連小吃攤老闆娘都不如~笑到肚子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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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到底官司打贏了沒?成天在這邊發廢文?小心變成黃臉婆,沒人愛了,那就可悲了 !

04/20 18:35, , 19F
有人真的唸過刑訴嗎…第二條規定什麼啊
04/20 18:35, 19F
幫你補充一下好了 免得到時侯有人都只會說我們腦補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04/20 18:44, , 20F
有人連刑訴第二條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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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哈哈! 沒想有人自己被打臉還真麼高興啊!

04/20 18:46, , 21F
法匠「法院只能調查對於被告有利的事 不利不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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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8:49, , 22F
你就不知道刑訴第二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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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又在耍寶了 連最高法院的決議文都不知道 難怪官司拼命打輸啊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589 決議: 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 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一百六 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 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 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 、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 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 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 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採 乙說)

04/20 19:00, , 23F
吳庚大法官說被告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所述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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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00,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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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01, , 25F
讀到台大法研所還不如小吃攤老闆娘 真是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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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所述為真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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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03, , 27F
看來書不要唸太多 念完變成白癡 像你這樣
04/20 19:03, 27F
所以長庚戰神拿行政法教授的文章來討論刑事訴訟? 還真專業啊! 什麼時候吳庚大法官變成刑訴法專家我都不知道呢?

04/20 19:06, , 28F
隨便抓一個路人都知道罵人要自己提證據證明所述為真 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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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9:06, , 29F
的竟然說被告不用自證己罪所以不用負舉證責任?天下奇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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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4 則推文
還有 11 段內文
妳是哪裡的中文理解能力有問題?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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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依其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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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0:49, , 105F
只是減輕舉證責任不用達到客觀事實 主觀事實即可
04/20 20:49, 105F
大法官就跟你說了 不是被告要舉證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責 這麼簡單的中文還看不懂? 你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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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0:50, , 107F
跟你說被告完全不用舉證證明事實是完全不同
04/20 20:50, 107F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04/20 21:02, , 10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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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02, , 109F
法匠到底哪裡有閱讀障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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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03, , 110F
行為人不用證明事實 但也要依其提供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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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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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03, , 112F
不是說行為人「完全不用」證明事實
04/20 21:03, 112F
還跳針啊 1.被告受無罪推定之保障 2.法院對於有利被告之事實應職權調查 ====> 所以如果有違法阻卻事由,法院本來就應該依刑訴163條但書規定主動調查 無待被告主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就講的那麼清楚了 你還不懂? 拼命跳針?

04/20 21:07, , 113F
http://m.imgur.com/M4HDrVH 跟你秀下限的廢文一樣嗎?
04/20 21:07, 113F
民國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法院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一百六 十一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八、九條所 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 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 、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理由 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 ,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 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 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 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採 乙說)

04/20 21:37, , 114F
是長庚戰戰神啦,不是長庚戰神
04/20 21:37, 114F

04/20 21:38, , 115F
道理說不過人又亂人肉 還是文盲啊!
04/20 21:38, 115F

04/20 21:39, , 116F

04/20 21:39, , 117F
有人看不懂「依其」索提出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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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1:40, , 118F
行為人要自行提供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04/20 21:40, 118F

04/20 21:40, , 119F
唉 跟文盲對話很累 妳乾脆說釋字509違憲
04/20 21:40, 119F
還在跳針啊! 刑訴法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違者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 你都說了這是違法阻卻事由 那法院還不該主動調查? 要被告舉證才算? 妳刑訴法誰教的?怎麼連這些基本概念都沒有? 這樣吧!我算你公道價,一小時一萬二 從頭教起 你也不用浪費那四百塊去找個江湖郎中了!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9 年台上字第 2994 號 要 旨: 當事人於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可隨時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原判決對於上 訴人等所舉證人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上訴人等於第二審始行 舉證,係屬事後串飾無可憑信,悉予摒棄,其自由判斷職權之運用,顯與 證據法則有違。

04/20 22:05, , 120F
你這麼爛一直跳針 妳給我一萬二我都不找你補習 爛透了
04/20 22:05, 120F

04/20 22:06, , 121F
釋字都看不懂
04/20 22:06, 121F
哪一號解釋文說刑事訴訟法163條規定違憲的? 說來聽聽?

04/20 22:10, , 122F
釋字509麻煩多看幾遍 行為人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04/20 22:10, 122F

04/20 22:11, , 123F
就算事後法官查到有部分事實為真 也是未來的事情 行為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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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22:11, , 124F
行為時如何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04/20 22:11, 124F
???????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04/20 22:12, , 125F
釋字509說的很清楚 你看不懂也沒關係 只是讓大家嘲笑而已 台
04/20 22:12, 125F

04/20 22:12, , 126F
大法研所還真爛
04/20 22:12, 126F
嘲笑? 怎麼看起來都是大家在嘲笑妳哩?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二項白紙黑字寫的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 你還想凹?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3.94), 04/20/2017 22:15:14

04/20 22:28, , 127F
http://m.imgur.com/7MZ5SHn 白色字是選擇性不看啊?還在跳
04/20 22:28, 127F

04/20 22:28, , 128F
針?
04/20 22:28, 128F

04/20 22:29, , 129F
行為人「依其」提供的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才能阻卻違
04/20 22:29, 129F

04/20 22:29, , 130F
04/20 22:29, 130F

04/20 22:30, , 131F
看不懂字?就算法官去查證 也是未來的事情 行為人如何在行
04/20 22:30, 131F

04/20 22:30, , 132F
為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行為人預測未來啊?跳針條不停~
04/20 22:30, 132F

04/20 22:30, , 133F
拚命秀下限
04/20 22:30, 133F

04/20 22:31, , 134F
跟一個跳針魔人講話很累 而且他還主張被告會預測未來
04/20 22:31, 1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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